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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逃亡21年之久,终于在2011年的国家“清网行动”中被抓获归案。
案件已经判决刘某死缓并生效,但判决附带民事赔偿18多万元,因无财产可执行而迟迟没有实现执行,双方的家庭均受到严重的打击
。
(二)由邻里纠纷长期存在引起的突发性刑事犯罪案件
中新网邢台2014年1月14日电,河北省隆尧县警方14日通报,12日16时,隆尧县东良乡周村两邻里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犯罪嫌疑人武某虎用铁棒将邻居张某彬、其妻陈某、其长子张某涛、其次子张某龙打死。
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虎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了解,2009年因张某彬家后墙抹灰,掉在武某虎家的宅基地上,两家发生纠纷,后经乡法庭调解才平息。
但是两家自此结怨,几年内两家为小事经常发生口角。
12日下午,武某虎家门口被扔酒瓶,武某虎以为是邻居张某彬家人所为,于是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
冲突过程中武某虎用铁棍先后将邻居张某彬家4人打倒,导致死亡。
(三)由邻里纠纷长期存在引发的有预谋的故意刑事犯罪案件
据青海新闻网2014年1月8日报道,“1·
04”循化灭门案系乡间怨恨引起的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庞亚轮酒后想起与邻居兴华以前有过争执,决定趁天黑入室报复兴华。
由于是邻居,他将爱秀(兴华的妻子)杀死后怕他的孩子认出自己,于是狠下心来又将三个孩子杀害,致使发生一家四口惨被灭门的悲剧,最小的只有3岁。
据“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时发现,不少案件是由邻里纠纷而引发。
2010年至2013年9月,该院共审理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107件109人,占全部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78.6%,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我列举的案件
(二)和案件(三)都是最近发生的刑事案件,可见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的数据和反映的趋势是普遍存在的。
二、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特点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邻里纠纷可分为一般口角纠纷,产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等。
据此我们可以分析出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几个特点:
(一)突发性强。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多因口角引发,犯罪的起因简单,突发性强。
具体表现为实施犯罪前无预谋,只是一时气急冲动,就大打出手,相互格斗,酿成恶果。
如案例
(一)就具有这样的特点。
(二)常因琐事引发。
邻里关系是农村居民中很重要的随时面临的社会关系,邻里琐事纠纷随时就有可能发生。
而这些琐事又往往引起双方以往的产权或相邻权积怨,进而升级为刑事犯罪案件,导致行为人一时失控,老账新帐一块算而不计后果。
案例
(二)中,由于邻里纠纷长期得不到良好的解决,最后由于琐事发生口角导致4人死亡的悲剧。
(三)行为人文化素质低,容易形成积怨难以解决。
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低,文盲占大多数。
20世纪八九十年代辍学打工现象普遍,农村人际关系疏远,利益需求增多,沟通少,解决方法单一,容易形成积怨。
(四)行为手段有向残暴发展的趋势,民事赔偿实现率低。
在诸多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有人身伤害的,有毁坏财产的,有积极赔偿的。
但很多行为人经常是性格内向的老实人或者是家庭条件较差,上有老下有小的人,自身经济条件缺乏对被害人的赔偿,导致双方家庭损失都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故意杀人案,由于是熟人,一旦杀了人,就想到的是杀人灭口,以致造成灭门的惨案。
即使最后判了附带民事赔偿也难以执行。
以上三个案例中在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无法用经济赔偿来衡量的。
三、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原因
在这里我需要先说明四点:
第一,我选择的论题范围很狭窄,仅限于我们农村,而且只是由邻里纠纷引起刑事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转刑问题,可这个范围的成因及要解决的问题很广。
第二,关于邻里纠纷的概念我支持北京大学教授车浩在《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一文的界定,就是“邻里纠纷不是空间性和物理性的地域概念,而是以熟人社会为情理基础、以特殊预防为刑罚目的、以直接关联性为教义学特征的法律概念”。
这一概念的提出应该说是丰富了我们的法律理论。
云南法院改来改去其实就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概念,缺乏我们官方支持的权威法律论述,才显得法院不能独立办案。
第三,我列出的三个案例中虽然有不符合“邻里纠纷”这个范畴,但是这种作为农村刑事案件的现状,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犯罪案件致害范围的扩大化是一种普遍的现实。
