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详细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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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二、配料表
(1)配料表的引导词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2)配料的名称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名称也应符合食品名称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标识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3)配料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的标注方式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
在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如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此外,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还可以在配料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例如,豆沙馅面包的配料:
小麦粉、豆沙馅(红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水、白砂糖、人造奶油、酵母、食用盐。
豆沙馅是复合配料虽然有国家标准《食品馅料》(GB/T21270-2007),但是添加量超过25%,因此需要展开标注,其标注方式是“豆沙馅(红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
由于豆沙馅的原始配料中有白砂糖,和豆沙馅面包的其他配料“豆沙馅”的各原始配料。
豆沙馅面包的配料还可以标注为:
小麦粉、红小豆、水、白砂糖、食用植物油、人造奶油、糯米粉、酵母、食用盐。
(5)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中食品添加剂名称可作为通用名称。
(6)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方式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以选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
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
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举例:
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
1丙二醇;
2增稠剂(1520);
3增稠剂(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
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规定。
应以“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
例如:
某食品添加剂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
(8)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标示。
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标示。
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或者“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
(9)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
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对于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酶制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发挥工艺的辅料等,企业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
(10)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或原卫计委公告的名称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
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
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当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
例如。
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调味品有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当标示味精。
(11)几种配料的特定标示方式
配料标示方式
三、配料的定量标示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特别强调”,即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二是“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多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有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如在配料之外特别强调“添加草莓原浆”,则在配料表中标注草莓原浆添加量或含量。
(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某产品在标签上标示“无蔗糖”,强调了蔗糖的含量,此时需要标示出蔗糖在该产品种的含量;
某产品食品名称标示“无淀粉火腿”,则应标示产品中淀粉含量
(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产品名称为“阿胶糕”,“阿胶”只在名称中提及,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阿胶”,名称上也未特意将“阿胶”字体更突出、更显眼,则无须标注阿胶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应与食品名称杂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净含量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分别质量单位[克(g)、千克(kg)]和体积单位[升(l)(L)、毫升(ml)(mL)]。
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黏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出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半固态、黏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须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规格的标示应有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
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进行标示,可分别标示促销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五、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一是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是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三是受其他单位受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
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日期标示
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必须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来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加保质期,如生产日期:
2018年10月01日,保质期6个月;
二是生产日期加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的有效期限,如生产日期:
2018年10月01日,保质期至2019年01月01日。
在GB7718-2011附录中列举了多种标示形式,可供参考。
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尚的具体部位;
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允许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
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是允许的。
2.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的日期标注。
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四是如果外包装易于开启,或者透过外包装容易看到内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时,可以标示“见盒内小包装”等。
例如,一个礼盒月饼里装了两种月饼A和B,保质期都是30天,A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9月1日,B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9月5日,礼盒形成的日期为2016年9月10日。
那么这个礼盒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照上述四种方式可以标注为:
①标注最早生产的A的生产日期:
2016年9月1日,保质期30天;
②标注形成销售单元的生产日期:
2016年9月10日,保质期20天;
对于A来说,已经存放有10天了,其保质期只剩下20天;
③分别标注各自的生产日期:
A生产日期:
2016年9月1日,B生产日期:
2016年9月5日,保质期30天;
④月饼礼盒易于开启的话,在礼盒上标注: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见小包装。
保质期常见标示形式有: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XX个月(或XX日,或XX天,或XX周,或XX年)。
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顺序标示,应当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如“20161001”“10月1日2016年”“(月/日/年)10012016”等方式都可以。
七、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引导词,或不标示引导词。
贮存条件常见标示形式有: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XX-XX℃保存;
清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温度≤XX℃,湿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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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 食品标签 制作 详细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