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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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六条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涉密内容的,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七条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部门,负责本级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
(三)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审批内容配置检查工作以及协助系统技术支持部门完成对各部门需求的整理、修正等。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需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监察局备案,由系统技术支持部门负责系统配置;
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
(五)承办政府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九条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分管领导批转局相关业务处室或责任单位处理。
第十条各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六)不上报审批数据和不按时上报审批数据;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各行政机关需授权给其首席代表全权负责与系统支持单位对接,保证监察系统和审批系统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监察系统。
已纳入网上审批系统的事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数据自动传入监察系统;
未纳入网上审批系统的事项,必须由各单位人员以二次录入或者自动(前置机)方式将数据传入电子监察系统。
第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审批信息系统的培训工作,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
同时必须认真完成责任书所要求的事项并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各行政机关在使用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时,如发现相关业务描述有误,尽快发函至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说明情况,情况属实,由系统技术支持部门负责系统更新。
第十五条开展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其它行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期限合法。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四)收费合法。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度。
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满意程度。
(九)服务态度。
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评价。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许可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行政许可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
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月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贵阳市所属区(市、县)建立电子监察系统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政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细则(部门)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及理由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10分)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违反一次扣5分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许可网上公开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违反一次扣2分
5、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违反一次扣1分
11、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12、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许可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流程
规范(14分)
1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3分
1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9、应当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20、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1、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22、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一次扣10分
期限
合法(14分)
2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4、依照公示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2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
2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27、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8、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收费
合法
(10分)
29、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0、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2、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3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监督
检查(12分)
34、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35、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6、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7、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38、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39、行政机关不得漏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许可数据
40、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不良情况一次扣5分
法律
责任(10分)
41、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每次扣10分
4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43、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4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5、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6、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8、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50、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5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5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5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
5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许可结果变更
5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廉洁
行政(10分)
57、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58、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
59、出现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6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所收取费用的
61、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满意
调查(10分)
62、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分,
63、满意度调查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5分,很差每次扣10分
服务
态度(10分)
64、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礼貌得体,挂牌上岗,标识明确
65、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66、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67、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68、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达20分钟以上的
69、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无人接听的
70、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说明:
一、测评方法
(一)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按月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月平均值。
(二)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理、法律责任、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
服务态度、满意调查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
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三)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
部门的具体分值为:
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14%,期限合法占14%,收费合理占8%,满意调查占10%,服务态度占10%,监督检查占14%,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
(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分别扣5分和10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7)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8)不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9)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10)对于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11)对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12)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13)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轻微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1)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
(4)对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5)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6)依法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7)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9)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许可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许可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行为构成行政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
在当月办理所有业务无预警、黄牌、红牌警示信息的,加1分。
(八)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数据报送不实时等情况扣分的,出现一笔扣3分,最高扣10分。
二、组织实施
(一)行政机关的测评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二)市监察局应当收集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作为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收集行政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机构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结果,作为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市监察局还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组织检查等方式量化被测评对象的工作效能,并将结果作为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三)市监察局应当定期将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发布到大众传播媒介、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和市领导办公决策信息服务系统。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部门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理情况+满意调查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办理事项数量的加分+奖励分)*折合系数;
奖励分=奖励基数*奖励比重
各单位采用相同的奖励基数3
奖励比重=
(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A类事项法定期限)*(A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B类事项法定期限)*(B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C类事项法定期限)*(C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
(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N类事项法定期限)*(N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N类事项”是指同一许可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N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许可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业务总量”是指本部门不含法定期限为1个工作日、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补交告知、特别程序、无效数据等情况的当月业务总量。
例如,某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法定期限
事项1
10
事项2
15
事项3
4
某月,该单位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该事项的业务量
40
30
该单位当月办理的具体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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