第四,我列举的三个案例中,后两个是新闻,也与第一个案例形成对比。
二十年前的人的思想还受着文革带来的影响,杀人是要“法办”的,是不得了的事。
在案例
(一)中显示,虽有周家人很多在场,刘某却不敢“大开杀戒”,而如今的趋势是杀起人来就控制不住自己,案发当时凡是认为有阻碍自己的人都可以杀。
基于以上界定,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有以下几个成因:
(一)行为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其一,文革后的农村可谓是千疮百孔,温饱问题是农民的头等大事,采取什么生产组织方式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今60多岁的父辈们在当时有文化的人很少。
国家推广义务教育,争取小孩上学成了老师宣传义务。
可我们这一辈70、80后的农村人为了生活,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甚多。
直到现在90后的大学生才多起来。
这离不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进步。
可如今的农村形成了这样一个局面:
现在70、80后的青中年是农村的骨干组成
却不在农村生活,而是常年在外务工。
他们社会地位低下,就业生存压力大,加上邻里之间互相依存关系疏远,人际关系变得冷漠。
由于文化素质低,对外界的新兴事物的理解也浅显。
其二,虽然农村空心现象严重,邻里日常纠纷相对减少,但是这种现象就像《论法的精神》中对中国现状的描述一样,生活的不稳定造成了农民十分珍惜自己的既得利益。
另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以国家强制力表现的法律宣传力度在农村相对减弱,国家“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管理模式形成,农村与城市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二元化。
这对常年在外务工受到城市一知半解影响的大多农村青中年来说,无法深入融入城市生活。
他们的意识在农村习惯法的影响和在城市国家法的影响存在着落差,显得有些模糊不清,造成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
这就像《论法的精神》中说的一样,“刑法能让人产生畏惧,可是,宗教也有自己的刑法,也让人产生畏惧。
一种畏惧将被另一种畏惧抵消。
人的心灵夹在两种不同的畏惧之间就会变得凶残。
”这就像我们一个人戴了两个不一样时间的手表一样,在同一个时区,你就分不出哪个是对的时间,就容易对事情判断错误。
所以在发生邻里纠纷时,一旦矛盾激化就不可收拾。
以前很普通的玩笑可能是一句辱骂的语言,而对于受农村习惯影响较深的却不以为然,这样的矛盾就产生了。
我列的案例
(一)就属于这样一个情况,周某与刘某从小长大,不到二十岁就各自出门在外谋生,事发当年双方都各自回家,本来是聚在一起热闹热闹。
周某长刘某一辈,在酒席间周某开玩笑似的叫刘某“小”,刘某感觉是对他的侮辱,双方互不相让,加上酒精的作用,越说越离谱,最后发生命案。
其三,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不断推出新的政策和法律来惠及农村,农村产权利益多元化,可由于宣传不到位,政府对农村的产权确认力度不够,农民产权纠纷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由于邻里之间聚少离多,虽然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可农村文化不再像以前那样丰富了,所以发生小的纠纷在未解决之前就已经各奔东西,双方沟通少,误会多,这就为双方心里结了疙瘩。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带来的人际关系的冷漠和社会诚信的缺失,许多邻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宁愿自己解决也不愿意找有关组织处理,以致最终拖到矛盾纠纷激化而相关组织并不了解。
案例
(二)中“周村村民告诉记者,武家与张家素有不和,几年前就发生过冲突,武某虎在村里算是个老实人,平时不言不语,性格很是内向,这回不知为什么这样,也太狠了,其实就是点小事,没必要杀人。
”而这“没必要”却发生了。
(二)农村传统观念影响强,纠纷不能及时彻底解决。
其一,我们这一代人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走来的,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为解决经济问题开始的是大量的经济立法,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影响相对减弱,宽松利民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让在改革开放前打破得支离破碎的那些中国旧思想在农村渐渐兴起。
可兴起的旧思想鱼龙混杂,更有甚者迷信也跟随兴起。
而且,受到中国封建传统私有观念的影响,继承祖地成为宅基地纠纷产生的一大原因。
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势力在农村形成,产生了地痞恶霸,这对那些单门独户人家构成了现实或潜在的威胁。
如果彼此相处和好,则你谦我让,相安无事;
一旦关系不睦,就会产生摩擦,轻则出言不逊,相互谩骂,重则拳脚相向,酿出祸端。
在一则《父子不堪“恶邻”骚扰杀人碎尸抛海受审》新闻中,犯罪嫌疑人对于“碎尸投海”的解释就是“之前听村里老人家讲述,如果不碎尸的话,死人的鬼魂会回来报复,担心这个才将被害人碎尸并丢入海中。
”。
可见迷信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致使后果更严重的作用。
其二,在国家提倡法治的影响下,受中国传统思想中糟粕的东西影响较深的人学会用潜规则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美国法哲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说的“一项得到明确表述并获得公开的规则使得公众得以能够判断其公正性。
