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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教育。
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卑视。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根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治理标准》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标准和标准要求,保证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
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园地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排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汇报。
1.晨检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病症。
发觉肺结核可疑病症者后,应当及时汇报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
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
如疑心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汇报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医治情况。
3.病例汇报。
对学校发觉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汇报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汇报人马上向属地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4.疫情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
对监测发觉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汇报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应给学校。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觉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加强各项常规预防操纵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治理和紧密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并汇报。
1.各级各类诊治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汇报治理标准》要求标准地填写传染病汇报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精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汇报。
非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治理方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
2.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病症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标准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
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治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觉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应;
发觉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和学校汇报、反应。
〔二〕患者紧密接触者筛查。
1.疾病预防操纵机构一旦发觉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紧密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紧密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紧密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病症,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医治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操纵机构的指导下催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随访复查。
〔三〕医治治理。
1.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标准抗结核病医治。
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组织落实医治期间的标准治理;
对在校医治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医治期间的标准治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诊治卫生机构催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疾病预防操纵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
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医治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四〕休复学治理。
1.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依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治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含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病症;
〔4〕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标准医治,病情好转,依据以下条件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医治治理措施和要求。
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催促学生落实后续医治治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含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标准医治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到达其治愈或医治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标准医治后,病症减轻或消逝,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汲取,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治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治理要求执行。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推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依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汇报,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紧密接触者筛查。
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紧密接触者筛查工作,依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
对紧密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觉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
学校应当在诊治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加强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排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证。
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园地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操纵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园地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诊治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含事件的危害程度、开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四、监督与治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诊治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汇报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X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
案
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3.紧密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附件1
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
结核病检查方案
一、幼儿园、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园〔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询问肺结核紧密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病症,对有肺结核紧密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二、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病症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对肺结核可疑病症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需要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
三、大学入学新生采纳肺结核可疑病症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四、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含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病症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X光片检查异常者需到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
附件2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疑心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标准全程医治,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防止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病症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汇报,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分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附件3
紧密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一、筛查范围判定
肺结核病例的紧密接触者是指与肺结核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含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
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觉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紧密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
同时,依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大筛查范围。
其它,要对与病例紧密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
二、筛查方法
15岁及以上的紧密接触者,必须同时进行病症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和胸部X光片检查,以便早期发觉感染者和肺结核患者。
15岁以下的紧密接触者,应领先进行肺结核病症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病症者以及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病症者、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胸部X光片异常者应当搜集3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三、筛查后处理
对筛查发觉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到属地的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对紧密接触者,要加强卫生宣教和随访观察。
随访观察期间一旦出现肺结核的可疑病症,应当及时到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就诊检查。
对筛查发觉的胸部X光片未见异常并且排解活动性肺结核,但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的紧密接触者,在其知情、自觉的根底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
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第—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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