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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六)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七)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八)工会有权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九)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十)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十一)工会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二)工会会同企业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五章相关管理制度
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集团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及山东省总工会、高速集团工会有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代会的性质、特点和任务
第二条职代会的性质:
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集团公司民主决策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特点: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充分的民主性、法律依据和权威性、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等特点。
第四条职代会的主要任务:
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五)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六)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代表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职工(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会员)代表的基本条件:
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职工)。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
3、关心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4、热爱工会事业,密切联系群众,能代表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职工(会员)代表人数和构成:
1、根据上级规定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职工(会员)代表的名额按集团公司职工总人数5%的比例产生(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委员会成员不占比例),并按相应比例分配到权属单位。
2、职工(会员)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基层职工(指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项目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工)、项目经理、权属单位主要领导、集团公司领导班子。
其中,基层职工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不小于50%,女职工及受到集团公司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应占适当比例。
3、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将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老同志作为特邀代表,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人数的五分之一。
(三)职工(会员)代表选举方式:
1、职工(会员)代表必须由各权属单位工会组织全体职工(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
基层职工(会员)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2、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为职工(会员)代表,并由集团公司工会将候选人推荐到权属单位参加选举,同时增加该选举单位相应的代表名额。
3、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可为职工(会员)代表,但应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同时增加该选举单位相应的代表名额。
4、各权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为职工(会员)代表,但应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四)职工(会员)代表选举程序:
1、由集团公司工会制定选举方案,提出代表名额分配、构成等具体要求,并征得集团公司党委同意。
2、各权属单位以工会组织为单位,组织职工(会员)对基层职工的职工代表以海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投票选举。
3、获得应参选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才能当选为代表。
4、选举结果由各权属单位工会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工会、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有效后,将代表名单公布。
第七条职工(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会员)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对本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在集团公司召开职代会期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会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二)职工(会员)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做好职代会提出的各项工作。
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5、积极协助本单位工会组织搞好民主管理工作。
第八条职工(会员)代表培训
(一)对当选的代表,集团公司工会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了解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重点组织学习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二)学习职代会的基本知识,全面掌握职代会的性质、任务,职工(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是要使职工(会员)代表知道怎么当好代表。
(三)对每年新当选的职工(会员)代表,必须进行培训。
(四)通过组织职工(会员)代表参加民主管理的各种活动,在实践中进行培训,增长参与民主管理的才干。
第九条职工(会员)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一)职工(会员)代表因调离或退休,不再担任职工(会员)代表,原职工(会员)代表缺额的单位可补选职工(会员)代表。
(二)选举单位的职工(会员)有权监督或罢免、撤换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和不积极履行义务的职工(会员)代表。
第五章职代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职代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部分权属单位领导成员和基层职工中的职工(会员)代表组成。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15~17人组成。
(二)主席团成员的组成,在可能的情况下,可选拔1名女职工代表参加。
(三)主席团成员组成由集团公司工会提出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征求党委意见后,在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四)主席团主持职代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职代会联席会议
(一)职代会联席会议成员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
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职代会联席会议的职责
1、职代会闭会期间,讨论、修改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继续完善的职代会决议和处理临时需要职代会解决的某些问题,修改意见和处理意见要及时通知职工(会员)代表,并在下次职代会上通报。
2、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都应召开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
第十二条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职工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职工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工作委员会、劳动保护安全监督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受职代会领导,在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成员应挑选有相应业务专长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其成员由工会提出名单,主席团审议,经职代会通过产生,任期和职代会相同。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和活动制度,开展正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职代会召开期间的工作,重点是参与行政制定的有关政策,对提交职代会讨论的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对某些问题的调查研究的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重点是有目的地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
(1)参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制定,并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重大决策的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收集职工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并监督协助行政及时审定处理。
(3)监督、协助行政有关部门落实职工提案,参加合理化建议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评选工作。
2、提案审议工作委员会
(1)围绕职代会有重点的征集提案。
(2)做好提案的立案、审理、转送、反馈工作。
(3)检查、督促提案的整改落实,并负责向下次职代会提出报告。
3、职工生活工作委员会
(1)参与制订集团公司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困难补助救济方案和确定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
(2)监督检查相关议案的实施情况及职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3)调查了解职工对职工生活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向集团行政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助行政部门搞好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工作。
(4)监督有关劳动保险法规和职工生活福利政策的实施。
4、劳动保护安全监督工作委员会
