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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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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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
第五条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
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
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
聘任校长必须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对新聘任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
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可连任。
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最长为两届。
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时代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激励机制。
建立全县校长后备人才库,抓好后备校长的选拔、培养。
后备干部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活动发现、上级考察、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发现、选拔确定。
根据校长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中层干部和新进毕业生中的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为主体。
今后,校长人选原则上要从后备人才中选聘。
校请示);
(二)中层干部的任免或调整;(三)重大工程项目、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四)重大事项、本人生活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组织教师政治学习和研修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
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教学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形成合力。
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校长的培训
校长培训以在职学习、短期集中培训、脱产培训、远程培训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校长进行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以争取尽早培养出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学卓有成效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
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
今后新聘任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通过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教学业务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
通过结对子、组织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方式,促使后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开展培训要与对校长任用、考核、奖惩、绩效工资紧密结合,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小学校长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县教师进修学校作为培训基地,要把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注重基地自身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作用。
要创新培训模式,加强横向联合,拓展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涵。
同时,还要努力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师资水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章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分为学年度工作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
学年度工作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或教育督导时进行,任期目标考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
学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目标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调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校长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部分按考核等级核发,对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对业绩特别突出或对蒙城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重奖(奖励办法另文制定)。
第二十一条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群体性上访、职务性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控流保学等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免职:
(一)学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校教学质量优秀率连续两学年度降低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以高考、中考和检测或抽测成绩为准)。
第六章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校长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非法利益,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三)借本人和家庭成员乔迁、生日及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五)违反人事任免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公款吃喝数额较大或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工作日中午饮酒,非工作日醉酒;
(七)以单位名义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八)计划外支出,造成欠账。
第二十四条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校长在任期内或因提前离岗、调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如出现帐户总金额与学校总负债(含事已办尚未形成票据的)相抵消后,净负债数目超过当年“义保”经费总额30%的校长,应停职并接受进一步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凡群众反映和举报校长问题,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违规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校长诫勉制度。
告诫劝勉制是对存在明显缺点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校长,实行告诫、劝勉,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一种教育措施,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是为了关心和爱护校长,教育和帮助校长,以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
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校长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中存在明显缺点错误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校长,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劝勉: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的;
(二)责任心不强,缺乏改革意识和进取精神,对岗位职责搪塞应付,成绩平平,导致学校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损失的;
(三)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反映较大的;
(四)组织纪律和执行规章制度较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严禁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告诫劝勉对象就有关问题须上交书面剖析、说明和整改措施,并即行整改。
对表现不好或改正不力的,予以停职。
第二十七条建立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校级领导干部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负责,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时间一般在学年度工作考核后,在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找干部谈话:
(一)职务发生变动或退休时;
(二)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
(三)全面考察和任期目标(年度)考核反馈时;
(四)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五)群众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六)遇到其它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长,主持学校工作的副校长。
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在新聘任校长的学校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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