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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b、受理期限: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B、仲裁庭的组成:
①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②首先确定仲裁庭的形式,然后再选定仲裁庭的成员。
③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的意愿为先;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C、仲裁审理和裁决
a、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b、申请有人经收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c、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d、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先行调解。
裁决以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
5、了解经济法概念的溯源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1755年由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本的《自然法典》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是一战后在德国发端。
6、了解经济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7、了解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法律取得和授权取得
8、理解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了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了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包括:
经济行为: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事件:
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9、了解仲裁的基本原则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或裁或审原则
(2)适用范围:
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
以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
10、熟悉诉讼管辖的规定
(1)级别管辖:
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即从纵向上确定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受理。
(2)地域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城内爱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从横向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分工权限,其所解决的是第一审案件在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之后,进一步确定由同级的哪个地方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是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
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①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主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指定管辖:
是指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法
1、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P099~102)
(2)股份有限公司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上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P109~111)
2、了解公司的种类
(1)依照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无限责任公司②有限责任公司③股份有限公司④两合公司
(2)依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人合公司①资合公司③人合兼资合公司
(3)依照组织系统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总公司: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分公司:
其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依照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可分为:
①母公司②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
3、了解公司变更的基本内容
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P119~P121)
4、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P104)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④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⑤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了解清算破产的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②缴纳所欠的税款
③清偿公司债务
④向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三)合同法
1、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1)要约的定义:
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①必须则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③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④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2)承诺的定义:
又称收盘、接盘等,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①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③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掌握合同的8个重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3、了解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1)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种类
①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③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④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⑥严守合同原则
5、了解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P182~185)
(1)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约束力)
①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②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③要约的消灭 ④要约消灭的原因:
A、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法律上消灭 B、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C、要约过期 D、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2)承诺的法律效力
①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②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处
6、理解合同的效力(P191~196)
㈠合同合法成立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㈡违反合法成立要件的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③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点:
①具有违法性、 ②不可履行性、 ③自始无效性、 ④当然无效性。
(3)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特征:
①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A错误B欺诈C胁迫D显失公平
②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或放弃撤销权的,是有效的合同。
③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④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7、理解抗辨权和违约的救济
(1)抗辨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P203~206)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抗辩权 ③不安抗辩权
(2)违约的救济:
(P226~230)
①继续履行:
原则上,所有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都可被要求实际履行。
但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除外。
②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③赔偿损失
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
实际损失+所失利益
关于损失赔偿的限制:
损失应具有可预见性和肯定性
④支付违约金:
如果当事人取得了违约金,就不能对违约再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如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时,出现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办法: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⑤定金
如履约: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如违约:
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高于总货款的20%,高出部分可看作预付款。
注:
案例分析题为平时上课所讲的分析题,题目课件里有,请自行下载
1、概述:
1、甲与乙于2007年7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在2008年8月前提供20台机床,每台5万元;
乙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先向甲支付30万元;
并约定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7年10月,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甲要求乙上调价格,乙不同意。
甲提出解除合同,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而乙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公司遂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甲公司的仲裁申请后,即决定由仲裁员李某一人组成仲裁庭对案件独任仲裁。
李某接受指派后,对案件公开进行了仲裁审理,并在甲公司未出庭(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缺席裁决。
甲公司不服裁决,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于是撤销原裁决,重新作出裁决。
试问:
(1)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吗?
有权。
由于甲方和乙方实现已在合同上约定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
裁,因此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2)本案在程序上有何错误?
①仲裁委员会受理甲公司的仲裁申请后,立即决定组成仲裁庭,不正确。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送达申请人;
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②仲裁委员会决定由仲裁员李某一人组成仲裁庭对案件独任仲裁,不正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③李某对案件公开进行了仲裁审理,不正确。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
如当事人协议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可以公开进行。
④李某在甲公司未出庭(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缺席裁决,不正确。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⑤仲裁庭撤销原裁决,重新作出裁决,不正确。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机构遵循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当事人不得要求该仲裁机构再次裁决。
2、珠海市的A公司与广州市B公司在广州B公司的营业部签订了水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在广州市履行。
为了便于将来发生纠纷能得到公正解决,双方当事人还在合同中规定了协议管辖条款,即将来如果发生纠纷,向中山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A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
中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有管辖权,理由是: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山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在可协议约定的范围内.
二、公司法:
1、某市甲、乙、丙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
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80万元;
乙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
丙以配置工人劳务以及其企业名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
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申请人的协议存在违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协商后,均予以纠正。
2013年3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甲认为,按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3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请说明理由。
①“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不合法。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②“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80万元;
丙以配置工人劳务以及其企业名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出资不合法。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③“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不合法。
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手续。
(2)、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的观点是否正确?
本案中,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日?
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的观点不正确。
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2007年6月10日。
2、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L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后,甲想将其出资转让给王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3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
丙表示同意,丁称没问题。
乙因甲在与其共事时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
2013年12月30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有效。
甲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
丙表示同意,丁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
即两人已同意股权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由于坚决反对的乙,出价不如王某高,所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
因此,股权转让有效。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3月份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
甲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2013年4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
2013年4月20日,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本人出席会议实到人数为6人,另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
董事会会议议程包括:
(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
以上各事项决议时,有6人同意,董事会认为决议已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
所以决议有效。
试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有何违法之处?
①甲公司的监事会职工代表3人,不符合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②2007年4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不符合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③董事会出席会议实到人数为6人,未超过总人数一半。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④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不符合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⑤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不符合规定。
无法出席的事不能委托其它公司的董事代为参加。
⑥董事会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⑦董事会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不符合规定。
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是经理职权。
⑧董事会认为决议已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不符合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合同法:
1、甲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2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传真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请问:
(1)假设6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1800元成交。
”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2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这属于要约6月1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这属于反要约而不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这里没有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
(2)假设乙公司在6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
“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内回复,而乙公司在6月10日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样就不是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传真后,于6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所以要承担责任。
2、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机器设备,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100万元。
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方尚未付款前,发现乙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以甲方发现乙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以不支付货款。
(2)如果乙方违约未能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5万元,乙方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法律是否允许?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00万元,如果实际损失5万元,应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请求减少。
(3)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8000万元损失,乙方能否提出减少赔偿金的要求?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本合同标的为500万元,违约损失8000万元,二者相差悬殊,有可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损失,所以乙方可以提出减少赔偿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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