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考试药事法规考点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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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和效率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自受理申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植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采猎管理规定
1.国家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2.采购、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
采猎者必须持有采药证,需进行采伐或狩猎的,须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出口管理规定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意义
目的是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
中药品种保护法规对保护中药名优品种,保护中药研制生产的知识产权,提高中药质量和信誉,推动中药制药企业的科技进步,开发临床安全有效的新药和促进中药走向国际医药市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合本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范围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中药品种保护等级划分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7年)
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制定GAP的目的
规范中药材生产、保护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
GAP适用范围
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GAP包装运输与储藏要求
药品管理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标签与说明书要求
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牌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牌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为假药劣药生产销售提供运输、仓储的处罚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物,并处违法购进药物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书》
非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书》、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书》、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广告发布的处罚
由发给广告批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文,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的定义: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规定
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零售发企业开办规定
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的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销售要求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非处方药的规定
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
批发企业药品进口及进口通关流程规定
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港澳台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向口岸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合格后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凭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疫苗类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销售和进口前呃强制性检验规定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是,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
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实施批准文号的中药材管理规定
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药品整顿及淘汰规定
根据药品在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
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的规定要求
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中药饮片包装规定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要求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刷。
国家对药品价格的政策
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针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目录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市场调节价。
药品广告发布规定
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相关部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批准核发的,应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质量公告项目
应当公告包括抽检药物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
药品监督抽查复验抽样要求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
规定时间内未通过GMP、GSP仍然生产的
未实施GLP、GCP、GMP、GSP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GLP、GCP、GMP、GSP资格。
——药品管理法79条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物的,按销售、生产假药处罚。
——药品管理法74条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相关部门的标准配置制剂的,按照销售、生产劣药处罚。
——药品管理法75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验许可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验的,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经营论处。
——药品管理法7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以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科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经验企业和医疗机构免责条款
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新药:
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
是指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药品认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实施的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生产、销售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的含义
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2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3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4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5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6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生产、销售的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生产、销售的劣药“后果特别严重”
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伪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
依法从重处罚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应用于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原则及方式
实行定点经验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上述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2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3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4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5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6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8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9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批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的企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批发业务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批发业务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区域性批发业务企业药品购入和送货要求(禁止使用现金交易,个人合法购买除外)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全国性批发企业——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区域性批发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经批准也可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类精神药品
定点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
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超剂量、无处方销、未成年人禁止销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储及管理要求(双人双锁管理)
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专柜——使用保险柜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2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3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4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撤销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吊销。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使用现金或者实物交易,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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