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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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令第70号
1、2、3、5、6、7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5-1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2、3、4、6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5-1
国家主席令第6号
全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12-29
国家主席令第81号
1、3、4、7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9-2-28
主席令第10号
134、135、139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1-1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42、43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主席令第22号
24-3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9-1
主席令第32号
19-2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5-15
15/22第4章、第5章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4-1
主席令第31号
16/17/21/31/33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
主席令第90号
21-24/28/29
(法规部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3-15
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令第344号
1、2、4、5、6章
生产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3、6、7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13
国务院令第397号
2、6、7、9、21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5-12
国务院令第352号
1、2、3、4、5、7章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7-22
国家安监总局
总局第1号令
1、2、3、5、6章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12-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004-1-1
国务院
国务院令37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1-9
国发[2004]2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11-1
国务院令44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6-1
国务院令493号
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年版)
2003-3-3
国家安监局
20XX年第1号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5-17
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
1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5-2-1
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
15
2005-9-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1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1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10-1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令13号
18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11-15
国家经贸委令35号
1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10-8
国家经贸委令36号
20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3-6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2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6-25
质检总局
质监局[1999]154
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7-1
质检总局第70号令
23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7-1
省人大常委会
(标准部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1994-5-1
建设部
GB50187-9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10-1
GB50140-20XX年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12-1
GB5001620XX年修订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02-1-1
GB50011-200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1994-3-1
GB50055-9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1996-6-1
GB50054-9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994-11-1
GB5005-94
2000年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999-6-1
GB50116-1998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1993-7-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3690-9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2000-6-1
GB16483-2000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1999-12-1
GB15258-1999
安全色
2002-6-1
GB2893-2001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200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000-12-1
GB191-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2001-5-1
GB18265-2000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2000-4-1
GB17914-1999
腐蚀品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1999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199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卫生部
GBZ1-200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4-10
公安部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国家质检局
GB6944-2005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2009-1-1
AQ5204-200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AQ3018-2008
24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
25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26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
27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2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
29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
30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5.3.2符合性评价
提供符合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日期: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实施
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
备注(不
满足原因)
1
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
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5项职责:
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负有5项职责。
符合。
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己有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但未专项,不符合
第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己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巳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
己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但不够规范,基本符合。
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己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但维护、保养、检测缺记录,不符合。
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符合。
第31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未使用淘汰工艺、设备。
重大危险源己登记建档,并制定应急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不符合
第34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符合
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已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当立即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已
记录在案。
第42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数年来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已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符合。
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己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52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时,工会均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57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公司配合上级进行检查,符合。
第69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已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70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未发生事故。
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公司建立了各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公司在用工过程,未招收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公司与每位公司与每位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和权益。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45条都适用。
能自觉维护员工的合法休息权益,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加班。
执行节假日休假制,由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公司按法规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56条适用。
为员工在劳动过程提供必要的的劳动保护:
一是按法规要求为员工尽可能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二是为员工提供法规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三是公司为员工每年组织定期性的健康检查。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65条适用。
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性保护,在工作分配过程,充分考虑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生理条件,不安排重体力和其它法规认定的禁忌性劳动。
工厂定期为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女工在"
五期"
享受公司的特殊保护。
第68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在上岗前和就业中,公司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工作技能等各类免费培训。
第72条:
公司为所以员工均购买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
第13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工作场所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符合。
第14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19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暂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设有安环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管理。
第20-24条主要规定了防护用品和警示标志、告知牌等内容,该条文都适用。
第27-38条适用。
设有防护用品和警示标志、告知牌。
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己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第15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员工集体宿舍在厂区外。
符合
第18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3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巳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符合。
第2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公司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8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22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35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配备了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危险化学品己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储存数量未超过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已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具备的条件符合交通部门规定。
47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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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