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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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罚款300-3000元
4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100-1000元
5
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
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继续违法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物品及盛装器具,罚款20-200元
6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4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500元,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7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5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首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罚款500-5000元
8
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它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6项
责令限期清除,罚款100-500元,可暂扣其作业工具或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
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9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1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20-200元
10
乱倒垃圾、类便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2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200元
11
从事收购废旧物品和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3项
12
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4项
13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5项
14
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6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20-50元/每只(头)
15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7项
16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及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8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0-3000元
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9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0-5000元
18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浆、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带泥行使、污染道路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10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500-5000元,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承担清除费用
19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1项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罚款500-3000元,造成损毁或丧失使用功能的,依法赔偿
20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2项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罚款500-3000元
21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3项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对未建的配套设施可代建,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2
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及其他人流集散地和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及各类船舶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4项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个人罚款50-200元,单位罚款200-2000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
《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第37第1项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罚款
二大队
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江苏省实施<
办法》第37第2项
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办法》第37第3项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办法》第37第4项
临时建设改永久建设的
办法》第37第5项
侵占道路、绿化用地、广场、供电走廊、地下管线等建设的
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石取土的
办法》第38条
责令停止,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1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大队
擅自修剪或砍伐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2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
砍伐古树名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3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3条第3项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第4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3条第4项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同意在城市绿化地外围20米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5条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使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项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2项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3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4项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5项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6项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1项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2项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3项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4项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5项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第第6项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第7项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无照经营者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第5项、第14条;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6条、第8条
查封、扣押经营工具、原材料、产品等,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经营的商品,对个体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私营企业处2000元以下罚款、合伙企业处5000元以下罚款、公司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以上所列各项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7条第2项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的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8条第4款
责令其限期追回,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行使城市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营运出租车、中巴车、机动(人力)三轮车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经营者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的
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规费的
经营者将出租车交给无客运资格人驾驶的
经营者擅自将出租车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擅自按装计价器的
出租汽车上未设置顶灯和空车标识的
未在出租车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未张贴标价牌的
未携带营运证正本,未张贴营运证副本的
擅自关闭出租车营运站、停车场或改变其用途的
未携带客运资格证件的
绕道或拒载,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1条;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34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35条第4项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不执行收费标准的,不给车票的,不使用客运服务设施的
驾驶员将出租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使用的
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客运设施、标识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2条
责令其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3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无经营资格证书的
未经批准外地出租车从事起、讫点均在市区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件的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
责令改正,对汽车每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车辆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或者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的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4条第1项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4条第2项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3
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4条第3项
24
未按国家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4条第4项
25
未按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5条第1项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6
未按规定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禁烟标志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5条第2项
27
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管运管理办法》第35条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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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 条例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