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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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相关设施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协调、管理等各项工作机制,按需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设施建设、运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
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市供销总社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设和运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利用设施的环境监管、以及与有害垃圾衔接的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考核体系。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商场、农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引导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
第十二条 农业、工商、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的管理,实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加强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十三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十四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者应当设置可重复使用消费用品的推荐标识,通过价格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提示适量点餐。
第十六条 新建的农贸市场、超市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置设施。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已建成并具备条件的农贸市场、超市配置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置设施。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方式,统筹推进本区餐饮垃圾产生者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处置装置,就近就地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可以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鼓励和引导机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点,引导和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供销总社,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商场、公园、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绿化垃圾、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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