”,而“这世界上大多数不义不是通过拳头、而是通过肘子来完成的。
也就是说现在农村人也理解到了国家的法治是通过外在行为来表现的,即“拳头”,而“潜规则”就是“肘子,它可以巧妙地绕开国家法来进行。
这对于利益受害的一方就无法公开的与对方对抗,加上中国儒家传统的“非诉”主张的影响,纠纷就不能及时彻底的解决。
容忍就像一个气球,达到一定限度就会爆炸。
案例二中发生的事就是这样的原因。
在上个原因中我主要是从国家、社会外部环境对农村的影响来分析,这里是就农村传统观念中的不良观念做出的分析,这个原因也是国家法在农村实行的一个障碍。
(三)农村基层组织薄弱,预防纠纷升级能力小。
首先,前两个原因的形成,离不开农村基层组织预防和化解邻里纠纷的能力。
农村基层组织即村委会应该是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因农村平时处在空心状态,农村基层组织除了具有联系乡镇与农民的功能,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对邻里纠纷的引导和农村文化建设,缺乏与群众的感情交流,造成对邻里纠纷信息不够掌握,不能对邻里纠纷正确引导,最终小事拖大,使邻里纠纷不断激化直到引发恶性刑事犯罪案件。
其次,还有一些农村基层组织自治组织软弱涣散,名存实亡,基本不发挥作用。
而且,极个别农村基层组织甚至被宗族势力所掌控,滋生腐败。
这些造成农村基层组织不能适应社会变化带来的农村利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新形势,工作方法简单。
这样的农村基层组织不能在农村形成一个“有能力”的形象,邻里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因不相信农村基层组织,不能及时的寻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进而铤而走险。
再次,在现今农村,因邻里纠纷容易形成积怨,难以真正得到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明显下降。
公检法机关面对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存在单纯依法办案的思想,结了刑事案子却不能化解那些引起刑事案件的邻里纠纷。
四、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问题的原因分析,不难看出,在农村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费孝通先生说过: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
”国家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就像言多必失一样,太多了就不切实际了。
现在不是我们做没做这些工作的问题,而是我们怎样较好的执行这些政策和法律来解决这种“二元化”现象,让农村真正融入我们的“依法治国”方略之中,让农民享受到“依法治国”的利益,解决我们面临的农村邻里纠纷频繁升级问题。
“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
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生了。
”如果因良好的法律不能很好地执行造成推出另外的政策,这就像用一个谎言来掩盖另一个谎言,永远都处理不好。
由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科技的发展,信息的迅速传播,现今的农村经过三十几年的变迁,农民不再是生于斯,死于斯的附于土地上。
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已经使农村互助依存关系瓦解,不能再简单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来处理人际交往中的利益关系,但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中对中国农村“差序格局”和“维系着私人的道德”等方面的写照依然存在。
《论法的精神》指出:
“各种法律应该与业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其中包括藉以组成这个政体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维持这个政体的公民法。
”所以,再去主张不打破地方习惯来反对国家法在农村的实行,实属保守主义,有违国家施政原则,不但不能顺应如今农村发展,也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国家理念。
姜明安教授在《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
》中说:
“我们只有通过政治、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真正将法治确立为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目标和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民的法治教育和法律文化灌输,才能使我们的国民逐步在其内心深处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值得我们庆幸的是,我们伟大的党在这关键时刻推出的一系列农村政策却恰恰适应了这个潮流。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了详细而又纲领性的阐述,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
在这样的利好的情势下,我觉得我们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来预防和遏制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继续发展的趋势。
