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所得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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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
(一)(境内)股票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境内所得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90日(或183日)~1年
1~5年
居民
5年以上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7项)
第四节 税 率(掌握)
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税 率
应税项目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
其中有加征或减征
1.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财产租赁所得: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3.储蓄存款利息:
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
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掌握)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税目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方法
1.定额扣除(每月2000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会计核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财产转让所得
3.定额和定率扣除(每次800元或20%)
(1)劳务报酬所得;
(2)稿酬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
4.无费用扣除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一)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4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个人对汶川、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
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
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对无住所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17项)
4.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2.个体工商户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二)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三)税率:
有加成征税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
(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
(1-20%)÷
[(1-税率×
(1-20%)]
五、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费用扣除——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减征30%
适用税率(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
(1-30%)
(四)合作出书的稿酬:
先分、后扣、再缴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一般无费用扣除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不超过800元);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4)房屋转租,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租赁合同和合法凭据准予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15项内容(重点掌握内容:
1、2、3、7、8、11——15)
(一)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
(二)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不退国外多交税款;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在我国补交差额部分税额。
(三)两个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处理原则:
先分、后扣、再税
(七)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期权所得性质及征税规定
行为
计税方法
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
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
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
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时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
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十一)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十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拍卖物品
适用税目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或者20%后的余额
20%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十三)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
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新增: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新增内容: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对企业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节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5.保险赔款。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属于特殊情况(了解)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被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第八节 申报和缴纳
一、源泉扣缴
(二)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10项所得。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纳税地点
第九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行:
1.投资者每月固定扣除费用20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
但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五)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四、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税收优惠(了解)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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