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马凤珠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9714240
- 上传时间:2023-01-09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1.30KB
大东区马凤珠文档格式.docx
《大东区马凤珠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东区马凤珠文档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科学认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情势和“维权难”的客观态势,使工会干部自觉确立“势在必行、责无旁贷”的维权胆识
现实中导致一些工会干部不敢维权的最直观原因,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主体,要么是私企“老板”,要么是外企“老董”,要么是国企“老总”,工会干部本身作为其手下的员工,明显不在一个等量级上,维权阻力重重,困难多,风险大。
应该承认这是事实,而且是不可改变的客观态势。
因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植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内在矛盾。
市场劳动关系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与工薪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成交、用合同形式确立、以双方在劳动力供给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特定社会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既具有内在同一性:
即企业所企望的利润和劳动者所企盼的工资,都必须通过双方的笃诚合作、和衷共济,使商品赢得市场、收回成本、取得效益才能各得其所;
又具有客观矛盾性:
即利润和工资作为新增价值形态,在经营核算中具有反向增减的性态,而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又分别具有利润最大化和保障增进工资福利的趋利本能,于是劳资间不可避免产生利益纷争。
显然,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总体上处于买方约束型市场;
由于劳动者事实上处在被雇佣被管理的从属地位;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获取不得不始终依赖于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
地位一致,利益共同的劳动者,在个别的分散的抗争不断遭到共同失利后,必然地挽起手来,组织了工人联合会——工会,希冀以集体劳权的力量,求得与资方力量的平衡和劳动权益的保护。
这就是工会产生和发展的直接社会经济根源,也是工会必须以维护劳动权益为天职的本质根据。
然而,工会毕竟仍是契约劳动者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面对身为法人、雇主的用人单位,它除了拥有工人团结、集体行动的潜在力量以外,其他弱势因素并没有根本性改变。
况且,“维护”既是对既得利益的守卫,又是对损害利益的抗御,而且是对应有利益的争取,本身就是一场以弱御强的博弈。
因而,古今中外,工会维权从来都不是轻而易举的。
可见,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劳资关系,工会维权难是特定历史阶段不可避免的必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国有、集体一统独营的经济体制,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高度一致,工会的维权职能一度自然弱化。
工会也习惯于在“电影舞会合唱、打球拔河照相、竞赛评比表彰、慰问补助送葬”中乐此不疲、平顺度日。
而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外国资本大量进入中国,私人资本加速积累扩张,国有资产强化资本经营,劳动关系业已市场化、契约化、多样化、复杂化,劳资矛盾日益显现,资本恃强凌弱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工会强化维权职能势在必行!
顺应这一深刻变化,党和国家及时出台《劳动法》、重修《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确立了国际通行的保护劳权三原则:
即“最低标准法定、劳资契约自由、工会代表维护”。
这既为工会依法维权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又为工会维权增加了厚重的责任和前所未有的艰难。
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工会要带领广大职工、会员就劳动者职业稳定、工资福利、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劳动权益问题,和企业主进行协商、谈判、交涉;
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要为职工、会员做主申诉、讨公道、打官司;
同时基于我国劳动关系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工会还要恪守“劳资两利”的价值取向,坚持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把握合法、履约、有理、互利、和解的尺度,最大限度的实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高度统一。
显然,工会维权既不可能“一帆风顺”,更不可能“轻而易举”,必须义不容辞、知难而为,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因此,工会干部必须科学认知、主动应对强化维护职能的必然情势和“维权难”的客观态势,坚定确立“势在必行、责无旁贷”的维权信念,悉心领悟“知难不难”的维权哲理,义无反顾地担当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和“两个维护”的光荣使命,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牢固树立、身体力行“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实践中,自觉修炼、不断提升“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的维权境界和本领。
二、尽快建立健全保障、激励、督导工会干部切实维权的完备机制,使工会干部不断强化“迎难而进、‘敢于’‘善于’”的维权胆气。
长期以来,“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谁维护我合法权益”的尴尬和哀叹,一直是困扰不少工会干部大胆维权的消极情态。
应该说,这不应成为工会干部不尽职责的理由,但必须作为贯彻工会维权观需要当紧解决的问题。
试想,如果相当多的基层工会干部不断成为“一次性维权干部”,工会的维权工作怎么可能“声音更响、力度更大、效果更加显著”?
