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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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蚌埠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
蚌埠市风景园林学会。
第二条本学会性质:
本会是由我市园林绿化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团体,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把我市建设成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园林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协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及工作指导,接受市住建委、市园林管理处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住所:
蚌埠市龙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邮编:
233000。
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B3号楼30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学术上充分发扬民主,自由讨论,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形成一种严肃、严密,严格的科学风气。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2)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3)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4)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5)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6)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7)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8)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9)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专业性评优和奖励活动;
(十)承受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园林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园林科技工作者。
(2)从事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能手。
(3)热爱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多年的领导干部及具有相当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
2.团体会员:
蚌埠地区从事园林业务,具有一定数量的园林科技队伍的生产、教学、科研、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理事及常务理事的推荐单位,只要愿意遵守本章程,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对本学会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表扬、奖励。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明确法人代表,设理事长1人(暂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领导班子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为专(兼)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本会领导班子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本会领导班子成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秘书长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领导班子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编写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适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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