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幼儿园基础评监指标检核表受评园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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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車概況
車號:
駕駛姓名:
合計:
輛
幼兒園現有
教職員人數
合格教師:
人
代理教師:
幼童車駕駛:
廚工:
教保員:
人
助理教保員:
人
教學支援人員:
職員:
合計
全園班級、幼生數及教保服務人員名冊
班級名稱
幼生數
教保服務人員名冊(請填寫該班導師姓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全園現有班級總數:
全園幼兒總數:
人(含特殊幼生:
人)
幼兒園園名:
類別
項目
細項
評鑑方式與檢核資料
自評情形
檢核情形
園所現況說明
(園所可自行增列補充,或於符合之欄位勾選)
(評鑑委員可依園所現況註記)
符合
不符合
免檢核
1.設立與營運
1.1
設立名稱
1.1.1
招牌及對外銜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相符。
1、查閱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
2、實地觀察幼兒園招牌、幼童專用車及園方網頁名稱。
3、未設置網頁者,網頁免檢核;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幼童專用車免檢核。
其他具幼兒園銜稱之設施設備為(可複選):
□幼童專用車
□園方網頁(網址:
)
□其他(請說明)
1.2
設立地址
1.2.1
使用地址及樓層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1、查閱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使用地址及樓層。
2、實地觀察幼兒園地址及使用樓層。
1.3
師生比例
1.3.1
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1、查閱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之幼生清冊。
2、查閱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之教保服務人員清冊。
3、實地觀察。
1.4
資訊公開
1.4.1
設立許可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實地觀察。
1.4.2
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實地觀察:
1、教師應公開教師證書。
2、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應公開學歷證書,公立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得公開銓審文件。
(可自行增列補充,或於符合之欄位勾選)
2.總務與財務管理
2.1
接送制度
2.1.1
訂有幼兒接送辦法,並告知家長。
1、查閱接送辦法。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通知紀錄,如接送卡、親子聯絡簿、家長手冊等。
1.提供通知紀錄資料(可複選):
□接送卡□親子聯絡簿□家長手冊
□其他(請說明):
2.2
收費規定
2.2.1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並告知家長。
1、查閱評鑑當學年之公告紀錄,如書面公告、園方網頁資料等。
2、抽查評鑑當學年之通知紀錄,如親子聯絡簿、家長通知單等。
1.當學年公告紀錄為(可複選):
□書面公告
□園方網頁資料(網址:
2.提供通知紀錄資料(可複選):
□親子聯絡簿□家長通知單
2.2.2
各項收費應列有明細,並開立收據,且未逾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數額。
1、公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收費規定。
2、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相符;
收費數額不得逾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資料。
3、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收費存根。
2.3
幼兒保險
2.3.1
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本項目得於評鑑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就承保公司提供之評鑑當學年投保名冊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2.4
環境設備維護
2.4.1
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並留有紀錄。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消毒紀錄。
2.4.2
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之安全性;
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1、檢核項目得由各園自行訂定或參考教育部提供之資料修訂之。
2、檢視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檢核紀錄。
3、檢核結果為待修繕或汰換者,應再檢視處理情形之紀錄。
3.教保活動課程
3.1
課程規劃
3.1.1
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會議紀錄。
3.1.2
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如作息時間表、教學課程表等。
1.提供資料:
(可複選)
□作息時間表□教學課程表
3.1.3
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3.1.4
每日應規劃三十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3.2
幼兒發展篩檢
3.2.1
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並留有紀錄。
1、篩檢項目得採用直轄市、縣(市)主管衛生機關或其他單位所定項目,或由各園自行訂定。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發展篩檢紀錄。
3.3
活動室環境
3.3.1
活動室之桌面照度應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應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
1、未使用黑板者,黑板照度免檢核。
2、實地觀察及量測。
3.3.2
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並留有紀錄。
本項得擇一評鑑:
1、採設置棉被收納空間為評鑑細項者,以實地觀察方式為之。
2、採每二週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為評鑑細項者,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相關紀錄,如親子聯絡簿、家長通知單等。
1.本園採以下方式評鑑(二擇一):
□設置棉被收納空間
□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
3.3.3
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獨立設置,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1、實地觀察。
2、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採混齡編班之幼兒園,此項免檢核。
1.本園是否招收二歲至未滿三歲之幼兒:
□是□否
3.4
午休
3.4.1
全日班應規劃適宜之午睡時間;
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
1.本園幼兒午睡時間為:
2-3歲幼兒:
(無此項者免填)
每日時分~時分
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2.提供資料(可複選):
4.人事管理
4.1
津貼權益
4.1.1
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1、抽查一百年至評鑑當學年持續在園任職之教保服務人員其薪資相關資料,如投保薪資證明、勞工名卡、入帳證明文件等。
2、園內未有符合上開條件之教保服務人員者,此項免檢核。
1.園內符合該項指標所指條件之教保服務人員姓名:
□投保薪資證明□勞工名卡
□入帳證明文件
4.2
員工保險
4.2.1
