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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燕
电话(传真):
86780515E—mail:
tqw@
附:
1、宁波市北仑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
2、北仑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自查表(各主管单位填写);
3、北仑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检查表(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4、北仑区历年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名单
宁波市北仑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008年3月17日
主题词:
“青少年维权岗”复查通知
抄送:
区委区政府团市委
宁波市北仑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2008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1:
宁波市北仑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促进我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特别是未所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妇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文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系统行业及其部门和基层单位中开展。
第四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
是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核心,系统行业岗位服务、岗位创优为重点,以行业管理规范为基本条件,以严格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社会性、公益性达标创优活动。
第五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做贡献。
第六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各行业系统要充分认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将以往开展的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与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做到名称统一,操作上并轨,做到独具特色、富有实效。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优秀“青少年给权岗”应具备和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本职工作突出。
2、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主动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有利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3、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通过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组织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指导青少年法制学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青少年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4、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重视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和安置工作,为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和救助。
第八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七条规定;
2、符合本系统行业创建标准;
3、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负责人政治强、业务精,能调动岗位职工积极性;
4、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活动有计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采取自上而下、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只有是本级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才有条件申报更高层次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十条区级各系统行业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应根据创建单位上报的材料,对其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符合标准,经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纪委小组审定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择优向市、省推荐,参加上一级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表彰大会,对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各系统、各部门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表彰,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同时要结合实际,制订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奖励机制,要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奖励纳入本单位先进表彰体系,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与相应等级系统行业先进集体同等待遇。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逐步建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管理档案,实现创建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相同)是区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区委,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考核、命名、表彰、授牌,并协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有关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区级系统行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聘请热心青少年权益工作,具有一定青少年保护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直接或间接从事青少年事务的优秀工作者、研究青少年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代表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察员”,加强创建活动的监察。
第十六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积极有效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采取各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活动,协助各级团委和主管部门做好创建活动的督查、考核、评比、管理工作,推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要专门开设青少年维权电话,公布电话号码,面向社会提供维权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
正在创建的单位,要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牌或旗帜;
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部门,要悬挂相应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
牌匾悬挂在单位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定期考核。
考核以组织检查的情况、“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的意见、青少年维权电话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各界反映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保留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撤销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要经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撤销的牌匾收归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行业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系统行业可根据具体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系统行业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2:
北仑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自查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被命名为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近年来主要工作小结
(1000字左右材料附页说明)
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机构合并、撤销、更名等请在工作小结一栏简要注明。
附3:
北仑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检查表
负责人
获得荣誉称号的年份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邮箱
邮编
维权岗自查的结果
(盖章)年月日
如要摘牌
原因陈述
区未保委意见
附4:
北仑区历年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名单
(2006年度以前)
区公安分局
北仑区公安分局交警城关中队
北仑区看守所
区公安分局霞浦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柴桥交警中队
区公安分局小港交警中队
区公安分局白峰派出所
白峰交警中队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区人民法院刑庭
小港人民法庭
区人民检察院
区文广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区文体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仑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
区工商分局12315中心
新碶街道杜鹃社区居委会
新碶街道银杏社区居委会
新碶小学
大碶街道司法所
小港街道司法所
霞浦街道综治办
白峰镇峰城社区居委会
春晓镇三山学校
春晓镇团委
梅山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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