(一)发展开放的地方经济,加强全国经济的联系纽带。
其一,由于中国经济地区发展不平衡,直接造成的是中国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性大,生活不稳定,思想情绪波动大,容易冲动。
作为农村人,出门打工只是打的年龄工,老了终究要还乡,所以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劳动力本地就业问题对稳定农村人的思想情绪,使他们能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开放的共同意识极为重要。
其二,现在,国家大城市,大企业都是新理念管理,而且也适应国家的发展趋势,所以打破城乡意识二元现象,要首先打破城乡经济的二元制,加强全国经济的联系,将国家的主流意识引入农村,将农村融入国家大家庭中去。
(二)加大法律道德教育,抵制农村不良社会传统。
其一,农村如今可谓是民事、行政、经济法律空白的地方,农村人能接触的法律大多是电视新闻和进城务工得到的法律知识,并没有专业的法律教育。
乡镇义务教育里有思想品德课程却没有法律课程。
在农村加强法律教育,首先要从学校入手。
我逛了我们地级市里的书店,除了养生,科技之类的书,很少有法律法规的书,最多的是如何教育孩子成才的书。
这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法律意识。
这是很危险的事。
教育出来一个不知道社会规则的人才,只不过一只花瓶而已,一碰就碎,没什么作用。
其次是当地政府要切合当地实际,结合当地各种媒体,以易懂的方式主动宣传法律,抵制不良社会传统。
其二,法律教育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农村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农村人的法律意识,融法律于农村人的信仰。
在农村的法律教育,不仅要进行实体法的教育,更应注重程序法的教育,因为中国农村几乎没有程序法的意识。
其三,“只要民族精神与政体原则不相违背,立法者就应尊重这种民族精神。
因为,只有当我们自由自在地依照天赋秉性行事时,才能做得最好。
”中国传统的传承和发展在农村要比城市敏感,乡俗陋习在农村的影响也比较深。
因此,如果在农村为了尊重传统习惯而不重视国家法的作用,确实是有违我们的“施政原则”。
“这些习惯与主导法律不存在矛盾时,可以用作主导法律的补充。
”,所以我们要在不违背施政原则的前提下,在农村改变陋习,树立新风尚,结合国家法律发展中国优良传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各基层组织在农村依法处理邻里纠纷的作用。
首先,村委会在邻里纠纷发生后应主动及时公正的解决,并跟踪留意纠纷发展变化,切实关心本组织内居民利益。
其次,加强人民调解在调解邻里纠纷的作用。
邻里纠纷中,在农村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现在,法律的解决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农村人对司法的程序性缺乏了解,容易造成双方的误会,人民调解的作用就显得比较重要了。
而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过多的强调了法院的作用,人民调解的作用明显减弱。
在这农村转型时期,加强人民调解的作用很有必要。
再次,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梳理和确认农村居民的财产权属关系,预防因财产权属争议引发邻里纠纷。
另外,基层法院应改变过去那种裁决就结案的工作方式,要注重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注重邻里纠纷的彻底解决。
总之,各基层组织在依法处理农村邻里纠纷时,也是一个进行良好的法制教育的机会,更是一个实践依法治国,如何将国家法与已有中国农村传统相结合的机会。
这考量着我们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质,所以基层组织人员要抛弃法条主义,注重案件在法律上的实质,才能更好地解决好邻里纠纷。
(四)打击渎职、贪腐现象,切实保护依法治国对农村居民带来的利益。
我们依法治国的目的是让国民遵纪守法,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法律不但规定应该和不能做什么,也规定了能带来哪些利益,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渎职和贪腐行为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这些利益和基层组织的公信力。
邻里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不能,也不愿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来解决,就会出现暴力相抗的局面。
乡镇政府应认证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保证村民委员会的纯洁,减小国家法律在农村实施的阻力,杜绝看似合理却不合法的事情发生。
(五)推进刑法社会化,提高刑事司法在农村的信任。
“社会刑法是以一个社会中的基本社会分层或社会风险为基础,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或不同的犯罪配置不同的罪刑规范而形成的一种功能主义刑法。
”,其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刑法重视刑法的目的性”。
我们在农村普及法律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基层组织在处理邻里纠纷的作用,会对农村邻里纠纷的产生和引发刑事案件起到预防和及时、彻底解决的作用,而推进刑法社会化不但起到预防作用,反过来更有利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顺利处理。
随着全国劳动力自由的流动,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刑法的社会化势在必行。