教職員工均應辦理保險(勞保包括職災或公保、健保),且保費依規定分攤,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1、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薪資資料。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保單、投保名冊(包括投保薪資證明)及繳費收據。
4.3
退休制度
4.3.1
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金額證明文件等。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1
餐飲管理
5.1.1
有公布每個月餐點表,並告知家長。
1、查閱當學年之公告紀錄,如書面公告、網頁資料等。
1.本園公告每月餐點表之方式(可複選):
□網頁公告(網址:
□網頁(網址:
5.1.2
點心與正餐之供應時間,規劃至少間隔二小時。
1.本園幼兒使用點心時間:
2.幼兒使用正(午)餐時間:
3.提供資料(可複選):
□其他(請說明):
5.1.3
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應為不銹鋼或瓷製材質。
但幼兒自行攜帶之餐具不在此限。
實地觀察幼兒使用之餐具。
5.1.4
廚房之出入口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且無損壞。
實地觀察病媒防治設施,如自動門、紗門、塑膠簾、空氣簾或其他設備等。
1.廚房之出入口設置病媒防治設施為:
□紗門□塑膠簾□空氣簾
□其他設備(請說明)
5.1.5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留有紀錄。
1、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
2、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3、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此項免檢核。
5.1.6
經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每三個月至少檢測一次大腸桿菌群,並留有紀錄。
5.2
衛生保健
5.2.1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且未有積水之情形。
實地觀察盥洗室(包括廁所)。
5.2.2
男、女廁應分別設置;
若未分別設置,則應有隔間設計。
本項得就下列二項,擇一實地觀察評鑑:
1、男、女廁分別設置。
2、男、女廁未分別設置者,則以隔間之情形評鑑之。
隔間設計得依幼兒不同年齡發展之特質,在兼顧幼兒安全之原則下,以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之;
裝設門扇者,不得裝鎖;
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男、女廁分別設置。
□男女廁未分別設置。
5.2.3
每學期應至少測量一次幼兒身高及體重,並留有紀錄。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幼兒身高及體重測量紀錄。
5.2.4
有建立幼兒託藥措施,並告知家長。
1、查閱託藥規定。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通知紀錄,如親子聯絡簿、家長手冊等。
5.3
緊急事件處理
5.3.1
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1、查閱緊急事件處理相關規定。
2、緊急事件處理機制,應包括以下項目:
(1)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
(2)事故傷害防制規定。
(3)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
(4)責任通報作業流程(如兒童虐待、家暴、性侵害等)。
5.3.2
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登載幼兒園緊急聯絡人資料。
1、查閱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資料。
2、本項目得於評鑑前,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網站資料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6.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
6.1.1
幼童專用車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所定期限接受定期檢驗,檢驗合格並留有紀錄。
1、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此項免檢核。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檢驗合格紀錄。
1.本園是否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
□是□否(填「否」者以下免填)
2.□提供當學年度及前一學年度定期檢驗合格紀錄
3.□提供當學年度及前一學年度保養紀錄
4.提供駕駛資料:
□駕照□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年滿二十歲之身分證明文件
5.汽車專用滅火器之有效期限:
6.□提供發車前車況檢查紀錄
7.提供幼兒乘車清點資料:
□乘坐幼兒名冊
□每日上下車之核對紀錄
8.提供幼童車逃生演練資料:
□行事曆
□演練紀錄(包括演練照片)
6.1.2
幼童專用車至少每半年應實施保養,並留有紀錄。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保養紀錄。
6.1.3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照,並應配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2、查閱相關資料:
(1)駕駛:
查閱駕照。
(2)隨車人員:
查閱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或年滿二十歲之身分證明文件。
6.1.4
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汽車專用滅火器,且在有效期限。
2、實地觀察每輛幼童專用車之汽車專用滅火器。
6.1.5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應於每日上、下午發車前均確實檢查車況,並留有紀錄。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紀錄。
6.1.6
幼兒上下車時,均應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有紀錄。
2、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乘坐幼兒名冊及每日上下車之核對紀錄。
6.1.7
每學期應至少辦理一次幼童專用車逃生演練,並留有紀錄。
2、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演練紀錄(包括演練照片)。
6.2
場地安全
6.2.1
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1、本項目得於評鑑前,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查核結果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2、查閱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結果證明文件。
6.2.2
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2、查閱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結果證明文件。
6.2.3
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手,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1、未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或園址位於一樓者,此項免檢核。
2、實地觀察。
6.2.4
戶外遊戲場地面應無障礙物。
1、無戶外遊戲場地,此項免檢核。
6.2.5
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
1、未設置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者,此項免檢核。
自評表核章欄
說明:
自評情形填畢後,請幼兒園相關人員核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承辦人:
園(校)長:
填表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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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 幼儿园 基础 指标 检核 表受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