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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调解中心全面工作,协调好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2、组织排查调解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3、对应由本部门负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并责成其及时调处。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5、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
6、注重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优势。
7、组织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8、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9、组织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11、召集并主持召开调解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会议。
展板4:
调解中心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范围。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进行调解的;
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不了的;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
二、纠纷分流指派和调解。
纠纷受理后由调解中心做好登记,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调解中心主任签批后,做好分流指派工作。
经调解中心或分流指派单位调解成功的纠纷,按类别制作调解协议书。
若调解不成功,可移交区县调解中心或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回访归档。
调解中心对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将履行情况做好记录。
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四、在调处涉外纠纷、涉及多人多层次的纠纷、跨辖区的纠纷和重大复杂纠纷时,除按一般程序外,应专门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区县调解中心汇报,以确保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展板5:
调解中心规章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1、调节中心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区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2、每周星期一、五下午,作为调节中心学习时间,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业务知识,总结上周工作,部署下周任务。
3、每个工作日,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工作人员碰头会,每名同志汇报前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疑难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
部署当天的工作任务。
4、全体工作人员要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例会。
5、每月召开一次辖区调委会主任会议。
由调委会主任汇报当月各村(居)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
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分析辖区内矛盾纠纷动态,研究制定预防、调处纠纷的措施和办法,部署下月的工作任务。
6、召开会议是要指定专人进行考勤、登记。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情况早发现、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乡镇(街道)实行每月、村(居)实行每周进行定期排查;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集中排查。
4、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要加大力度,进行重点排查。
5、对排查、直接受理的纠纷以及信访、“12348”法律服务专线、村(居)调委会等报告的矛盾纠纷,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三、情况报告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要定期报告。
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在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区县综治办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部门。
2、健全和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预警机制。
3、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
4、纠纷信息员有各村居调委会主任担任。
村(居)纠纷信息员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选定若干名。
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应立即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落实好控制措施和处置预案。
5、对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未发生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签发交办单的形式,逐案落实到交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并明确调处要求、调结时间。
2、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认真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研究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方法和措施。
3、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并向区县综治办和司法局写出专门报告。
五、收案登记制度
1、调解中心直接受理以及信访、“12348”法律服务专线、村(居)调委会等部门报告的矛盾纠纷,应全部进行登记,已确定调解人员、时间和方式,及时调解。
2、调解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笔录。
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
3、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
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住址、纠纷的性质和简单过程等。
4、受理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并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
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5、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六、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
3、发生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有关方面力量,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化和激化而酿成大的事端。
七、协调会议制度
1、协调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协调会议由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3、调解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缺席;
4、协调会议主要针对矛盾纠纷研究解决办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
5、调解中心各成员单位对于调解中心做出的分流指派任务应认真组织调处;
6、召开协调会议时,要指定专人进行考勤、记录。
展板6:
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档案管理人员。
调处中心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2、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装订。
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节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纪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等。
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3、归档。
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4、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5、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6、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
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
7、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人民调解庭上墙内容
展板1:
主持人规则
1、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保证依法调解。
2、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3、掌握纠纷的基本脉络、主要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预案。
4、宣布有关纪律和注意事项,包括调解庭纪律、当事人规则、旁听规则及其他事项。
5、掌握调解进程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调解中出现的意外或重大情况。
6、对达成的协议签字盖章,检查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协议。
对未达成协议的,提出下步处理方案。
调解员规则
调解员在主持人领导下具体实施调解工作。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明确调解预案。
三、根据调处原则,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劝说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各自的问题,适时指出其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在当事人双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识问题的情况下,适时提出调处意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五、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未达成协议的,提出另行处理的建议。
记录员规则
一、记录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认真记录主持人和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现场的调解发言,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
并将现场各方的讲话记录在案,要使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用纸,开庭记录要真实。
二、记录员要及时整理现场材料,对达成的协议要制成调解协议书,做到四方签字并打印5份,由主持人、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和记录员存档。
当事人规则
一、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员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有关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庭纪律,不准谩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蓄意刁难调解员、主持人,更不准当场打架和侮辱双方当事人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二、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自己的陈述或答辩。
客观公正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
调解过程中要做到心平气和,以理服人,虚心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自觉承认自己的过错和承担的有关责任。
三、当事人要在调解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形成,双方当事人要自觉履行;
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或者暂不签字的文书协议,当事人接到调解中心再次发出的调解通知书后,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对新发现的民转刑案件,一旦矛盾转化,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要由调解中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旁听人规则
一、不准大声喧哗,自觉遵守调解场所纪律。
二、不准私下议论,不准对调解员、主持人讲不文明语言。
三、不准扰乱调解秩序,谩骂一方当事人。
四、不准随便插话,不准污蔑和打骂见证人和当事人。
五、不准录音、照相和从事与调解不利的活动,违者应退出调解现场,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持村(居)调委会介绍信或特殊情况下直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2、申请有关调解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真实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要求进行鉴定。
5、进行辩解和反驳。
6、有正当理由申请中断、延期或终止调解。
7、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遵守调解场所秩序。
8、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9、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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