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湾温泉给水工程合同最终分包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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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内容:
广东东方月亮湾滨海旅游度假区一期建设项目温泉加压供水系统工程图纸包含及图纸相关的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号:
/
1.5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现行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深化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洽商纪录等等
6、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文件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以本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与承包方式
3.1承包范围
广东东方月亮湾滨海旅游度假区一期建设项目温泉加压供水系统工程,乙方完成投标报价清单内容,包括儒洞镇咸水湖温泉泉水地的泉口取水、温泉水提升、地下泵房、输送温泉水管线至月亮湾温泉SPA区储水池(不含SPA区储水池)等系统供水工程,输送管线约14KM左右,温泉输送管线从儒洞温泉取水口处引出,沿G325→S282→月亮湾项目SPA区储水池(不含SPA区储水池,但管道要进入SPA区储水池)等该项目全套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建筑、安装(不含高压设备)、市政等所有施工内容。
根据图纸,图纸及隐含图纸内的温泉管道制作安装工程(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与配件外的所有工程)、管道基础及支架制作安装工程、土方的开挖回填弃置工程(含回填砂)、管井的彻筑安装工程、给排水套管制作安装工程、阀门的供应安装工程、水泵及水泵基础供应安装工程,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工程。
3.2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专业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提供施工建议、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括验收中发生的各种税费、业务费、检验检测费不含复检费用)、包移交、包水电费用(取水泵站施工时由甲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供电接口);
配合S282省道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管理;
负责与其他相关专业施工单位配合服务、负责项目专项验收;
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含竣工资料)的编制、组卷,保证工程技术资料(含竣工资料)达到档案验收要求等。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或把工程进行分包。
第四条合同工期
4.1工期:
本工程开工时间暂定为2015年5月20日,实际以开工令为准,工期为120天。
(天数指自然日)其中儒洞温泉取水点至325国道段的地下水池、地下泵房、风机房、监控室等建筑及管道设备先行施工,工期60天内完成;
其它分段325国道及S282省道的温泉管线、项目地段温泉管线施工节点时间严格按甲方的要求在余下工期60日内完成。
如发生以下情形,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按实际延误时间予以顺延:
如发生以下情形,经甲方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1)甲方未能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施工条件等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发生不可抗力。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情形。
(5)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情形。
(6)因甲方增加工程导致工期增加的。
4.2乙方在发生上述事由7日内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自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七日内未能就是否同意回复乙方,视为甲方同意工期顺延。
4.3乙方根据开工通知要求,自行安排材料备料时间,保证按开工通知时间进场施工。
4.4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的282省道道路工程实施情况对本工程工期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工期应严格符合282省道道路工程实际实施情况,必须是可行和现实的。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在工期内完工,不得延误。
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费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
5.1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广东省及阳江市现行的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如该等标准有区别的,则以最高标准为准。
5.2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5.3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建议双方住所所在省外的鉴定机构鉴定。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十八条款执行。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6.1工程价款
6.1.1本工程合同签订时设计图纸(含S282段过桥梁、涵洞的管材由DN200镀锌钢管变更为同规格的304不锈钢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固定总包干价为:
¥4450000.00元(大写:
肆佰伍拾万元整)。
总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玻璃钢管材及配件的供应与保温、安装、不锈钢管材及阀门配件与水泵及配件的供应均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全部车板交货至现场,除此之外的所有的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预算包干费、赶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所有施工所需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6.1.2本合同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固定包干合同,固定总价中已包含下列风险因素:
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现场与招标图纸不符(工程量如发生变化,参照合同其他条款执行),施工期间因协调关系发生停工产生停工损失,投标报价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有误差,局部实际管线走向与设计不符,投标报价清单漏项,施工条件及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乙方签订合同前已经自行勘察现场,已充分考虑上述各种风险因素,本合同固定总价部分不因上述各项风险因素再调整价格。
6.1.3如因工程变更的,结算时如高于或低于合同总造价的2%以内不作调整,高于或低于合同总造价的2%以上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结算的依据及确价按本合同的第九条第9.1.5及9.2计算)。
6.2本工程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6.2.1无预付款。
6.2.2第一次支付节点:
儒洞温泉取水点至325国道段的地下水池、地下泵房、风机房、监控室等建筑及管道设备施工完成,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土方回填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
同时扣除甲方提供的水电费款项。
6.2.3第二次支付节点:
G325国道及S282省道的温泉管线施工完成8km,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土方回填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
6.2.4第三次支付节点:
本合同所有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
6.2.5第四次支付节点:
结算完成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6.2.6第五次支付节点:
剩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在质量保修期(两年)满乙方履行完保修义务后15天内,将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6.2.7乙方必须将税金落实到工程所在地(阳西县沙扒税务局),收取工程款前需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合法有效工程发票。
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发票,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延迟付款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8因甲方付款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实际损失、劳务安抚等,并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方面与乙方无关。
6.2.9乙方交工30日内,甲方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8.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温泉水输送管材及配件、阀门、不锈钢水泵等主要材料设备厂家必须由甲方指定或书面确认,甲方与厂家签约并负责支付,材料为乙供,均需看样定板,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经监理及甲方定板之后才能使用。
乙方应在进场后15天内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本合同中约定管材及配件提交一式两份样板交由甲方及监理确认封存,一份保留在工地核对进场材料用,一份封存在甲方样板材料房内备查,其中温泉水输送管材应在签订合同时即提交样品确认封样。
8.2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就本合同范围内材料提交样板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指令提交一式二份样板给甲方封存。
乙方提交的两份封存的样板均需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后才能使用,封存的样板将作为工程验收时的依据。
如提供的样板不符合本协议及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2日内更换。
甲方确认产品样板时仅对其尺寸、造型或色泽等外观负责。
若乙方提供的样板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即使在甲方确认定板后供应并使用,而后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不能免责,仍然承担材料的质量责任赔偿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8.3乙方保证向甲方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必须满足合同材料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要求,所有材料须经甲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材料、重作及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赔偿金额按照双方的约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为准)。
8.4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材料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送检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还应提供送检合格的证明。
8.5如需更换工程材料的,则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才能使用,并按双方确认后的材料价格与乙方进行结算,并且需保证乙方更换工程材料的时间。
(本条款所指时间不包括非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情形,乙方仍须在工期期限内保证按时按质完工。
