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轧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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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年度安全生产建设目标的实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新轧厂生产秩序的正常稳定,以安全促生产、增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对安全生产的奖励;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
以及安全生产基金的管理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奖惩坚持公开、公正和重奖、重罚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的奖惩依据公司、厂及各车间科室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为:
努力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实现死亡事故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零。
安全生产目标通过每年的安全工作会议发布。
第六条厂安全生产目标为:
当年度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所提出的目标。
第七条各车间科室安全生产目标为:
当年度与厂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所提出的目标。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月奖励
厂全月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厂得奖情况对完成安全生产的车间和科室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季奖励
季度奖励公司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挂旗制度。
对季度内在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车间科室和个人随挂旗奖进行奖励。
第十条年奖励
厂完成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厂属各单位事故指标不超标,发放年度安全生产奖,奖励标准为:
1.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按照签订的标准兑现。
2.对全年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对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按照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同等额度的考核。
第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经调查后确认为责任事故的,进行如下经济处罚:
1、一次事故只有轻伤(四级)。
1)扣罚事故车间科室当月二次工资20%,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扣罚当月奖金,安全员当月二次工资50%;
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和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主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奖金,次要责任者扣罚当月奖金。
2)扣罚厂安全员当月二次工资20%。
3)扣罚厂主管科长当月二次工资20%。
4)扣罚厂主管领导当月二次工资20%。
5)扣罚厂主要领导当月二次工资10%。
2、一次事故重伤1-2人(三级)。
1)扣罚事故车间科室当月二次工资50%,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扣罚3个月奖金,安全员当月奖金;
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和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主要责任者扣罚6个月奖金,次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奖金。
2)扣罚厂安全员当月二次工资50%。
3)扣罚厂主管科长当月二次工资50%。
4)扣罚厂主管领导2%年度薪酬。
5)扣罚厂主要领导当月二次工资20%。
3、一次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3-6人(二级)。
1)扣罚事故车间科室当月二次工资100%,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扣罚3个月奖金,安全员当月奖金;
导致事故次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奖金。
2)扣罚厂安全员当月奖金。
3)扣罚厂主管科长当月奖金。
4)扣罚厂主管领导5%年度薪酬。
5)扣罚厂主要领导4%年度薪酬。
6)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按照政府部门处理决定中行政处分所对应的经济处罚执行。
4、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7-9人(一级)。
1)扣罚事故车间科室当月二次工资100%;
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扣罚6个月奖金,安全员2个月奖金。
2)扣罚厂安全员2个月奖金。
3)扣罚厂主管科长2个月奖金。
4)扣罚厂主管领导10%年度薪酬。
5)扣罚厂主要领导8%年度薪酬。
6)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按照政府部门处理决定中行政处分所对应的经济处罚执行。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后确定不是责任事故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对有关人员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对够不上工伤的,医药费自理,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对有关人员减半处罚。
对当事人符合工伤条件自愿放弃上报的,经厂领导同意可免于处罚,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减半处罚。
第十四条对公司和厂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制和事故隐患进行经济处罚:
1、发现违章违制行为的,一人次扣罚100元;
没有认真执行作业和检修挂牌制度,一处扣罚500元。
2、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一项扣罚1000元;
各种安全保护、防护设施缺失或损坏没有及时恢复,一处扣罚500元。
3、安全管理台帐、记录、报表不完整或上报不及时,一项次扣罚100元。
4、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缺少一次,扣罚200元活动记录内容填写不齐全、无法辨认,扣罚100元。
5、岗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一人次扣罚100元。
第十五条新职工、劳务用工、临时工、代培实习人员以及其它形式的用工;
调换工种或脱离原工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上岗前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一经查证核实,对责任单位按照每人次1000元进行扣罚。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而独立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按照个人500元单位500元进行扣罚。
第十七条大中修技改项目没有按照规定上报安全审批手续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八条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原则的,扣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十九条无故不出席厂每周的安全例会或有事不请假者一次扣罚100元。
第二十条违反生产现场“6S”管理标准规定的,每处扣罚100元,整改不及时的加倍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生产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后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以及危害的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分的种类有通报批评;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职);
撤职;
留用查看;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轻伤事故的,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次事故重伤1-2人(三级),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
对车间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对厂主要领导给予通告批评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次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3-6人(二级),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开除厂籍,留厂察看1年(死亡的不予追究)处分,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2年处分,对车间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厂级主管领导给予记过处分;
对厂级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同单位一年内发生第二次死亡事故的,对主管安全副职给予降级(职)处分;
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同单位一年内发生第三次死亡事故的,按一级事故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7-9人(一级)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1年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开除厂籍,留厂察看2年(死亡的不予追究)处分,只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车间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厂级主管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厂级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后确定不是责任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对有关人员降低一个档次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章规定处分条款与公司及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分决定不一致时,执行公司及事故调查组的处分决定。
对厂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处分,执行公司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决定。
第六章安全生产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厂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为:
公司发放的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和日常安全生产考核的各种罚款,不足时由厂补足。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生产技术安全科设立账户集中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一条使用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是由生产安全科提出奖励计划,报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以下奖励:
1、用于月奖励。
2、用于厂安全文明生产挂旗时各车间科室的奖励。
3、用于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人身事故发生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4、用于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5、用于组织安全宣传、教育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相关术语的含义: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轻伤事故:
是指受伤人员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
是指受伤人员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上,但没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事故。
责任事故的确定由公司安委会和政府事故调查组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各车间科室要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安全生产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的单项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同时有效,相抵触者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生产安全科。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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