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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306.【答案】C。
解析:
《收养法》第4条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司见选项C为正确答案。
307.【答案】D。
《合同法》第70条规定: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可知D项正确。
308.【答案】A。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
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309.【答案】A。
单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只负担义务。
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选项A正确。
310.【答案】B。
《担保法》第17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第18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药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答案选B。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常识连载“西山晴雪”是燕京八景之一,它具体在京西什么地方?
香山不属于蜀汉三杰的是?
刘备国际纵队是为了协助?
西班牙对我国影响最严重的海上灾害是?
台风亚洲大陆海岸线约长?
7万公里国鸟是公鸡的国家是?
法国隆美尔死于?
1944年平均每人占有径流量最多的洲是?
大洋洲中岳嵩山分为太室山和少室山,少林寺在?
少室山李白笔下的“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指的是哪个风景区?
->
庐山,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11.甲工厂欠乙公司l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
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
A.债的免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销
D.债的解除
31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313.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辨权的情形是: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A.经营状况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转移财产
D.更换法定代表人
314.甲乙双方约定:
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
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
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315.《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答案解析】311.【答案】B。
债的混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合为一个主体,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债的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债务关系消灭;
债的抵销是债的关系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经双方协商在互负债务范围内使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债的解除是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经债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
可知A、C、D各项不发生债的主体的变更,B项为正确答案。
312.【答案】B。
A项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可排除;
在特殊侵权行为中,C、D项采取无过错责任。
即受害人故意是唯一免责理由,B项则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B项为正确答案。
313.【答案】B。
《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A程度上不符合第68条第一项严重恶化的要求,可以排除;
C项缺少转移财产的目的要件,亦不选;
D项非法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不选。
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
314.【答案】C。
题中乙方附加的条件是未来的,不确定的条件,即若到年底设备有富余则租用合同生效,若无富余则合同不生效。
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
315.【答案】C。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可知选项C为正确选项。
D项过于笼统.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此时,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故排除D项。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1.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
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
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
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
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
317.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A.姓名权和名誉权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D.名称权和名誉权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
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
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
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
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
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
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18、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
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
对此,()。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
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
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
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19、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答案】B 【考点分析】我国采用到达主义。
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20、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
根据《担保法》,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
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
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如果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
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常识连载王昭君没有得到汉元帝的召见而远嫁匈奴单于,是因为?
画师歪曲她的形象,
发明的专利保护时间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时间长,对吗?
对,斯皮尔伯格执导的影片是?
《辛德勒名单》,麻婆豆腐是哪一菜系的名菜?
川菜,通常高级龙井茶的采制时间多在何时之前?
谷雨,鲫鱼的内耳除了听觉以外,还有什么作用?
平衡身体,晴天时,距地面多少公里以上的天是一片漆黑?
18公里,"
大陆架”是什么?
大陆在海底的延伸,世界上第一张圣诞卡出现在?
英国,成语“戴圆履方”之中“戴圆”是指?
头顶天空,华夏民族是在哪儿诞生的?
黄河流域下列国家,煤、石油和铁矿都很丰富的是:
中国有“绿城”之称的城市是:
郑州湖南湖北的“湖”是指:
洞庭湖五四运动的导火线是巴黎和会讨论中国青岛的:
归属问题天然气主要分布在我国哪些地域?
塔里木、渤海湾、四川盆地公元前177~前176年,匈奴单于冒顿举兵攻月氏,迫使其向西迁移到:
伊犁河流域
白令海峡沟通哪两大洲?
美洲与亚洲
人性善恶的讨论由来已久,中国古代提出“人性本善”的是:
孟子元大都保留至今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大的一座藏式佛塔是:
妙应寺白塔19世纪末,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划分的“势力范围”是:
福建珊瑚是:
动物有“东方瑞士”之称的城市是:
大理我国的海岸线有多少公里?
18000公里最早的纸币源于哪个国家?
中国我国夏季“早穿皮袄晚穿纱,抱着火炉吃西瓜”的地区是:
西北内陆地球总面积大约是多少?
51000万平方公里《儒林外史》是哪个朝代的人写的?
清朝周文王在哪儿创造的周易?
安阳陕西乾陵武则天墓碑上有几个字?
无一字(无字碑)
法律常识6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
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
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
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③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7.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8.
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
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
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
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9.
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
100%10.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引导作用;
促进作用;
保障作用;
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
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
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
(2)行政法;
(3)民法;
(4)婚姻法;
(5)经济法;
(6)劳动法;
(7)环境法;
(8)刑法;
(9)诉讼法;
(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
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
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
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
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
主席、副主席、委员(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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