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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年超15天每天扣4元,累计到年终兑现,病假凭县医院疾病证明书请假,按国家有效规定办理。
5、请销假制度。
请假半天向分管领导请假,公司在职领导向经理请假;
一天必须向经理请假,向谁请假必须向谁销假,三天以上必须书面向经理请假,获准后交办公室,上班后及时销假,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须办理补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均按旷工处理。
6、工作时间因故短时间离开办公室和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向股、室负责人打招呼,股、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公司副职以上领导向经理打招呼,并保证联系畅通,如擅自离开办公室或工作岗位,作旷工处理。
三、考核制度
1、考核工作采取下管一级,分级负责实施的方法进行。
2、坚持对每个干部职工平时的考核工作,每半年抽查考核日记一次,观察平时的工作表现,认真做好考勤记录,为年度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3、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把对每个人平时的动态考核与年终个人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评议,客观公正地确定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
4、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认真细致地整理把考核资料及时归档。
四、会议制度
1、经理办公会。
负责处理公司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经理召集并主持,经理不能参加时,可由经理委托书记召集并主持。
参加人员:
经理、书记、副经理,股、室负责人。
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决议,贯彻、县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落实主管局意见,讨论研究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
(2)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工作安排。
(3)决定公司人事安排调动事项。
(4)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工作总结。
(5)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2、经理碰头会。
遇紧急情况下,不便召开经理办公会的,可采取经理碰头会,但必须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公司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记录。
3、支部会。
由公司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须有支部成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书记、副书记、各委员。
(1)组织传达、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等,传达贯彻的有关指示、决定、决议等,执行局总支的决议。
(2)审议向局总支请示的重要报告。
(3)研究决定公司建议,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4)研究组织发展工作及先进表彰工作。
(5)研究书记认为有必要提交党支部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4、职工大会。
职工大会由公司经理召集主持,也可委托书记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公司全体人员、离退休人员,一般为年初,年终各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1)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公司的有关决议,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
(2)进行工作总结,通报工作情况。
(3)通报工作计划和安排。
(4)通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5)其他需要向全体干部职工征求意见和通报的事项。
5、支部大会。
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参加人员全体党员及预备党员,一般为年初、年终各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1)传达上级党委会议精神,局总支决议和本支部有关决议,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
(4)通报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5)其他需要向全体党员及预备党员征求意见和通报的事项。
五、学习制度
1、学习时间和形式采取集中固定和分散自学相结合,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固定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请假缺席,由办公室主任召集。
2、办公室要不断研究好的学习方法和形式,认真组织,提高质量,确保内容,做好记录。
3、工作人员每人必须做好学习笔记,每年笔记1万字,写心得体会4篇,由分管领导组织检查。
六、公文处理制度
1、凡上级来文必须由办公室收文,呈经理签批,办公室及时送分管领导阅处,各股、室按领导批示办理,其他同志不得擅自拆封传阅。
2、凡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流程规定健全手续,手续不全的,办公室可拒绝盖公章,以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3、阅文时不得随意从文件夹中取出文件或材料留存,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但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4、文件传阅应履行签字手续。
5、公司的公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支部公章由书记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财务人员保管。
6、使用公司公章必须通过经理同意,使用支部公章必须通过书记同意。
7、及时做好归档工作,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收集装订归档,凡需有存档的公文、材料、起草文稿时一律不得使用复写纸和圆珠笔书写。
8、查阅档案材料,必须严格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七、财务管理制度
1、坚持依法理财,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出现坐支隐瞒不报现象。
2、公司所有收入,工作人员当天必须上缴财务,因时间来不急上交,第二天上班必须及时上缴。
若发现有违反上述财经纪律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处罚当事人100元,第三次作待岗处理。
3、公司所有开支费用由经理一支笔审批,如发现财务人员违反规定,作待岗处理,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业务费用、旅差费应先说明情况,打好借条由经理审批,财务人员方可办理,回来后三天内必须清帐,违反的按财经纪律处理,严禁随便借用公-款,如特殊情况,由经理审批,方可办理。
5、报帐要有正规发票,收款收据原则上不准许报帐,对违反财经制度的不合理开支一律不报,如不遵守,经发现,费用在财务人员当月工资中扣除。
6、财务帐目清楚,及时装订。
7、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工作应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八、来客接待制度
1、根据来客对象和来办事情况,实行分级对口接待原则,做到热情、周到。
2、来客用餐一律实行定点派餐单制度。
统一由公司办公室填写派餐单,经理审批,未经经理同意的一律个人自付。
餐费报销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经理审批,财务方可报销。
3、接待标准。
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如特殊情况须加班,工作餐6元。
县内科级及以下人员15元,县级25元;
外地来客,地(厅)级每人每餐40元以内,县(处)级,每人每餐35元以内,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30元以内。
4、用餐不得名酒、名烟招待,禁止上名贵山珍海味和野生动物。
5、来客确需要水果、香烟等,须经经理同意,办公室办理,并作好登记。
九、小车管理制度
1、小车是服务于公司经理工作及公司放映工作。
2、在县城工作一般不派车,车辆严禁用于婚丧事、扫墓、接送亲属子女。
3、实行使用派车单制度,小车由办公室管理,用车时必须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由经理审批,方可使用,如没有派车单,一切责任费用自理。
车辆一般不外借,因上级和相关单位确需借车的,必须通过经理同意方可出车。
4、特殊情况私人用车,经理同意后,办公室派车,费用自理,并坚持先公后私的原则。
5、小车的保养修理,必须经过经理同意,在办公室的同志协同下进行,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年审手续,缴纳各种规费。
6、小车定人定车驾驶,驾驶员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勤清洁,保持车容整洁,保管好放在车内物件品。
十、公物管理制度
