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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
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1、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三、劳动关系的建立
12、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
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1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1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5、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16、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
17、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8、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
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
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9、《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20、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
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
同酬。
2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3、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24、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
25、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6、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7、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
款。
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28、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
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29、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
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30、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
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31、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32、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3、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
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
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
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6、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四)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37、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38、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9、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0、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1、能否仅约定试用期,暂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2、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五)违约金的约定
4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4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46、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
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7、《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先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对上述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8、对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应当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50、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51、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
“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52、“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
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
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53、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55、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6、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57、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
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58、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9、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60、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6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62、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6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4、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65、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
位。
6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
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8、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9、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
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
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扰(依
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1、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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