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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八条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
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的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但不得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立户条件的,分项核准其业务办理权限,并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十条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一条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八)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一)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二)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八)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九)项至第(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的。
前款第
(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要求具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拟引进人员,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拟引进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本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九条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凡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发出后录(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等,不得作为引进条件。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市外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
第二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引进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五章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或备案等手续的;
(二)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正在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引进人才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业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2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拟引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出国(境)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二条办理人事立户登记和人才引进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录(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入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0年4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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