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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存期检测数据出现超标,未对超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和采取相应措施
10.是否基于保存期的实验结果而制定产品放行的准则?
11.是否有经认可的产品保质期清单以确定产品保质日期?
♦QWP规定的保质期与实际标称的保质期不一致,如袋装ENF、EFMA、EFG、SUS,QWP上规定保质期为12个月而实际为18个月。
12.是否实施了有效的更改控制程序(产品配方、包装、规格等的更改)?
13.是否规定了在产品货架期期间,每隔三个月对所有的营养成分进行检测?
条款No.9-设计和确认/验证
2.是否制定产品/过程的设计和确认/验证程序?
FC
3.确认/鉴定/验证的范围是否包括了厂房、关键的工厂系统、生产设备、制造过程、计算机系统、设备清洁和分析方法?
♦《验证指引》规定:
新生产工艺在验证一年后需要进行再验证,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时发现新搅拌系统使用已超过一年,仍未进行再验证;
无记录显示已对新生产工艺每三年进行一次再验证。
(在Code2中已开出P&
C)
4.是否基于顾客需要、法规和公司要求而制定所有产品标准?
评分:
♦安婴乐产品标准Q/(QB)E336-2000、安婴妈妈(孕妇及授乳妇女营养奶粉)Q/(QB)E334-2001已过期。
5.是否在生产前鉴定或验证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硬件和过程?
6.这些鉴定和确认是否有相应的文件?
7.合格的每批产品的验证数据是否一致及可接受?
8.是否能识别、了解影响产品/过程的关键变量和操作范围,并应用于过程和设备的控制?
9.是否基于顾客/公司/法规的要求制订产品/材料标准,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和功能特性?
♦用作装称量原料的PE袋无进货检验标准。
条款No.10-审核
1.是否有流程图、结构图或、及程序文件对本条款进行描述?
2.是否有对包括物流、制造、质量保证和工程维修在内的部门进行定期内审评估?
♦观察项: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规定:
每年十二月或次年一月固定召开一次管理评审会议,审核该年质量体系动作情况。
未能提供2005年的管理评审的记录。
3.审核是否由受过培训,对配方奶粉生产各方面有经验且不直接与被审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
♦《ISO9001内部审核程序》规定:
经过ISO9000知识和审核技巧培训后,由管理者代表正式任命内部审核员,审核时发现内审员无管理者代表的任命。
4.是否规定进行内审评估的程序?
评分:
5.是否及时跟踪并纠正观察项?
6.是否有有效的行动计划和跟进?
7.是否制定包括对主要缺陷进行原因分析的纠正计划?
8.是否存在对纠正措施进行有效的跟进和沟通的系统?
9.这些过程是否包括计划、报告、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和跟进评估?
10.是否按BMS审核标准执行内审评估程序?
11.是否至少每年由适当的有资格的人员对关键的内部工艺和GMP领域进行一次评估?
♦审核计划的制定:
目前关于质量的审核只有HACCP和ISO9001有程序文件规定内审的时间和频率,但GMP作为一个常用的检查手段,并无相关的文件显示执行的频率及其计划。
12.是否所有的审核结果都形成文件并提交管理层?
13.是否定期对外部承包商、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进行评估?
14.制造商是否对质量控制记录按计划进行常规的审核?
15.这些审核是否由受过培训,对配方奶粉生产各方面有经验且不与被审核事项有关的人进行?
16.制造商是否制定和遵循了可供FDA检查的书面审核计划?
17.审核计划是否指出用于判断操作是否符合良好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规程的方法?
18.审核过程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a)是否在21CFR106.6(B)的基础上对生产和过程控制系统进行评估?
b)是否观察生产操作,并将观察到的工艺与书面的生产及过程控制计划进行比较?
c)是否复核监控必需控制点、步骤和阶段的记录?
d)是否按21CFR106.100(E)(F)的要求复核有代表性的记录?
