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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营业外支出
10
利润(亏损)总额 10=7+8-9
11
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12
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13
应纳税所得额 13=10+11-12
14
法定税率(25%)
15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5=13×
16
实际征收率(%)
17
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7=13×
18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8=15-17
19
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20
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0=17+19
21
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22
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23
本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23=20-21+22
谨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年年月
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
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经办人及其
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申报日期:
年 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报 说 明
一、本表及附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经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是在企业账载会计利润总额核算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相关项目后申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
本表及附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
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七、本表用中文填写。
八、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企业,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填报公历1月1日至实际终止经营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金额单位: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纳税人名称:
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营业收入:
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行对应栏目数据。
7.营业成本:
分别填写附表一第9行对应栏目数据。
8.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企业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已经计入期间费用的税金及附加不得重复填列。
9.营业费用:
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4行对应栏目数据。
10.管理费用:
分别填写附表一第30行对应栏目数据。
11.财务费用:
分别填写附表一第46行对应栏目数据。
12.营业外收入:
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总额。
13.营业外支出:
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总额。
14.利润(亏损)总额:
亏损以负数表示。
15.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填写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目的数额。
已通过相应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项目下进行调整的,不在本栏反映。
调增时,用正数表示,调减时,用负数表示。
16.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8栏数据。
17.实际征收率:
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18.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填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大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计算的抵免限额。
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9.本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填写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20.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填写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的因以前年度损益发生调整而导致的应补(退)所得税的数额。
应补时,以正数表示;
应退时,以负数表示。
21.声明人签字:
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22.申报日期:
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九、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1
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一、营业收入合计 1=2+6
⒈ 主营业务收入 2=3+4+5
⑴ 销售货物收入
⑵ 提供劳务收入
⑶ 其他
⒉ 其他业务收入
⑴
⑵
二、营业成本合计 9=10+11+12
⒈ 销售货物成本
⒉ 提供劳务成本
⒊ 其他业务成本
三、期间费用合计 13=14+30+46
⒈ 营业费用
其中:
工资薪金
福利费
住房公积金
退休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
折旧费
保险费
广告宣传费
职工教育经费
24
工会经费
25
无形资产摊销
26
业务招待费
27
通讯费
28
差旅费
29
租赁费
30
⒉ 管理费用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⒊ 财务费用
47
利息
48
汇兑损益
一、本表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相关栏目的明细补充,反映企业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明细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本表与主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本表主要栏目填写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
填写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2.其他业务收入:
填写企业非经常性、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如果有其他业务收入的,填写数额的同时在其他业务收入下面的空白处填写收入的明细项目。
3.营业费用:
填写企业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货物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管理费用:
填写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管理费用应按照表内所列项目分项如实填写。
5.财务费用:
填写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利息填写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汇兑损益填写汇兑净损失,是汇兑收益扣除汇兑损失后的数额,如为汇兑净收入以负数填列。
三、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2
弥补亏损明细表
项目
年度
亏损或
盈利金额
已弥补过的亏损额
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
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各年的亏损额在以后年度的弥补情况)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第一年
*
本 年
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一、本表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征收企业)》相关栏目的明细补充,反映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度弥补的情况。
二、企业相关年度亏损和盈利额、已弥补的亏损额以及未弥补的亏损额发生变化的,应按调整后实际数额填报。
三、本表主要栏目填写如下:
1.年度:
填写本纳税年度上溯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
2.盈利或亏损金额:
填写依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盈利或亏损金额;
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如存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至(出)本企业的数额,在本栏合并填写,同时提供被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表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表和相关说明资料。
3.已弥补过的亏损额:
填写每一年度当期亏损额用其以后四个年度盈利额弥补过的金额。
4.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
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
该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实际盈利额。
如本年度为亏损,则弥补额为零。
5.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填写按税法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
四、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年 月 日
月日
本季度利润(亏损)额
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季度亏损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8=6×
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0=6×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1=8-10
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13=10+12
一、本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经营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六、本表是在企业账载会计利润总额核算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相关项目后申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季度应纳所得税。
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填写企业在所属期间所取得的收入。
填写企业在所属期间所支出的成本。
8.本季度利润(亏损)额:
9.实际征收率:
10.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填写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季度前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11.声明人签字:
12.申报日期:
附件3
(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申 报 项 目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项目1名称
1、收入额
2、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应纳税所得额 3=1×
项目2名称
4、收入额
5、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6、应纳税所得额 6=4×
项目3名称
7、收入额
8、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9、应纳税所得额 9=7×
10、收入总额 10=1+4+7
11、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11=3+6+9
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2、经费支出总额
其中:
奖金
津贴
福利费
物品采购费
固定资产折旧
装修费
通讯费
差旅费
房租
设备租赁费
交通费
业务招待费
13、换算的收入额
14、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15、应纳税所得额 15=13×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6、成本费用总额
17、换算的收入额
18、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19、应纳税所得额 19=17×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20、法定税率(25%)
21、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1=11×
20或15×
20或19×
22、实际征收率(%)
23、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3=11×
22或15×
22或19×
24、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4=21-23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25、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26、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26=23-25
声 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六、本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
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帐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企业在年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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