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饭店隐患自查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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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2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一款
星级饭店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7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3
各级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星级饭店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6条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第
(一)项
4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8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第
(二)项
星级饭店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管理规定》第11条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四)项
星级饭店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七)项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第(六)项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第(三)项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第一款
19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一款
1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第(七)项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记录内容是否包括:
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第二款
6
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星级饭店应当每2小时至少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
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2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第一款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第17条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第(四)项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10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
与承租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4条第一款
星级饭店将经营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星级饭店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22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一款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第一款
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7
档案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保养记录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七)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第二款
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
应急救援物资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第(八)项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警告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二款
24
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设备包括:
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
一般设备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第
(一)项
5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锅炉
特种作业人员
登记及检验标志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3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安全阀、压力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三款
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第(五)项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第一款
水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四款、第五款
电梯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第二款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三)项
维保情况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第一款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第二款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
(二)项
压力管道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
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2条
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下述原则之一确定:
(一)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二)按照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
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条第(五)项
消防安全
消防中控室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人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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