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培训讲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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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
a)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
b)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营业部审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考人、阅卷人、审荐人、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
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客户基本条件审核
第三条营业部审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
(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第四条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
(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
(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
(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客户提交资料
第五条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审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附件一),并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不是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的;
(十)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
(十一)本人非现役军人、持军人证和武警证的人民武装警察;
(十二)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如果客户对以上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进行承诺,公司不接受其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
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融券黑名单”。
进入“融券黑名单”的客户,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
如果客户新进入“融券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信贷管理部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
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形成“交易禁止黑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该类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第六条个人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一)证券账户卡;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等;
(三)工作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聘任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四)居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连续3个月的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五)自有房产证明;
(六)如客户的房产已办理按揭贷款,或者在任何一家银行办理过综合消费贷款(如车贷,房屋装修贷款等)的,需提供最近不少于3个月的还款证明;
(七)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
(八)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
(九)收入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公积金交缴证明等其中一项;
(十)财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储蓄存折、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各类保单、A股账户之外的证券资产证明材料等;
(十一)自有房产以外的其它固定资产类证明;
(十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称证、专业资格证书等;
(十三)申请人的配偶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及号码;
(十四)大型商业银行金卡类客户及VIP客户证明资料;
(十五)可以证明客户有境外证券信用交易的资料;
(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资料第
(一)至(十一)项客户必须提供,其它由客户选择提供1项(含)以上。
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六)办公地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连续3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七)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八)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需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代理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十)融资融券业务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无市场禁入承诺书;
(十一)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未能提供的,则需要客户书面说明原因;
(十二)财政部门核准或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编报说明)。
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
(十三)新设法人提供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3个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
(十四)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
(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机构客户主要股东基本信息;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证券投资事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
(3)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成员的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
(4)公司已制定的关于决策机制、决策组织及流程的各类制度;
(5)有关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团队管理经验的各项材料;
(6)有关公司在证券投资风险控制与风控执行以及风控运作流程上的相关制度。
机构客户必须提供上述所有资料。
客户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
审荐人的初步审核
第八条审荐人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包括: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二)客户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四)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审荐人负责验证客户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客户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审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
第九条审荐人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附件二)内。
审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对客户资质、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条审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和客户申请资料等,依次提交给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营业部负责人和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和《融资融资业务申报审批表》内容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经审核同意后,审荐人将申请材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等一并交营业部合规专员,营业部合规专员对辖区内上报信贷管理部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进行逐笔的、独立的第三方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供信贷管理部参考。
最后,由审荐人将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等一并交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
营业部信用管理岗录入
第十一条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做系统资格申请之前,应当验证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是否已经通过了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同意提交。
第十二条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在审核客户身份后做系统资格申请,根据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内容和系统要求录入。
审批材料上缴
第十三条营业部柜面主管对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录入的资格申请进行系统复核,并将客户的申请材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成电子文档发送,同时将申请资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的原件邮寄至公司信贷管理部。
第三章客户征信
客户征信
第十四条信贷管理部在收到营业部通过系统提交的客户资格申请和传真资料后,即可由信贷管理部征信调查岗开始客户征信工作。
第十五条征信主要内容包括:
客户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四大方面。
基本面考察客户身份状况、机构简况、经营管理素质等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
财务与收入状况考察客户债务偿还能力。
证券投资情况考察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评价客户的证券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
信用情况考察客户的金融机构信用记录及社会信用的诚信情况,评价客户的违约风险。
第十六条客户征信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的内容具体包括:
基本面风险、信用记录风险、财务风险和证券投资风险四大项,每一大项细化为若干评分因子,设定相应的分值。
信贷管理部征信调查岗按照公司的征信要求,根据征信所掌握的信息,对每一项评分因子评分,并录入系统,最后计算出累计分值,系统将根据该累计分值自动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是对客户偿债能力、违约概率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直观结果展示,客观体现客户的资质。
信贷管理部征信调查岗将根据客户的账户资产情况和信用等级测算出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征信调查岗应在完成征信评分、等级评定等必要工作后撰写《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信用等级评定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征信情况的概述、各项风险因素的分析、确定每一个评分因子的分值、信用等级评定、最高授信额度测算。
第十九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经信贷管理部征信授信总监复核后,报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条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信贷管理部征信调查岗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监控。
如果发现客户出现重检条件时,应立即进行重检,出具重检后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作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启动信用等级重检的条件:
(一)个人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客户无法履约的风险;
