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宗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结果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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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51003-X-A-002000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事项
3
00851003-X-A-003000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事项
4
00851003-X-A-004000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转报)
5
00851003-X-B-005000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
00851003-X-B-006000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7
00851003-X-B-007000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8
00851003-X-B-008000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9
00851003-X-B-009000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市民宗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4项
序号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宗教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四川省宗教局投诉。
流程图
筹备设立组织提出:
1、书面申请;
2、宗教团体的意见;
3、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4、《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
5、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政务中心大厅
提供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出示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1日)
市宗教局行政审批科组织审查(15日)
市宗教局行政审批科审批(3日)
监督电话
市效能办:
8888666
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申请人(1日)
行政权力事项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2.《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列》第二十五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1、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有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区)、市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3、有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所在地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书面意见;
4、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
5、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市宗教局行政审批科组织审查(5日)
政务中综合窗口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申请人(1日)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1、提交书面申请2、宗教团体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
3、计划书;
4、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材料;
5、资质证书。
二、行政处罚类共5项
内江市民宗局(法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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