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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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外币账户外币余额,期末时应该根据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根据期末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和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不过,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期间内发生和购建固定资产相关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汇兑差额,应该给予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期间依据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实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实时,应该遵照以下基础标准:
(一)会计核实应该以实际发生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应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实所提供信息应该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需要。
(三)会计核实应该根据交易或事项实质进行,而不应该仅仅根据它们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该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需变更,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内容和理由、变更累积影响数,和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理由等。
(五)会计核实应该根据要求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该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实应该立即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实和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应该清楚明了,便于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实中,所发生费用应该和其相关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和和其相关费用,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确定。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该根据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尤其要求,根据尤其要求计量基础进行计量。
其后,资产账面价值调整,应该根据本制度要求实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要求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实应该遵照谨慎性标准。
(十一)会计核实应该合理划分应该计入当期费用支出和应该给予资本化支出。
(十二)会计核实应该遵照关键性标准,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汇报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定关键会计事项,必需根据要求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汇报中给予充足披露;
对于非关键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定前提下,可合适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该采取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统计文字应该使用汉字。
在民族自治地域,会计统计能够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个民族文字。
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置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能够同时使用一个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依据相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在不违反本制度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订会计核实措施。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根据《中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措施》等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制订相适应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控制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
资产应该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久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定时或最少于每十二个月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久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验,假如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该计提减值准备,确定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假如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该计提减值准备,确定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该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定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收捐赠现金资产,应该根据实际收到金额入账。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收捐赠非现金资产,如接收捐赠短期投资、存货、长久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该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假如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相关协议等),应该根据凭据上标明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假如凭据上标明金额和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该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假如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受赠资产应该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收劳务捐赠,不予确定,但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金额。
公允价值确实定次序以下:
(一)假如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该根据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假如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应该采取合理计价方法确定资产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要求应该采取公允价值情况下,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名称、数量、起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在以后会计期间,假如该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在其能够可靠计量会计期间给予确定,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该根据以下标准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假如发生补价,应区分不一样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和应确定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
应交税金+应支付相关税费
应确定收入或费用=补价×
[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假如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百分比,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不包含或只包含少许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货币收取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资产,关键包含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志账,根据业务发生次序逐日逐笔登记。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该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实。
现金核实应该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需和库存数相符;
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该和银行对账单定时查对,并和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调整相符。
本制度所称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标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出1年(含1年)投资,包含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该根据投资成本计量。
短期投资取得时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短期投资,根据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还未领取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还未领取债券利息,应该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实,不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收捐赠短期投资,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要求确定其投资成本。
3.经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短期投资,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要求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该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但在购置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根据本制度第十五条要求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验。
假如短期投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该根据市价低于账面价值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定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假如短期投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该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理短期投资时,应该将实际取得价款和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差额确定为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标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应该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久投资核实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该根据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根据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实。
(二)期末,应该分析应收款项可收回性,对估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定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给单位或服务提供单位款项。
预付账款应该根据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根据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实。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或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于生产过程中,或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该以其实际成本入账。
存货成本包含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它成本。
其中,采购成本通常包含实际支付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它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费用。
加工成本包含直接人工和根据合理方法分配和存货加工相关间接费用。
其它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使存货达成现在场所和状态所发生其它支出。
接收捐赠存货,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要求确定其成本。
经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要求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计价法、优异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该定时进行清查盘点,每十二个月最少盘点一次。
对于发生盘盈、盘亏和变质、毁损等存货,应该立即查明原因,并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成。
对于盘盈存货,应该根据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定为当期收入;
对于盘亏或毁损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能够收回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将净损失确定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根据本制度第十五条要求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验。
假如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该根据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定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假如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该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估量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成本和销售所必需费用后金额。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该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该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相关费用。
第二节长久投资
第二十六条长久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投资,包含长久股权投资和长久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长久股权投资应该根据以下标准核实。
(一)长久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该按取得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长久股权投资,根据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还未领取现金股利,应该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实,不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收捐赠长久股权投资,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要求,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经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久股权投资,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要求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久股权投资应该区分不一样情况,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实。
假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久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成本法进行核实;
假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含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久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权益法进行核实。
采取成本法核实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同意宣告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取权益法核实时,按应该享受或应该分担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部分,降低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该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经营活动中取得利益;
本制度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协议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控制;
本制度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议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理长久股权投资时,应该将实际取得价款和投资账面价值差额确定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长久债权投资应该根据以下标准核实。
(一)长久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该按取得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现金购入长久债权投资,根据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还未领取债券利息,应该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实,不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收捐赠取得长久债权投资,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要求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经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久债权投资,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要求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久债权投资应该根据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长久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和债券面值之间差额,应该在债券存续期间,根据直线法于确定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给予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企业债券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企业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该按通常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该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现金后余额,作为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理长久债权投资时,应该将实际取得价款和投资账面价值差额,确定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标,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久投资,应该按短期投资成本和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根据本制度第十五条要求对长久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验。
假如长久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该根据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计提长久投资减值准备,确定长久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假如长久投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该在该长久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销售净价和预期从该资产连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理中形成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之中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理费用后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含有以下特征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出租目标而持有;
(二)估计使用年限超出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该按取得时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实际成本包含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相关税金等相关费用,和为使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需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实际成本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支付买价、相关税费和为使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其它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假如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百分比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根据建造该项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全部必需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收捐赠固定资产,应该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要求确定其成本。
(四)经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要求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根据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应该根据工程项目标性质分项核实。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该根据所建造工程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全部必需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实。
在建工程工程成本应该依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根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根据应支付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专门借款借款费用在要求许可资本化期间内,应该根据专门借款借款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这里借款费用包含因借款而发生利息、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含有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借款费用才许可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假如固定资产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止,而且中止时间连续超出3个月(含3个月),应该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将中止期间内所发生借款费用确定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不过,假如中止是使购建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程序,则借款费用资本化应该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该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以后所发生借款费用应该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所购建固定资产达成以下状态时,应该视为所购建固定资产已经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实体建造(包含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固定资产和设计要求或协议要求相符或基础相符,即使有极部分和设计或协议要求不相符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支出金额极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所购建固定资产已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该自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实。
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依据固定资产性质和消耗方法,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和估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法选择折旧方法,可选择折旧方法包含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假如因为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法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降低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和固定资产相关后续支出,假如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超出了原先估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升,或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金额不应该超出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
其它后续支出,应该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所以发生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该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标历史文物、艺术品和其它含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久或永久保留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实,但无须计提折旧。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该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给予单独反应。
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该定时或最少每十二个月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该立即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汇报,并依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成。
盘盈固定资产应该根据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
盘亏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企业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以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全部应该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该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实。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她人或为管理目标而持有且没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长久资产,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该根据取得时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支付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注册费、聘用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实际成本。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收捐赠无形资产,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要求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经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无形资产,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要求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应该自取适当月起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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