(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强制平仓达2次,信用状况受到怀疑;
(三)根据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客户有可疑交易的行为;
(四)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
第四章客户授信评估
客户授信
第二十二条信贷管理部授信评估岗应结合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拟提交的担保物情况,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授信评估:
(一)客户信用状况评估。
信贷管理部授信评估岗通过审查客户资料,与审荐人、客户等相关人员沟通,征询有关征信机构等方式,对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综合营业部、征信调查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
在对客户财务状况评估中,对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做单项评估。
(二)担保能力评估。
通过对客户承诺提交的担保物与申请额度数量关系上的评估,就客户提供的担保物是否足以担保其申请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三)收益风险评估。
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交易量情况、上一信用期额度使用情况、本次额度申请情况等几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价客户的收益、风险、成本因素,提出客户息费率意见。
第二十三条授信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收益对称原则。
综合客户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履约能力、担保能力和综合贡献等方面的情况,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息费率等提出评估意见。
(二)上限管理原则。
在公司总额度上限不突破的范围内,授予客户的额度不超过客户申请的额度;
不超过《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中测算的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
不超过公司规定的单一客户额度上限,融资额度占净资本比例上限为2%,融券额度占净资本比例上限为1%;
不超过客户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的二分之一,不超过客户全部资产的四分之一;
融资额度不超过公司对所有客户融资总额度的5%,融券额度不超过公司对所有客户融券总额度的5%。
第二十四条信贷管理部授信评估岗在完成对客户信用状况评估、担保能力评估和收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应编制《客户授信评估报告》(附件三),经报信贷管理部征信授信总监复核后,报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五条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信贷管理部授信评估岗应加强对客户的跟踪监控,遇有客户信用等级重检情形,应根据重检后的客户信用等级重新确定授信额度,并及时出具重检的授信评估报告。
第五章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应对客户的所有资料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客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客户授信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查完毕后,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应在《客户资质及授信审核表》(附件四)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经审批不同意的,应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及时通知审荐人,由审荐人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法律合规部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客户授信评估报告》、《客户资质及授信审核表》等内容进行风险审核,并在《法律合规部授信审核表》(附件五)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信贷管理部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客户授信评估报告》、《客户资质及授信审核表》、《法律合规部授信审核表》和客户申报材料上报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进行授信额度的审批。
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3种。
因审批申请的材料内容不全或存在其他质疑,委员认为无法当场决策的,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须报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与公司合规总监审核。
行使独立否决权。
公司授权分管财务副总裁、合规总监行使独立否决权。
被分管财务副总裁、合规总监否决的申报材料,将退回信贷管理部。
第三十条信贷管理部信用标准管理岗根据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审批结果在系统中设置公司融资额度、公司融券额度、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交易监控指标等参数,由信贷管理部系统管理岗复核。
第六章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开户流程
授信额度录入通知
第三十一条信贷管理部客户信用管理岗根据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结论和意见,在系统中录入审批通过或拒绝申请的结果以及审批通过的授信额度,在系统中设置复核操作。
操作完成后客户信用管理岗填写《授信审批结果通知单》(附件六)和《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附件七),及时发送到营业部审荐人,由审荐人通知客户授信结果,并要求客户在《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在收到《客户授信结果确认单》的10个交易日之内应尽快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账户、要保证融资额度的客户额度占用费等。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客户,公司将取消授信额度。
风险揭示:
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三十二条营业部审荐人按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附件八)的要求依次完成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
审荐人首先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其次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再次向客户讲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
在进行完上述风险揭示和业务知识讲解后,审荐人可以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以确认客户是否理解上述内容。
在此基础上由审荐人向客户逐条宣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然后由审荐人指导和见证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营业部开辟专门的场地,用于风险揭示、《融资融券合同》签署,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进行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的内容至少包括审荐人向客户宣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过程以及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过程,录音录像的内容必须连续、清晰,并制作成光盘。
审荐人应对比《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逐项完成上述各项动作,记录各项动作的起止时间,并记录与客户沟通的问题和结果。
审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上签字,并要求客户进行签字确认。
办理开户
第三十三条首次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到营业部柜台办理开户手续。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确认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然后要求客户签署开户协议书、第三方存管协议书、网易企业邮箱用户服务条款等文本,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打印上海、深圳的信用证券账户卡,开通相应的委托交易方式,并拍照留痕。
信用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客户应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必须在公司同时开立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
公司不受理客户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
客户在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客户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为客户开通网易电子邮箱,告知客户网易电子邮箱的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要求客户予以确认。
客户第一次登陆网易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后,将为客户开通动态口令,以确保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性。
客户填写《动态口令申请协议》,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对客户身份进行验证,核对《动态口令申请协议》无误后,在系统中为融资融券客户开通动态口令。
第三十六条客户应当在开户时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全部证券账户,填写《关联账户申报表》(附件九),内容包括客户姓名和普通证券账户、关联人姓名、关联关系、身份证号和股东账户,由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
客户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附件十)。
如果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到开户营业部重新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及时向公司申报限售股份品种及数量的变化。
审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传真到公司信贷管理部。
如果客户新进入“融券黑名单”。
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信用交易管理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客户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附件十一),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
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录入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形成“交易禁止黑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如果客户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则必须如实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提供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并及时向公司申报变动情况。
审荐人应及时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申报表》(附件十二)传真到公司信贷管理部,及时更新“交易禁止黑名单”。
由于客户未及时申报或公司为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客户违规进行上述有关交易的,客户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公司报告。
公司收到客户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客户发生上述违规交易时,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应禁止客户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在开户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开市时为客户新开立的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做指定交易。
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办理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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