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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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则转化为转包。
当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为转包。
专业分包合同效力涉及总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发包人)、分包承包人三方当事人。
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当注意:
首先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全部建设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其次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再次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最后分承包人成为并存债务人,和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分为13个资质类别:
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
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
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
4、石制作分包企业;
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
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
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
8、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
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
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
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
12、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
13、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
每种劳务作业的分承包人均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及作业范围。
其中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和焊接作业六类企业分为两个等级,其他七类企业因作业过于简单不分等级。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
1、分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2、分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
3、分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分发包人负责;
4、必须接受分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区别之处有:
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
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
2、专业分包的分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
劳务分包的分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
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承包人同意。
4、专业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劳务分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5、专业分承包人和分发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承包人就劳务作业对分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三、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分包行为,包括1、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将其专业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违法分包使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能够承揽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导致分包行为不规范,市场竞争无序,故为法律所禁止,属于无效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称为实际施工人。
违法分包合同涉及到总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分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分包关系、总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事实承包关系。
处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时要注意:
首先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全部建设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其次实际施工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发包人负责,服从质量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再次实际施工人成为并存债务人,和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以总发包人为被告提起工程款诉讼。
与合法分包相比,二者共同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的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
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所不同的是,合法分包合同中的分发包人可以收取配合费,而违法分包合同中的分发包人取得的利益被《建筑法》67条定性为非法所得,由建筑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收缴。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等60种;
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分为木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目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
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
新颁布的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律师与此有关的专业业务拓展
一、工程承包方式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关于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
(1)工程总承包(又称工程项目总承包):
是指发包人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人承包,并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2)施工总承包:
是指发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所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3)专业分包: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4)劳务分包: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
2、国家法律关于工程分包的四条禁令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这规定在《建筑法》第28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以上
(2)、(3)、(4)为《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
3、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67条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4、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转包的相应规定。
第二条:
“因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七条:
“转包合同无效。
转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请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发包方同意转包的除外。
发包方同意转包的,转承包方有权提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张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5、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与分包方式的缺陷的关系,以及应吸取的严重教训。
二、最新颁布的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主要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制订依据:
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2003)168号文件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
3、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条款)简介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通用条款部分共38个条款,分为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等十个部分。
其中第5条“总包合同”、第10条“分包人的工作、第11条“总包合同解除”、第12条“转包与再分包”、第29条“保障”、第35条“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条款,都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的特有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单设一个共35个条款的合同示范文本。
主要内容包括:
劳务分包的工程对象及内容、完成劳务工作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义务等。
示范文本第17条“劳务报酬”约定合同双方可在“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三种方式任选一种。
同时示范文本第18条约定了“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第19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第24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有利于从根本上遏止和解决工程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复杂问题。
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
前者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后者由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
(2)合同标的不同:
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分包工程款,后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劳务,计取的是劳务报酬;
(3)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的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后者适用的依据是双方所签的合同;
(4)法律责任不同:
前者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质量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后者对合同双方不负连带责任。
三、准确使用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律师业务拓展的关系
1、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已成为一类日趋增长的复杂案件,也是律师面临的或可以拓展的诉讼类新业务,值得关注;
2、将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决定实践审判的新思路,律师应提前掌握、熟练运用;
3、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区别和法律特征,将成为处理此类案件是否有效的关键,也是律师开拓此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服务的突破口;
4、两类分包合同的区别和适用技巧,是委托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律师的非诉讼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新业务;
5、熟悉两类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制作,是律师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非诉讼服务的重要手段和专业能力;
6、律师应从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研究不同的应对措施,以提高拓展业务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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