条款No.12-纠正及预防措施,持续质量改进
2.是否有程序评价过去和现在的质量表现,包括:
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根源分析,过程偏差,包括客户投诉、关键因素的确定,纠正计划的提出和实施效果的衡量,过程改进的执行和所需资源的确定?
3.计划是否符合公司的价值取向、短长期的战略目标和地方要求?
4.目标或行动计划是否落实到个人并被贯彻执行?
5.是否定期分析数据并报告?
6.是否确定了质量问题/偏差的根源,并开始改进行动和监测实施过程?
♦《偏差报告》(编号为0409053)QA未对偏差的纠正预防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跟进及效果评估。
7.与本条款相关的所有活动是否文件化?
条款No.14-新产品引入和产品转移
A.总则
♦《新产品引入程序》SOP文件规定与实际操作不符,需对此SOP进行更新。
B.制造-过程验证
1.是否有新的或改进的设备的鉴订协议?
2.新的或修改后的配方是否经过评估,以决定是否定进行热穿透/分散研究,来确定热处理条件/参数?
3.是否制定了对未来或现有的过程进行验证/鉴定的协议或查证测试的计划?
4.方法的验证和确认是否可充分地减少顾客风险,且在销售前被批准?
5.过程的验证和确认是否可充分地减少顾客风险,且在销售前被批准?
NA
6.所有的配方奶粉产品,其蛋白质的生物质量(PER测试)是否能保证婴儿的蛋白质需要?
C.监床测试
1.当作为喂养婴儿唯一的营养来源时,制造商是否进行了足够且控制良好的临床试验以确保这些奶粉有利婴儿的正常健康成长?
评分:
2.当作为喂养婴儿唯一的营养来源时,所有婴儿配方奶粉的质量是否足以符合婴儿健康成长的营养要求?
3.是否对出生1个月以内的婴儿进行至少4个月的临床试验?
4.是否收集和保存人体测量数据,如身体成长、体重、卧式长度、头部周长,并由这些数据根据国家健康统计中心的参考资料绘制体重、身长的分布曲线图?
5.是否从一开始、第2周、第4周,以后至少每个月,直至研究结束时,均收集人体测量数据?
6.临床试验协议应包括:
1)试验目的和科学基础的描述?
2)有计划的控制和具养生之道的喂养方式?
3)用于注册的入门标准?
4)随机抽样的方法?
5)特定测量值和其它数据的收集?
6)限制偏向性的方法?
7)统计分析方法?
7.协议是否规定了调查者应具有的资历及经验?
8.协议是否得到IRB(学术评审委员会?
)的复核和批准?
9.制造商是否制定了取得婴儿父母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程序?
10.协议是否解释了实验人群是如何代表新配方适用的人群及实验是如何表述新配方的使用条件的?
11.协议是否描述了样品大小的计算、能量的计算和样品大小选择及实验设计的基础?
12.协议是否描述了辨别和评估不良效果的计划?
13.协议是否阐述了质量控制程序以确保数据收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14.协议是否阐述了质量控制程序以确保数据收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15.协议是否阐述和比较测试配方和控制(标准)配方的组分?
A)协议是否阐述了测试配方适用配方评估的基础及供应商的市场意图?
B)制造商是否提出免除这些要求?
评分:
16.在推荐新配方产品之前是否有以下活动:
A)美国食品及药品监督局申明?
评分:
B)是否在推荐新产品90天之前已提出申明?
1)此申明新产品的名称和物理形态?
2)对为什么是新产品的解释?
评分:
3)配方的定量?
4)生产工艺的变化描述?
5)确保产品符合ACT质量控制要求后才能投入市场?
6)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因素要求?
7)确保产品符合营养成分要求?
C)确保产品的生产工艺符合ACT要求?
D.稳定性/货架期
1.试验协定是否要求确定/查证保质期、制造过程和测试能力(验证/鉴定)?
2.是否有稳定性测试计划以评估产品的性能和预测顾客使用保质期?
2.保存期的测定是否可充分地减少顾客风险,且在销售前被批准?
条款No.15-更改控制
2.在实施更改前,系统是否可保证进行以下的活动?
a)是否识别了更改?