1、公物管理按照“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财产流失和损坏。
2、公司公物都要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存档,以备经常清点、检查。
3、配备股、室使用的'
公共财产及耐用办公用品,由各股、室负责管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负责管理,其他财产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财产均不得遗失或随意损坏。
凡因个人使用不当损坏的公共财产,20元以内全部由个人负担,20元以上个人负担50%。
4、所有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移借、拿用,公司的放映设备,影片等公物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借用时,办理书面借条,经经理同意方可,并保证按时归还,损坏赔偿。
5、人员调动时,公用物品一律交清,并做好移交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十一、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把廉政教育与“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经常分析研究廉政情况。
2、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不准参与赌博、变相赌博和吸毒、贩毒、制毒等活动,因工作时间参加赌博和因赌博受到治安处罚者,一律按党纪政纪处理,有涉毒行为者一律辞退,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准坐支、贪污、私分或挪用公-款,违者按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反对奢侈浪费及损害公司声誉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重庆市城市影院运营管理办法2015-07-1718:
54|#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影院(以下简称影院)经营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市电影放映产业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影院的技术含量、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电影管理条例》、《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关于加快区县数字电影院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11〕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影院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局)是本市影院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影院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监督检查职能。
各影院同时应按履责范围接受各级公安(消防)、工商、卫生、税务等行政部门的对应管理。
第四条
影院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保证我市电影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
许可及规范
第五条
影院的建设应当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的要求,符合本区域影院建设规划,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申请审查批准。
第六条
影院应当按照《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放映活动。
扩建或改建电影放映厅,包括特种电影(环幕、巨幕、球幕、动感及3D(立体)、4D)放映厅的影院须重新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领前须通过市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的技术检测。
第七条
影院所属或所签约的院线在影院申请放映许可资质前需向市文化广电局报送影院建设的可行性方案,并报送本院线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资质。
第八条
对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影院必须执行。
第九条
影院应当按照电影票房税前收入的5%,缴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影院每年放映国产影片的时间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影片贴片广告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许可,广告时间按《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2015)影字79号)规定执行。
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须安排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和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插播广告。
第十二条
影院要保证票房数据的真实性,禁止偷漏瞒报票房数据。
第十三条
影院的电影票为专用票券,须由市文化广电局统一编码监制。
影院无权自行印制专用或代用的各类电影票券。
第十四条
影院必须每日向市文化广电局(市专资办)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国家专资委)的数据终端上传全部票房数据。
第十五条
影院安装的计算机售票系统(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电影行业的规范。
第三章
票务及服务
第十六条各类兑换?
、电影卡、通票、团体票等必须换成观映当场的计算机机打票才能入场观映。
第十七条
影院开展影片与其它商品、服务的互动营销活动,须向观众明示影片本身价格。
第十八条
影院应确保观众的选择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搭售行为。
电影票上标注的价格,不得包括食品饮料及其它附加产品费用。
第十九条
影院售票处应有醒目的上映影片节目(包括片名、片长、国别、声音(制式)、画幅格式等内容)、映出时间、票价的显示设施。
应当在电影票的醒目位置注明片名、票价、开映时间、影厅、座位位置等内容。
第二十条
影院须保持观映和休息环境的清洁、卫生,通风、换气设施设备要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
影院应诚信经营,关于影片内容、影厅技术标准等对外宣传要符合实际,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观众。
第二十二条
影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保证影院的消防安全和观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消防安全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影院放映员须经过市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影院放映影片,必须满足本办法附件的基本放映工艺要求,确保观众良好的视听效果。
第四章
年检及退出
第二十五条
影院因故暂停或停止经营的,需在停止经营后5个工作日内由影院与其所属或所签约的院线向当地文广新局进行申报,注明停止经营的原因和时限。
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在接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广电局备案。
如不再恢复经营的,需在停止经营后1个月内由影院与其所属或所签约的院线向当地文广新局申请注销放映资质。
第二十六条
影院须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除填报年检申报书外,按规定提供影院上一年度的电影放映收入报表和影院财务报表。
因故不能按期申报年检的要在2月28日前提交缓办年检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年检时间可延长3个月。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逾期3个月未申请有效期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局和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文化广电局或者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不执行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停止放映决定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缴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市文化广电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对偷漏瞒报票房数据的影院,由主管部门对瞒报或漏报的电影票房收入进行追缴,并按《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影院,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工商行政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常年专门从事国家电影公映许可影片的经营性电影放映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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