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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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
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三)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
制作现榨饮料、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专间。
中央厨房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
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食品处理区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六)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应设专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规定。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七)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八)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设置独立存放隔间。
(九)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三
设施要求
(一)地面与排水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其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
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他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
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排水沟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
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二)墙壁与门窗要求
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
2.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3.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及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4.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室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5.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
(三)屋顶与天花板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脱落等情形发生。
2.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
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3.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四)卫生间要求
1.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2.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3.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4.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
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5.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
(五)更衣场所要求
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
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
(六)库房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4.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
5.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6.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
(七)专间、专用场所设施要求
1.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类糕点食品制售经营项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专间的,应当设置相应专间,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但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如:
熟食拆封分盘、果蔬拼盘、玉米粒混合沙拉等)、自制饮品、不含裱花的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单位食堂备餐,可不设立专间,设置操作场所。
专间要求:
(1)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2)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3)专间的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独立专用;
(4)配备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
(5)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消毒、更衣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的专间应在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
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
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
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宜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
中央厨房专间内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4.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
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间面积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1)毗邻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应设置物理隔挡;
(2)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3)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4)场所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八)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
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3.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4.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
5.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中央厨房专间的水龙头应为非手触动式开关。
6.就餐场所应设有足够数量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要求。
(九)供水设施要求
1.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十)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用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
2.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十一)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1.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洗涤剂》和GB14930.2《消毒剂》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6.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7.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
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5.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6.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7.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8.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十三)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lux。
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
(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
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3.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
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十五)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4.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6.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7.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配备盛装、分送产品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设有温度控制设备。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加工经营
场所面积(㎡)或人数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切配烹饪场所
面积
凉菜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
独立隔间的场所
餐馆
≤150㎡
≥1∶2.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面积10%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150~500㎡
(不含150㎡,含500㎡)
≥1∶2.2
面积10%,
且≥5㎡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500~3000㎡
(不含500㎡,含3000㎡)
≥1∶2.5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3000㎡
≥1∶3.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快餐店
/
加工、备餐
小吃店饮品店
加工、备餐
食堂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
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
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
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
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中央
厨房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
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食品处理区面积15%
≥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注:
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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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所 设施 设备 维修保养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