评分:
b)是否对可能的影响有理论性的评估?
c)是否有监控更改和附加试验的要求?
d)是否评估了对法规事务的影响?
e)是否经正式批准后才进行更改?
♦查《变更控制评估方案》(编号为:
GZCC-2005-005)变更实施日期为2005年4月30日,而实际供应链总监批准日期为2005年5月13日,即变更还未获批准,已开始实施。
♦金属探测器从货架区迁到卸货平台,安装位置和流程发生改变的实际时间为2005年4月份,而开始填写变更申请的时间为2005年5月13日。
f)如果更改可能对顾客影响造成影响,是否知会顾客?
Ø
SOP<
变更控制程序>
没有相关的条文,在变更控制表中也没有明显要对普通消费者做通知,但有”变更需要知会FDA或政府相关法规部门”的评估条款,如有必要时市场会知会顾客。
g)是否制订更改执行的具体时间及计划?
3.更改是否涉及以下内容:
a.原材料和包装材料?
b.批记录和产品配方?
c.制造方法和加工指引?
d.生产设备?
评分:
♦《变更控制程序》规定:
“设备(新设备、设备改造、非常规维修)应按变更控制程序执行”,而一楼投料口加装振动筛和二楼加装磨糖机未执行变更控制程序。
e.关键的工厂系统?
♦二楼高洁净区空调系统改造未按变更控制程序执行。
f.厂房设施?
g.与产品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评分:
h.标准和测试方法?
♦精制白砂糖粒度的检验方法按QWP规定按G415执行,而实际按G2418方法执行,检测方法改变未执行变更控制程序。
4.实施更改后,是否能识别产品特性的任何变化?
5.对每个更改,是否都进行了包括以下内容的完整的文件化审核跟进工作:
a.更改的原因/原理?
b.是否评估了更改对产品/顾客/设备等的影响?
c.是否有关键行动的识别?
(特别是过程的再鉴定和活动的再注册)评分:
“变更实施后需在一个月内,由变更实施部门提交相关的数据,说明变更执行的情况及结果,并对效果进行评价。
”,但实际未对所发生的变更进行效果评估。
d.是否得到由于更改而涉及或影响到的人的同意?
e.是否通知了顾客(需要时)?
条款No.16-产品质量表现
2.是否设有从顾客、销售人员、公司员工、海外客户和政府部门处接收投诉的处理过程?
3.是否有规定的原因分析程序对问题进行确认、解决?
♦有些客户投诉不排除是本公司造成,但进行原因分析时只分析公司造成的可能性,也未采取任何纠正和预防措施。
如05月23日接到顾客投诉产品中发现塑料胶纸(投诉编号为:
05040759),未见相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关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4.是否有规定的投诉信息分享渠道(所有部门)?
5.是否基于顾客/公司/法规的要求规定成品、原材料标准,包括了理化、微生物和其它功能指标?
条款No.17-成品放行
2.是否按以下要求制订成品放行控制过程:
a.是否在全面复核所有成品检测数据并出具相应的文件后才可将其放行?
b.复核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和包装的批记录?
2)过程控制/记录?
3)QC检验-物理、微生物、化学等?
4)环境监测(必要时)?
5)使用已被放行的原料?
3.当过程中出现偏离情形时,不符合标准或超出警戒指标时,是否进行调查并报告?
4.是否遵循已认可的SOP处理程序进行缺陷/偏差原因的调查,该SOP应指出作出结论的途径/步骤?
5.调查报告是否包括:
a.问题的描述?
b.问题的根源?
c.问题的纠正?
d.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e.评价偏差对其他批次产品/原料的影响?
条款No.18-市面产品的质量保证
2.是否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规定过程:
如果消费者召回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贮存要求,此产品只能退回给产品的供货者,相应的产品储存要求能否得到保证?
3.是否有监督管理产品退回过程的书面程序?
4.是否建立了书面的产品召回方针和程序?
♦有产品召回程序,但无召回方针。
5.是否论据产品召回方针和程序进行召回“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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