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赔偿间接损失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9740489
- 上传时间:2023-01-09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8.64KB
采矿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赔偿间接损失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采矿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赔偿间接损失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矿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赔偿间接损失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孔祥悦于2003年5月与东垛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承包经营祥和采石场,并于2008年5月取得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期限至2009年5月。
二、2008年7月,因电力公司架设输电线路,祥和采石场停产。
三、2009年10月,孔祥悦就本案向牟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电力公司赔偿因侵权导致孔祥悦3年的停产损失1448万元及利息297.8万元,合同违约金50万元,3年看护工资36万元。
后因电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牟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烟台中院审理。
四、牟平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祥和采石场的矿种、剩余储量、技术指标等进行评估,鉴定意见确认祥和采石场剩余可采矿石为26075立方米,剩余储量的矿石开采后纯利润为11389206.19元。
五、烟台中院认为,电力公司在涉案送电线路建设过程中,已尽到了足够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因此,其行为不具有法定违法性,依法不构成侵权,电力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电力公司对孔祥悦遭受损失的补偿范围应以孔祥悦丧失的采矿权价值为限。
判决:
电力公司补偿孔祥悦经济损失762188元。
六、孔祥悦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请求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孔祥悦停产前及停产后的损失。
山东高院认为,电力公司架设送电线路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孔祥悦的赔偿应当包括间接损失。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孔祥悦没有进行开采的实际、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该院认为对孔祥悦的间接损失按该鉴定结论的40%进行认定较为合适。
故判决:
电力公司赔偿孔祥悦经济损失4555682.48(11389206.19×
40%)元。
七、孔祥悦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电力公司赔偿损失17953032.78元。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孔祥悦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一,关于孔祥悦的间接损失问题。
鉴定意见确认祥和采石场剩余可采矿石为26075立方米,剩余储量的矿石开采后纯利润为11389206.19元。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孔祥悦没有进行实际开采、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孔祥悦的间接损失按该鉴定意见确认的金额40%进行认定。
第二,关于孔祥悦的直接损失问题。
鉴定意见是在充分考虑剩余可采矿石的预期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得出的剩余储量的矿石开采后纯利润。
其中,成本费用则包含了孔祥悦与东垛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约定的租金、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折旧、矿石开采的人工费用、采矿权的价格、矿石开采需消耗的油、电、爆破材料等及其他费用。
可见,鉴定意见的结论已将孔祥悦主张的直接损失,即其实际投入转化为开采利润,在此情况下,孔祥悦主张的直接投资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采矿权受侵害,采矿权人既可请求加害人赔偿因财产减少导致的直接损失,亦可请求赔偿未来可获得的收益,即间接损失。
二、按照本案例的裁判逻辑,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也就是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但是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主张的直接损失(实际投入)已转化为开采利润,未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直接损失,值得商榷。
例如,当事人购买采矿权及投入设备等花费1000万,如果正常开采可获得500万的开采利润,即实际可获得1500万的现金流入。
后遭受侵权导致不能开采,因侵权给采矿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当是1500万(直接损失1000万、间接损失500万),即损失了1500万的现金流入,而不是只损失利润500万,利润不等于现金流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电力公司赔偿孔祥悦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电力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孔祥悦造成了损失,电力公司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财产损害应全部赔偿的民法原则,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孔祥悦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关于孔祥悦的间接损失问题。
所谓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利益的丧失。
在其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其不受到侵害,这一财产权益必然或极有可能获得。
孔祥悦于2003年5月31日与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东垛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承包经营烟台市牟平区祥和采石场(以下简称祥和采石场),并于2008年5月16日取得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颁发的证号为3706000830877的《采矿许可证》,期限至2009年5月16日。
2008年7月31日,因电力公司架设输电线路,祥和采石场停产。
2009年10月20日,孔祥悦就本案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牟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电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牟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牟平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0年12月委托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烟台分院对祥和采石场的资源量进行评估,该院出具了《烟台市牟平区祥和采石场花岗岩矿地质简报》,估算的结论为,建筑用花岗岩矿33300立方米;
需剥离毛石量7225立方米;
剥采比为0.210。
2011年6月8日,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牟平区法院的委托,对祥和采石场的矿种、剩余储量、技术指标等进行了评估,并根据孔祥悦提供的销售发票及市场调查,作出鲁永司鉴中心(2011)评鉴字第5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祥和采石场剩余可采矿石为26075立方米,剩余储量的矿石开采后纯利润为11389206.19元。
由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矿石价格明显高于孔祥悦提供的《烟台市牟平区东垛夼矿区祥和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书》和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烟台市牟平区祥和采石场花岗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确认的价格,且孔祥悦及相关评估机构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石料价格的变动情况,故二审判决没有直接采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价格,而是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孔祥悦没有进行实际开采、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孔祥悦的间接损失,并按该鉴定结论确认金额的40%进行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孔祥悦的直接损失问题。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害。
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充分考虑剩余可采矿石的预期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得出的剩余储量的矿石开采后纯利润。
其中,成本费用则包含了孔祥悦与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东垛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约定的租金、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折旧、矿石开采的人工费用、采矿权的价格、矿石开采需消耗的油、电、爆破材料等及其他费用。
可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已将孔祥悦主张的直接损失,即其实际投入转化为开采利润,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未支持孔祥悦主张的直接投资损失,并无不妥。
案件来源
孔祥悦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01号。
延伸阅读
认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案例:
案例1:
东宁县绿林牧野养貂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特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43号]认为:
“关于绿林公司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经绿林公司申请委托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二审判决支持了死亡损失4166653元,皮张尺码变小、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384927元,少产仔损失1168059元,保存尸体耗电损失80128元,共计10799767元。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死亡损失、皮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存尸体耗电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少产仔损失属于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均属绿林公司所受损失范围。
特研公司虽然对绿林公司提供的有关损害后果的证据以及损失数额不予认可,但在已有价值鉴定报告的情况下,特研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充分证据。
因此,特研公司再审所提原判决关于绿林公司损害后果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
案例2:
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与李海水、张锦波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56号]认为:
“御花园公司出资权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其直接损失是其明确表示与五阳集运站终止合作设立山西大平公司前,在设立山西大平公司过程中应取得财产的损失。
因御花园公司向设立中的山西大平公司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其应取得财产可能产生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其间接损失。
案例3:
湘西自治州炼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760号]认为:
“关于炼兴公司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在修路过程中在没有与炼兴公司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压覆了其矿区,导致炼兴公司不能进行正常的开采活动,侵害了炼兴公司的采矿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故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称赔偿应以投入资金等直接损失为限的辩解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压覆矿业权应当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所压覆矿产资源应分摊的已缴采矿权价款、被压覆范围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压覆范围的直接损失、被压覆采矿权开采投资及同类开采矿山行业投资平均利润减去已获投资回报、被压覆范围探矿权的勘查投资和行业投资平均利润。
故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应当向炼兴公司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考虑投资利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采矿 受到 侵害 能否 请求 赔偿 间接 损失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