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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病、大病”仅限: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
(一)、(
二)、(
三)、(
五)、(
六)、(
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第十三条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三)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偿还、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第十四条职工租赁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由本人签署的《具结书》原件。
第十五条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第十六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第十八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满2年的失业证明原件。
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失业证明原件和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第二十条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二)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第二十一条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第二十二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二十四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二十五条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七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八条第
三)项,第九条第
(四)、(
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且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次数及时间要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职工因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三十条职工通过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三)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不具备出具存单条件的,委托银行将提取金额转入指定银行的职工储蓄账户。
第三十一条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
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不良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
(三)因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四)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篇章2:
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因购买自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通知放宽了三类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限,并进一步明确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通知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申请委托冲还贷业务终止生效后,再申请复冲的,需间隔满12个月。
通知明确,除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但提前结清贷款类的提取,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年内没有提取的,一年后就不能再提取。
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特殊情形包括:
(1)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3)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据了解,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只要经审核确认后就可以提取。
又讯昨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规定,7月1日起,对福州市持有“闽都英才卡”者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
规定明确,在福州有工作单位的“闽都英才卡”持有人及其配偶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福州地区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次申请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篇章3: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文件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结合福州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申请委托冲还贷业务终止生效后,再申请复冲的,须间隔满12个月。
(四)除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1、提前结清贷款类的提取,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特殊情形包括:
?
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标准按以上三种特殊情形分别认定如下:
?
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有残疾人证(一级或二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所提交近两年内发生的医疗有效费用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按月平均后,平均每月支出金额达到家庭月工资总收入3倍以上的;
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当地灾损认定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进行认定后,灾损金额达到家庭年工资总收入3倍以上的。
二、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关于连续缴存时间的认定
职工因工作变动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1、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其中未中断缴存的;
2、因离职再就业中断缴存,在3个月内重新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将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的。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流动性调节系数α
(1)流动性调节系数α按以下标准确定,按季度调整。
(2)当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贷使用率保持在同一区间时,各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在新季度初及时向社会发布流动性系数调整公告,并在公告发布次日执行。
(3)对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流动性紧张状况时,其调节系数α仍为1.0。
(4)个贷使用率=个贷余额÷
归集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100%
其中,个贷余额是指中心用自行归集的资金和融资借款资金发放的个人贷款余额。
2、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配套的商业贷款部分,下同)的,除按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抵(质)押物价值的80%;
(3)职工家庭月负债≤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额度:
(1)当流动性宽松、正常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
(2)当流动性紧张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
(3)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不论资金流动性情况统一确定为20万元。
(三)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之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家庭月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
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仍另需提供收入证明。
(四)继续停止向第三次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xx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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