(1)监督和协助集团行政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督促和协助行政解决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2)参与集团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讨论,协助工会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和协助行政采取防范措施。
(3)积极协助集团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增强职工的全员安全责任意识。
(4)督促集团行政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集团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5、女职工委员会
(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协助、督促集团公司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2)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立足岗位、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为集团发展建功立业。
(3)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开展有利于增强女职工体质,活跃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第六章职代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
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以工会为主,有关部门协同进行。
第十五条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在职代会召开正式会议前,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由工会主席代表筹备组报告本次职代会的任务、议题及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
(二)选举大会主席团。
(三)通过大会议题。
(四)确定大会议程,讨论决定职代会组织机构的组成和人选,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召开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会员)代表出席,大会对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以全体职工(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才为有效。
(一)听取行政领导的工作汇报。
(二)听取行政负责人对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说明。
(三)汇报上次职代会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落实等情况。
(四)划分讨论组,对报告、议案进行审议讨论。
(五)召开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听取各讨论组对工作报告和议案审议的意见,在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行政领导对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修改。
(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一些重要方案做出决议和决定。
(七)大会决议、决定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八)职代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大会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特别对职工提案的重大问题处理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表决票,必须在召开职代会前5天通过集团OA系统发到职工(会员)代表手中,职工(会员)代表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议案后,将表决票填写好,带到职代会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九)职代会闭会期间,如发现原来的决议、决定不够完善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修改时,应遵循下列民主程序进行处理:
1、必须由行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要求修改大会决议时,才能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2、时间紧迫的,可以由工会召集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3、修改后及时通知职工(会员)代表,并在下一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通报。
第七章职代会的提案征集和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是提请职代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第十八条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详见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八章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职代会接受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集团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下设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宣传职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正确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二)制定筹备职代会的方案,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会员)代表,提出大会的议题、议程和建议,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对职代会上需要审议通过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议案,在职代会召开前通过集团OA系统发送到职工(会员)代表手中进行审议,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大会期间,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职代会休会期间,职工代表可以随时通过集团OA系统发到职工代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将提案归纳、整理、分类后由行政领导签署发送承办部门。
(六)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处理的问题。
(七)组织职工(会员)代表培训,学习有关知识,提高职工(会员)代表素质。
(八)积极开展日常的劳动争议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反馈。
(九)受理职工(会员)代表和群众因履行职责而受打击报复的申诉,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内容若与上级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规范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在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职代会秘书处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职工代表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职工代表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
是协助集团公司管理层加强与职工群众联系,推进集团公司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紧紧依托集团公司行政的支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职工群众安定团结、和谐进步的大好局面,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打造集团公司成为综合型企业集团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处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提案审查委员会与职代会秘书处
第五条 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可从本届职工代表或工会积极分子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同职代会秘书处共同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等同于该届工会委员会任期。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职代会秘书处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部门)。
(四)对提案处理进行检查和督促。
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
加强与职工代表的联系;
加强与工会委员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整体作用。
第七条 对于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部门,提案审查委员会可报请工会委员会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以提案审查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工会委员会提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职工代表,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
(二)职工代表在听取、收集职工群众意见后,可以以本人名义提出提案。
(三)工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须是下列内容:
1、有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的重大建议和方案。
2、有关集团公司改革改制、战略发展、长远规划、生产经营、劳动竞赛、技术改造、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建议和方案。
3、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薪酬奖励、员工调配、干部聘用、规章制度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下列内容均不列为提案:
1、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有抵触的问题。
2、集团公司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3、属于基层单位职责范围以内的问题。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
以工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按一事一案、字迹工整的要求填写提案表,由提案人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统一送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职代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召开前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职代会秘书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国家明令禁止的;
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属于学术研讨的;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在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作为大会提案处理,可集中征集并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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