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系统门窗认证标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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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系统门窗认证标准doc
建筑用系统门窗认证标准
CertificationStandardforBuildingSystem-basedWindowsandDoors
(征求意见稿)
CECSxxx:
2018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xx公司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2018]015号)文件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认证模式和环节、认证受理、产品检验、设计评价、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认证结果表达、获证后的监督和复评。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认证与保险工作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
100013)。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xxxx
xxxx
参编单位:
xxxx
xxxx
xxxx
xxxx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 次
附:
条文说明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2
3Basicrequirement3
3.1Requirementforcertificationbody3
3.2Requirementforcertificationapplicant3
4Certificationmodeandprocedure5
5Certificationapplicationandacceptance6
6Producttest7
7Designevaluation8
8Initialfactoryinspection9
9Certificationresultevaluationandapproval10
9.1Evaluationreference10
9.2Resultevaluation10
9.3Certificationdecision10
10Certificationresultexpression11
10.1Informationoncertificate11
10.2Requirementforcertificateandlable11
11Post-certificationsupervision12
11.1Supervisionfrequency12
11.2Supervisioncontent12
11.3Evaluationonsupervisonresult12
12Re-evaluation13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14
Listofquotedstandards15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16
1总则
1.0.1为保障系统门窗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系统门窗认证体系,指导不同认证机构编制系统门窗认证实施规则,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工领域的系统门窗的认证。
1.0.3本标准规定了系统门窗认证相关术语和定义、认证机构和人员要求、认证申请、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批准、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后监督、认证变更、复评。
2术语
2.0.1系统门窗system-basedwindowsanddoors
运用系统集成的思维方式、基于针对不同地域气候环境和使用要求所研发的门窗系统,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具备高可靠性、高性价比的建筑门窗。
系统门窗是由多要素、多个子系统相互作用、相互依赖所构成的有一定秩序的集合体,能够有效保证建筑性能。
(RISN-TG026-2016建筑系统门窗技术导则)
2.0.2系统门窗制造商manufacturerofsystem-basedwindowsanddoorsinbuildings
提供系统门窗加工制造全过程的公司实体。
2.0.3门窗系统供应商supplierforwindowanddoorsystem
提供完整的系统门窗设计技术体系的公司实体。
2.0.4代理商agency
不参与系统门窗设计生产过程的公司实体或自然人。
3基本规定
3.1认证机构要求
3.1.1认证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认证机构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认证资质,并获得门窗产品认证领域的授权范围;
2认证机构应建立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管理体系并正常运行,所从事的建筑用系统门窗认证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3认证机构应具备门窗领域专业技术能力;
3.1.2认证机构的人员除应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认证检查员应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得人员注册的从业资格。
2从事认证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建筑用系统门窗的设计、生产、检测和安装的相关专业知识背景。
3.1.3对于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认证机构应根据项目特殊要求与申请认证方协商制定认证计划。
3.2申请认证方要求
3.2.1申请认证方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所有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认证方可为系统门窗制造商、门窗系统供应商、或为代理商。
3.2.2申请认证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或生产场所,且应能提供所申请产品企业的管理程序文件、产品设计技术能力及文件、材料组装质量控制文件、性能保证措施文件以及客户质量管理控制等相关文件。
3.2.3申请认证方应提供申请认证产品的相关检测报告,产品检测项目和结果应至少满足对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3.2.4对于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申请认证方应提供相关资料用于制定认证计划。
4认证模式和环节
4.0.1系统门窗应采用“产品检验+设计评价+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4.0.2初次认证应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产品检测、设计评价、初始工厂检查、认证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环节。
5认证申请和受理
5.0.1申请认证方向应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计、制造、检测能力概况,关键组件/材料清单等。
5.0.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受理申请并进行分析,协助申请人完善满足认证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5.0.3认证机构在实施认证前,应与申请认证方确认认证计划,其中包括认证模式、认证依据、认证单元和检验,并和申请认证方协商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间、地点、认证人员、认证周期、认证活动中具体的工作内容安排、认证决定时间、认证证书的结果表达、以及获证后的监督等内容。
6产品检验
6.0.1用于系统门窗认证的检测样品应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它产品需进行差异补充试验。
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材料种类、来源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取样。
6.0.2样品应从正常批量生产、出厂检验合格、同一生产批号、相同包装形式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对于不能进行取样的情况,可采用送样方法进行。
6.0.3每个认证单元宜采用“系列+开启方式+框材质+门(或窗)”来划分,如表6.0.3-1所示,表述为“60系列内平开铝合金门”、“65系列内平开下悬塑料窗”等。
表6.0.3-1认证单元划分类别
系列
开启方式
框材质
类别
60
65
70
75
……
内平开
内平开下悬
外平开
外平开上悬
推拉
……
铝合金
塑料
铝木复合
铝塑复合
木
……
门
窗
6.0.4样品的检测应具体参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检测依据、方法等可由认证机构和申请认证方协商确定,但检测结果不应低于国家标准。
7设计评价
7.0.1认证机构应对申请认证方的设计能力进行评价,以保证系统门窗符合相关产品和工程设计要求。
7.0.2申请认证方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能力、设计能力、加工能力和试验验证能力,或能为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制造商提供以上证明文件。
7.0.3门窗系统技术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能力和对授权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
内部质量管理能力体现在内部的“研发——设计——试制——验证——改进”等系统研发环节质量控制;对授权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体现在“授权——技术培训——系统关键部件监控——生产和安装质量监督”等环节。
8初始工厂检查
8.0.1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计划对申请认证方或拟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对材料、生产工艺、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进行检查。
8.0.2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选取一个规格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
8.0.3认证机构宜根据认证计划,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验证其达到的性能指标。
9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9.1评价依据
9.1.1工厂检查应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评价。
9.1.2产品检测应根据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评价。
9.2结果评价
9.2.1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9.2.2工厂检查存在的不符合项宜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9.2.3产品检测不合格宜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复试。
9.3认证决定
9.3.1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申请方评价符合要求时,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9.3.2申请方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时,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9.3.3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应终止认证。
申请方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认证。
10认证结果表达
10.1证书信息
10.1.1建筑用系统门窗的产品认证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认证证书编号;
2申请方、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3商标;
4认证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5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6认证模式;
7颁证日期、认证证书有效期;
8认证机构名称和标志;
9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
10认证产品主要原材料及生产厂家;
11认证产品的适用区域和范围;
12认证产品安全、节能和适用性性能指标;
13结点示意图等内容。
10.2证书及标志使用要求
10.2.1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
10.2.2认证标志应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认证标志应加施在被认证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或其销售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
10.2.3印制认证标志时,应在认证标志的下方加上该产品的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标志可以由认证机构统一印制,也可以由认证证书获证方自行印制。
11获证后的监督
11.1监督的频次
11.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2个月。
若出现可能影响获证产品符合性和一致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11.2监督的内容
11.2.1监督应采取“工厂监督检查+产品检测”的模式,监督内容应涉及原材料的采购和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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