如果我国工会这样强大的组织体系,这样显赫的政治法律地位,结果连工会干部自身的合法权益都难以保全,怎么去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为此,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尽快建立健全保障、激励、督导工会干部切实维权的完备机制已刻不容缓。
首先,应从政治保证、法制保障、上级保护、职工保驾等方面加大对基层工会干部,尤其是企业工会主席的履职保障。
因为:
其一,我国工会是党直接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干部既是会员推选的群众代表,也是党管理的政工干部;
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党的政策、国家和人民意志与利益的实际体现;
“合法经营”是所有企业最起码的社会责任,而“合法”不容置疑包括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尊重和保障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是每个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党中央在给工会十四大的祝词中明确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切实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保证他们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始终把工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积极支持和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工会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能的工作力度要更大一些,措施要更得力一些,主动配合党委和政府,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显然,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质上是党和国家领导和支持广大职工群众组织起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维护党和国家与工人阶级群众的血肉联系,也是在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在保障和促进企事业健康、和谐、稳定、持续的发展。
为此,应该明确,基层党组织及其书记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工会顺利履行维权职责的第一政治责任人;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工会依法履行基本职责的第一法律责任人;
工会主席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代表人和监督人。
当用人单位发生侵犯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事件而又迟迟得不到纠正,在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同时,还应由上级党政工组织联手介入,追查党政领导,主要是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的政治、法律责任—当然,如果工会主席畏缩不前,亵渎职责,也应一并追究。
从而,尽快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党政主导,工会运作”、党政工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科学格局。
其二,必须承认,《劳动法》、《工会法》立法不完备,执法不严格,纠正违法不及时不严厉是制约工会干部大胆履行基本职责的法制缺憾。
为此,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一定要加大立法参与力度,竭力推进《工会法》、《劳动法》尽快修改完善。
实践启示,强化工会的法律监督权、赋予工会一定的执法参与权是增强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依法加强工会干部保护的有效途径。
因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大特点和优势是“现场性”、“直接性”、“即时性”和直达班组、层层代表、广泛完备的组织体系,而这正好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有效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和严格执法的“软肋”。
因此,确立工会与人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机构的联手监督、合作查处等社会化维权机制,并依法加大定实工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处置权,使工会能够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上发挥确实作用,是工会实施依法维权、依法治会,进一步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在基层企事业单位更好地落实法制要求的有效举措,应该加大研究和实践的力度。
其三,上级工会必须肩负起代表和保护所属职工会员合法权益的可靠防线和为下级工会顺利履行维权职责保驾护航的重大责任。
要把敢于和善于为基层工会干部履行基本职责“壮胆撑腰”、“担风险、解委屈、讨公道”作为上级工会领导的基本道义;
应会同党委组干部门,依据《工会法》保护工会干部的法规,制定更加明确、确保落实的办法,使上级工会真正成为基层工会干部敢于维权的后盾和靠山。
其四,从本质上说,工会干部是工会社会活动中涌现出的、受广大职工信赖拥戴、由会员群众公认推选、为广大职工办事的优秀会员,是广大职工会员的组织者、代表者、维护者、服务者、领导者。
工会干部的真正能耐和力量,在于赢得职工会员的无限信任、真诚爱戴和坚强保护。
因此,基层工会干部更要真切领悟、时刻牢记邓小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中国工会九大致词中的深切嘱托:
工会干部无论做任何工作,“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替工人办事的组织,而不是拿着工人的会费当官做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
”真正懂得工会的一切活动,本质上都是职工群众的社会实践,必须坚持“一切为了职工群众,一切依靠职工群众”的群众路线,在心灵深处确立以“职工为本”的信念,在各项工作中充分体现广大职工会员的意愿。
满怀深厚的感情和责任,关心职工疾苦,反映职工呼声,为职工真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时刻把职工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努力在组织职工、维护职工、动员职工、依靠职工、服务职工上下功夫,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贴心人,以此不断增强职工会员的工会意识和组织观念,不断夯实履行基本职责的群众基础。
其次,应从选任、考评、督导诸环节强化工会干部敢于善于维权的激励机制。
为此,其一,要按照党中央对工会干部“切实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当好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者”的集中要求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基本职责,旗帜鲜明地把“是否敢于维权、能否善于维权”作为组织推荐和会员选举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基本条件,并履行就职宣誓和当众承诺的庄重仪式。
其二,在所有工会组织中实行职工维权诉求首问负责制。
明确规定所有工会干部对职工的维权诉求必须接应,不得推卸,并规定认真受理,及时调处,适时反馈的规范和程序,力争使每一宗诉求都得到依法合理解决,力求使每一位职工都感到心悦诚服。
其三,把履行基本职责的情况作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工会干部的基本内容;
工会的考核评比中,把是否敢于和能否善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工作是否达标和工会干部是否称职的基本条件。
凡是所在单位发生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件而工会无所作为的,必须一票否决。
其四,建议编制《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工作规范》,使其真正内化为广大工会干部的职业境界和自觉行动,由此不断增强工会干部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政策策略水平。
三、必须强化工会有效平衡劳资利益、依法阻抗侵权行为的制约手段,使工会干部真正充满“恪尽职守、义无反顾”的维权胆略。
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让工会切实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作用;
要让工会干部真正做到“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赋予工会“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的协调和维权武器。
市场劳动关系是法律规范下的契约利益关系,它既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市场交易、合同约定,又受经营成效、劳动成果和劳资博弈的影响。
因而,遵循维护劳工权益三原则,在以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和雇主就劳动权益进行随机性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
同时,在资方恃强凌弱或背信弃义的情势下,工会可以罢工警告以至依法罢工迫使资方就范,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资关系、发挥工会作用的普遍机制。
我国法律业已确立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践中已经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资双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无容置疑,无论广度和效度,它都还存在很大差距。
因而,从立法、普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系统采取措施,使之成为我国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转变工会活动方式、落实工会地位作用的基本制度,应该作为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当务之急。
需要说明,在劳方没有制约手段的条件下,要实现工会“平等协商”的地位和资方的“尊法守约”都是很乏力的,也是不科学、不公正的。
试想,劳动者提供着劳动,但资方无故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钱、违法延长、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提供安全健康保障、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而且肆无忌惮、一意孤行,劳动者还没有不给他劳动的权利;
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还无权组织支持工人停止劳动,以抵制和中止明目张胆的剥削,这是多么不可思议!
因此,从我国现行劳动关系已经具有劳资关系属性和大量劳资纠纷都根源于经济利益矛盾这一现实考量,依法规定企业职工和工会,在特定条件下可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罢工警告和实施罢工行动的权利已势在必行。
这样,有利于校正失衡的劳资关系;
有利于限制和消灭剥削;
有利于提升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因势利导、以和为贵的人文境界;
有利于树立劳动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
有利于有效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更好地保障和发挥党领导的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也必然有助于工会干部真正充满“恪尽职守、义无反顾”的维权胆气,不辱使命,堂堂正正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实现党和职工会员交赋的“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的重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区 马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