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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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登记机关发现个体工商户应依法予以依职权注销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核实
派遣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管辖机关对拟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前置审批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应有撤销或吊销的相关文书;
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有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两次以上现场核查证明,间隔不得少于15天,多余30天。
并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现场核查证明》;
营业执照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应有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告知
市场监管所排查梳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告知书》以公告形式告知,限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申请注销。
公告送达采取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公告,当事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公示期结束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个体工商户逾期或者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依职权注销。
(三)决定
公告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在注销公告期内未办理注销且未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辖区市场监管所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经所长审批后依职权注销。
(四)送达
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登记决定,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注销决定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生效日期、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
一般可采取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自公告送达60后,即视为送达。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在注销决定生效后,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布。
并宣布其营业执照作废。
(五)材料归档
注销完成后,市场监管所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市场监管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可以批量办理。
对情形相同、适用程序一致的成批立卷、名单附后、集中公告、统一审批,逐户归档。
第六条因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被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举证其持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依职权注销登记。
第七条被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行户不再作为存活数据进行统计,其债权债务有经营者承担。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现场核查证明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
、
年月日
附件2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告知书
:
经查,你因,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暂行规定》第四条第()项的情形,拟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对此,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自本告知书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
电话: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3
终止依职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者
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审查意见
年月日
核准意见
附件4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注销适用情形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者前置审批有效期届满,个体工商户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3.市场监管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连续3年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4.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经办人
意见
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附件5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
()市场监管个销字〔〕第号
:
经查,你因,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符,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附件6
恢复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表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粘贴处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文号
恢复事项
恢复原因
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签字: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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