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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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
房间名称
净高
小学教室
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
实验室
舞蹈教室
4.50
教学辅助用房
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
注:
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
(见图1)
图1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第6.7.5条);
(见图2)
图2
不同性质建筑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第6.7.10条)。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第6.7.8条)。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第4.1.2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第4.1.3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且不应小于0.1m(第4.1.4条);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第4.1.5条)。
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第6.3.1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第6.3.2条);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
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第6.3.3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6.3.4条)。
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第3.1.6条)。
三、关于栏杆(室内楼梯及临空栏杆)高度及可踏面问题
1)室内楼梯: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第6.7.7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第6.7.9条);
2)临空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6.3条):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
图3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见图4)
图4
1)阳台、外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第3.7.2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第3.7.3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第4.2.1条)。
2)楼梯等共用部分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第4.1.3条);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第4.1.5条);
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1)栏杆抗水平荷载(第9.4.1条):
(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
(2)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面等遭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
金属材料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锈钢:
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1.2mm;
(2)型钢:
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
(3)铝合金:
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规定。
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砼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
压顶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10。
2)玻璃栏杆
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
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
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第9.5.1条)。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5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第3.7.4条)。
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第6.2.3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
四、关于门窗玻璃问题
(一)门窗节能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规定,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必须按照现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相应的门窗设计应符合节能标准。
工业厂区内办公用房、科研楼、试验楼、住宅以及食堂等附属用房必须执行节能标准,对于工业厂房内设置办公用房的,可不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详见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科[2006]第530号〈关于对苏州市建设局有关工业厂房内办公用房节能设计问题请示的回复>
)。
目前,江苏省门窗节能设计主要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执行。
相应,凡需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工程的外门窗,应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否则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无法符合规范要求。
(二)门窗设置及安全玻璃
1)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10.3条):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3)(第6.10.3条的条文说明)上述第4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2)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10.4条)
(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3)建筑幕墙
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11.2条):
(2)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第3.9.1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第3.9.2条)。
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精神: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幕墙(全玻幕除外);
(4)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6)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7)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8)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9)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0)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1)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即3C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笔者注:
上述规定应理解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及民用建筑门窗,不仅局限于民用建筑。
)
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第6.2.1条)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规定的安全玻璃;
当玻璃面积不大于0.5m2时,也可使用厚度不小于6mm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
此条即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b)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第6.2.2条)室内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
(第6.2.3条)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b)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第6.2.4条)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位置的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规定的安全玻璃。
(a)用于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的玻璃;
(b)玻璃内侧可见线与浴缸或淋浴基座边部的距离不大于500mm,并且玻璃底边可见线与浴缸底部或最高邻近地板的距离小于1500mm.
(2)浴室内除门以外的所有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3)浴室的无框玻璃门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第6.2.5条)栏杆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5、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5
1)
门以及落地窗的玻璃,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中人体冲击安全规定;
(第3.4.8条)
3)下列情况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1)
地弹簧门用玻璃
(2)窗单块玻璃大于1.5m2,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
(3)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4)无框门窗玻璃;
(5)公共建筑出入口门;
(6)幼儿园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门;
(7)倾斜窗、天窗;
(8)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6、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1)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第9.5.2条)
(1)必须采用安全玻璃,但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采用夹胶玻璃。
(2)地面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胶玻璃。
(3)地面和屋面夹胶玻璃的夹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2)玻璃板隔断和门窗玻璃(第9.5.3条)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门窗:
(1)无框玻璃门,且厚度不小于10mm;
(2)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
(3)单块玻璃大于1.5m2;
(4)沿街单块玻璃大于1.0m2;
(5)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6)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室内玻璃板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0mm。
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7.2条):
(1)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4)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5)外门宜设纱门。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第3.7.3条):
(1)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2)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5.3.2条):
(1)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2)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3)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4)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5)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三)安全玻璃及防护措施
部分工程技术人员认为门窗(包括玻璃幕墙)采用安全玻璃后就无需增加防护措施,而相应的施工过程中也就会忽略防护措施。
其实,相关规范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10.4条):
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第6.3.1条)。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
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第6.3.2条)。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4、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玻璃板隔断和门窗玻璃(第9.5.3条):
(4)落地窗、门和玻璃隔断等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的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护栏,碰撞后可能发生人体或玻璃坠落的部位,必须设置可靠的护栏。
5、补充一条地方规范
DBJ15-30-2002《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广东省标准):
无室外阳台的外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小于0.9m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的防护措施。
窗台高度低于0.6m的凸窗,其计算高度应从窗台面开始计算(第4.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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