否则,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双方的约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为准)。
8.6凡属甲、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甲、乙方应该立即无条件更换。
如因此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或甲方损失的,乙方还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双方的约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为准。
所延误工期不予以顺延。
第八条工程变更
9.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
以合同签订时的全套施工图纸为基础。
9.1.1甲方交付或经甲方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9.1.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最迟不得超过发现之日起三日),否则,乙方应就怠于通知过错部分承担责任。
甲方会同设计等单位作出变更设计文件,乙方应立即按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9.1.3甲方如需进行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进行施工。
该书面变更指令是设计及施工变更的唯一依据。
9.1.4若由于甲方施工变更、设计变更,可能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自接到甲方书面变更指令后
7日内向甲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申请并随附完备的证明材料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费用增加说明、计算方法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视为增加工程费用。
9.1.5由于甲方变更、修改设计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的,增加或减少部分应在进度款及结算款中增加或扣除。
对本条款所指的增加工程价款需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付款前提。
9.1.6变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的工程量据实计算,变更及现场签证至甲方接到乙方书面签证单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回复,逾期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签证单内容。
9.2确定变更价款的调整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因甲方单方面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甲乙双方同意根据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进行计价,不下浮。
人工价格按照工程施工期间阳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阳江市工程造价信息》的综合平均价执行。
土建材料价格按照工程施工期间阳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阳江市工程造价信息》的综合平均价执行不下浮,安装材料按施工时市场价,由乙方提前申报,甲方及时审核确认。
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的确定:
以2010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规定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执行。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
10.1乙方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乙方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2乙方应按国家、广东省及阳江市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0.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10.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污染等的管理规定。
乙方施工中须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甲方指定位置。
乙方在施工时须保持现场文明,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认真清理现场,达到符合规范要求。
10.5如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清理垃圾至甲方指定地点、成品保护、现场保安工作等各项工作。
10.6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对整个施工现场作清洁并达到规范要求。
10.7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10.8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10.9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0.10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1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12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赔偿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10.13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10.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保障高温、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0.15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10.16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10.17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
10.18对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具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隐蔽工程验收与竣工验收
1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1.2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在验收符合工程合格标准后,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1.1.3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1.1.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及甲方代表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分覆盖的,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无论工程隐蔽部分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验收
11.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11.2.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若发生因乙方无任何工作面(绝大部分管线施工完成,剩余少量管线因征地问题无法施工)导致停工达四个月以上,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5%;
11.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1.2.4工程完工后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导致竣工验收不能通过,则甲乙双方及监理、设计四方验收合格即视为竣工验收通过。
11.2.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第十一条竣工结算
1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完工经发包方、监理以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2)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3)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4)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5)图纸会审记录
(6)设计变更单
(7)工程洽商记录
(8)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9)会议纪要
(10)工作联系单及工程签证单
(11)新增单价审批单
(1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3)其它结算资料
12.2结算办理: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定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
(2)因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
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3.1甲方权利义务
13.1.1协调现场的其他施工单位并做好工作面移交工作。
13.1.2甲方委派李晨昀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图纸确认手续、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登记手续、现场签证确认手续等事宜,以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13.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3.1.4协助乙方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阻力或障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3.1.5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13.2乙方的权利义务
13.2.1乙方应完成以下工作:
(1)S282省道及地下管线和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农作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S282省道(含路基、路面等)及附属工程和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农作物等破坏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责任与全部费用(甲方不能提供足够工作面的除外)。
温泉管道沿线征地费(含青苗补偿费、障碍物拆除费)、S282道路施工方已完排水沟拆除修复费用由甲方与监理审核后另行签证,乙方负责协调与实施。
(2)乙方开工前应提供详细的主要施工设备、人员进场计划,以及材料的采购计划、施工全套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含施工进度计划)给甲方审查。
施工期间,应按甲方要求报送工程施工计划。
(3)乙方应负责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和照明工作;
施工范围内施工期间的临时交通标识指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
(4)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工地应有相应的卫生设施并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内已完工程在未交付给甲方前的保护责任。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接收工程,如因甲方原因不接收工程,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保护费用。
13.2.3委派孟祥齐为乙方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等工作。
乙方现场代表必须经常留守工地,保持与甲方联系,随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如现场代表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3.2.4乙方施工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如达不到合格标准,则乙方应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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