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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见附表。
附表:
单位名称
登
记
范
围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国地税联合办证中心
全市范围的企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市行政审批中心内
65829002
地税局莘塍税务分局
莘塍汀田片个体工商户
莘塍镇镇府路111号
65170002
地税局塘下税务分局
塘下片个体工商户
塘下镇广场东路121号
65373960
地税局仙降税务分局
飞云仙降片个体工商户
飞云镇飞云大街161号
65578333
地税局马屿税务分局
马屿高楼片个体工商户
马屿镇双屿南路镇府边
65775577
地税局陶山税务分局
陶山湖岭片个体工商户
陶山镇金峰路41号
65475499
5、办理税务登记如何收费?
现阶段,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
6、纳税人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7、不到起征点是否也要办税务登记证?
未达到税务起征点的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因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第10条的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所有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且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就从方便经营而言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少不了用发票、开账户,而办理这些事项,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均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否则不予办理,直接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
8、纳税人在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9、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后该怎么办?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10、纳税人未能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如何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我局纳税申报方式有哪几种,具体有何要求?
目前,我局纳税申报方式有网络申报和上门申报,以网络申报为主,符合网络申报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网络申报。
纳税人采取网络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2、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如何处理?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如何计算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则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该怎么办?
《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7、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该怎么办?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18、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提供哪些资料?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19、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0、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什么措施?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2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该如何办理涉税手续?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较大资产,有何规定?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2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税款,该怎么办?
《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24、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5、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
都包括什么内容?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等;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6、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应在哪些时候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27、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是否需要申报?
按照《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8、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政策规定
①关于营业税规定
A.企业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B.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原抵债作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C.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是指企业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开具的统一发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其他票据凭证不能作为抵扣的依据。
②关于土地增值税规定
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B.企业销售不动产,原则上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扣除项目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实际建造成本或购置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企业不能提供实际建造成本资料的,可由中介机构评估其原造价;
评估价准确合理的,税务机关予以采纳。
购置价则以有效凭证为依据,没有有效凭证的可按自建厂房补缴税款后准予抵扣。
C.企业不能提供扣除项目,无法正确计算增值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暂定为3%。
③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
A.本年度内有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进行结算,结算所得并入企业经营利润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则对销售、转让不动产行为实行单独结算,以结算所得加上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换算后)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B.企业近几年已停止生产经营,也不能提供相关核算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结算的,可就销售、转让不动产行为单独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核定为15%。
C.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存在亏损,因被提起法律诉讼而拍卖不动产,拍卖所得不足清偿债务的,凭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可不征企业所得税。
D.经审查,确实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结算的其他情形,可就销售、转让不动产行为单独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核定为15%。
④关于个人所得税规定
A.本年度内有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代扣代缴的,销售或转让不动产的应税所得并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销售或转让不动产全额收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适用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B.企业近几年已停止生产经营,也不能提供相关核算凭证进行应税所得清算的,可就销售、转让不动产行为单独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般企业为1%;
独资和合伙企业为6%。
C.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存在亏损,因被提起法律诉讼而拍卖不动产,拍卖所得不足清偿债务的,凭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可不征个人所得税。
D.经审查确实无法正确计算应税所得的其他情形,可就销售、转让不动产行为单独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一般企业为1%;
(2)个人销售营业用房(指商铺、店面、写字楼、店面辅助房、夹层、车位、仓库等非住宅用房,下同)税收政策规定
A.个人销售购置的营业用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营业房购置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销售抵债所得的营业房,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营业房作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B.个人销售非购置的营业用房,以全部收入计征营业税。
C.个人销售购置的营业用房,其营业额减除项目的金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a)原购置的发票金额;
(b)以原缴纳的契税推算核定。
对取得事业单位收据(财政收据)不得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
D.个人销售购置营业用房,既不能提供原购置发票又不能提供原契税凭据的,以全部销售额计征营业税。
个人销售营业用房,以全部收入的1.5%预征土地增值税。
如营业用房的原购置价高于销售价的,土地增值税可按规定结算(没有增值,不征土地增值税)。
③关于个人所得税规定
A.个人销售营业用房统一按全部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即按全部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能提供有效凭证且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的,如纳税人要求按实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全部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征。
C.原值的确定:
属于购置的营业用房,以营业用房购置价为准;
属于非购置的营业用房,其建筑物部分,以造价为准,土地使用权部分,以购置价为准。
D.合理费用,是指出售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缴纳的税费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指购置时缴纳的契税及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④其他规定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厂房(仅限工业用房)比照个人销售营业用房政策征税。
(3)个人销售“二手房”税收政策规定
这里所谓的“二手房”是指产权再次转让的住房,包括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个人自建的、职工宿舍和房改房等。
①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规定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B.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②关于营业税规定
A.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
(a)个人将购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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