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检验和监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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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岩土体所受到的施工作用和各类荷载的大小以及在这些荷载作用下岩土反应性状的监测。
如土与结构物之间接触压力的量测、岩土体中的应力量测、岩土体表面及其内部的变形与位移监测、及孔隙水压力的量测等。
2)对施工或运营中的结构物的监测。
除沉降观测之外,还包括对主体结构和基坑开挖支护结构等的监测。
对于某些重要的工程、监测工作还应在结构的运营中继续进行,有的甚至要监测十年以上。
对于核电站这类特别重大的工程,在整个有效运营期间都要定期进行监测工作。
3)对环境条件,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相邻的结构、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进行监测。
这包括施工造成的振动、噪声、污染等因素对环境的影响。
3.现场检验和监测的基本要求
1)现场检验和监测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必要的项目,在使用期内继续进行。
2)现场检验和监测的记录、数据和图件,应保持完整,并应按工程要求整理分析。
3)现场检验和监测资料,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
当监测数据接近危及工程的临界值时,必须加密监测,并及时报告。
4)现场检验和监测完成后,应提交成果报告。
报告中应附有相关曲线和图纸,并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
10.1位移(变形)量测
一、沉降观测
1.结构物或地面沉降
⑴水准仪测量—适用于观测点通视条件好
⑵水位计—适用于建筑物内部(图10-1)
2.土体内部沉降
⑴单点观测—只观测一个深度
沉降板(图10-2)
螺旋式测杆(图10-3)
⑵多点观测—观测多个深度
金属锚片式(图10-4)
分层多点沉降观测仪(图10-5)
二、水平位移量测
1.结构物或地面水平位移
⑴钢卷尺测量
⑵经纬仪测量(图10-7)
⑶水平杆或引伸计(图10-9)
2.土体内部水平位移
测斜计(图10-10、图10-11)
10.2应力(压力)量测
一、接触压力量测
土压力盒
气压式土压力盒(图10-12)
钢弦式土压力盒(图10-13)
二、土体内部应力量测
三、支撑结构受力量测
⑴钢弦式应变计(图10-16)
⑵液压千斤顶
10.3孔隙水压力量测
一、渗透性好的土
1.观测井
2.敞开式测压管
二、渗透性差的土
封闭式测压计(图10-17)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1.天然地基的检验
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
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岩土分布及其性质;
②地下水情况;
③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
2.桩基工程的检验
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
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
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
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
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
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还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
4.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支护结构的变形;
②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
③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
④地下水位;
⑤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
5.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
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②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
③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
④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
⑤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
6.岩土体的监测
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
①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
②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
③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监测的基本规定
1)下列情况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①场地及其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并可能危及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
②工程建设和运行,可能加速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或引发地质灾害时;
③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附近环境可能产生显著不良影响时。
2)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根据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纲要,按纲要进行。
纲要内容包括:
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时间间隔和期限、观测仪器、方法和精度、应提交的数据、图件等,并及时提出灾害预报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2.岩溶土洞发育区的监测
岩溶土洞发育区应着重监测下列内容:
①地面变形;
②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
③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情况;
④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发育和塌陷发生的影响。
3.滑坡监测
滑坡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滑坡体的位移;
②滑面位置及错动;
③滑坡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④滑坡体内外地下水位、流向、泉水流量和滑带孔隙水压力;
⑤支挡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移、变形、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4.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
当需判定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时,应对张裂缝进行监测。
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崩塌,应进行系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塌落方向和途径、影响范围等做出预报。
5.现采空区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
对现采空区,应进行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观测线宜平行和垂直矿层走向布置,其长度应超过移动盆地的范围;
②观测点的间距可根据开采深度确定,并大致相等;
③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速度和开采深度确定。
6.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
因城市或工业区抽水而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应进行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监测要求和方法应按有关标准进行。
***地下水的监测***
1.应进行地下水监测的工程和环境
下列情况应进行地下水监测:
①地下水位升降影响岩土稳定时;
②地下水位上升产生浮托力对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防潮、防水或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时;
③施工降水对拟建工程或相邻工程有较大影响时;
④施工或环境条件改变,造成的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变化,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较大影响时;
⑤地下水位的下降造成区域性地面沉降时;
⑥地下水位升降可能使岩土产生软化、湿陷、胀缩时;
⑦需要进行污染物运移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时。
2.地下水监测工作的布置
监测工作的布置,应根据监测目的、场地条件、工程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3.地下水监测方法的规定
地下水监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水位的监测,可设置专门的地下水位观测孔,或利用水井、地下水天然露头进行
②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的监测,可采用孔隙水压力计、测压计进行
③用化学分析法监测水质时,采样次数每年不应少于4次,进行相关项目的分析。
4.地下水监测时间的要求
监测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动态监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②当孔隙水压力变化可能影响工程安全时,应在孔隙水压力降至安全值后方可停止监测;
③对受地下水浮托力的工程,地下水压力监测应进行至工程荷载大于浮托力后方可停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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