但是,在农村,刑罚的报应主义思想还很严重,国家的“少杀、甚杀”的刑法政策无论是基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还是真正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在农村还解释不通这样一个事实:
人的生命同等的重要,杀人犯不判死刑而死者的生命就不重要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2010年2月8日)中有关农村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刑事犯罪的规定,并没有起到预防和减少农村刑事犯罪的作用,却给农村人一种“杀人有理”,而且可以“花钱买刑”的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这个“座谈会纪要”成了法院审判的依据,我总感觉怪怪的:
它不是法律却胜过法律。
所以,刑法社会化不是对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变更,而是依然离不开立法机关的明确立法,司法机关不能用过多“闭门造法”的司法解释来代替完成。
司法的独立性,不意味其孤立性。
“司法不能孤悬于民意之外,司法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彼此抵牾甚至撕裂。
”平等的看待农村,不意味着没有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仅像我们“男女平等,男女有别”的观念一样而已,是不能无端引出另外的法律的。
王启梁在《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_民意和政治_以李昌奎案为中心》中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李昌逵案件中体现的是法院内部法律世界观的紊乱。
因此,提高刑事司法在农村的办案效率,降低成本,加强其透明度和影响力,在法院系统内部,以及与社会民众之间形成普遍共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司法机关要做的重中之中。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切实贯彻,关键在于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强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意识,要勇于、善于耐心细致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以及相关方面的说服与引导工作。
”这样会使邻里纠纷当事人能够意识到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处在因不信任而去“法外求法”,致使纠纷进一步恶化的状态,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自觉性,不至于因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引发新的纠纷。
结束语
我走向学习法律的道路,是在国家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开始的。
由于我高考成绩不理想,又不愿复读,从中专的法律专业开始走向了自考法律专科、本科的道路。
由此,我对法律有了浓厚的兴趣。
虽然我的工作与法律无关,但是没有阻止我对法律的学习。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终于修完法律专业课程,我感谢国家给我的机会,也感谢这几年来家人对我的支持!
我这个论题,是基于我自己对农村现状的体验和翻阅大量的资料而定。
在论文里,我多处用到国家法与中国传统来表述,来突显农村对民事、行政等法律概念的缺乏,这或许在城市里是感觉不到的。
由于农村法律观念的缺乏,在这个论文里我用的最多的引用是《论法的精神》,因为我想,我们面对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的问题需要用哪些法治的基本理论作指导,而不是仅仅从法律条文来解决。
我不赞成立法机构外的机构对农村做过多的“闭门造法”,特别是刑法。
因为这会很容易造成农村的法律观念的混乱,以至于造成农村人对法律尊严在城市和农村不同的错误理解,进而打破刑法在农村的预防作用。
我们应该做的是将农村与全国树立平等的统一的法律观念。
在这近半年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里,我学到了课本里都难以找到的知识,是对我学习知识的综合提高。
本篇论文可能有些不足之处,我想我会带着这些问题进一步思考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解决之道,让法律在我们农村生根发芽。
参考书目:
I著作类:
1.费孝通著:
《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法国孟德斯鸠著:
《论法的精神》,许明龙翻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3.法国卢梭著:
《社会契约论》,何兆武翻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4.美国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美国富勒著:
《法律的道德性》,郑戈翻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6.苏力著: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7.美国伯尔曼著:
《法律与革命第一卷: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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