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讲第八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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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表8-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管理职权
事项
预算管理职权
批准本级预算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本级人民政府
【考点2】预算收支范围(P368)(★★★)
1.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
(2016年多选题)
【考点3】地方政府举借债务(P371)(2017年单选题)(★★★)
1.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
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2.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4.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5.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6.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7.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考点4】预算的执行(P376)(★★★)
1.预算空白期(2017年多选题)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4)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2.国库制度
(1)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2)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一级预算对应一级国库。
(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4)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
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考点5】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P378)(2016年判断题)(★★★)
1.预算预备费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2)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2.预算周转金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2)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相关链接】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考点6】预算调整(P378)(★★★)
1.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2016年单选题)
第二单元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385)(★★★)(2010年多选题、2014年判断题)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点2】管理者的选择(P389)(★★)
1.国有独资企业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2.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考点3】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P388)(2015年判断题)(★★★)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考点4】与关联方的交易(P390)(★★★)
1.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011年多选题)
2.关联交易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考点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P394)(★★★)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考点6】企业产权转让(P391)(★★★)
1.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受让方的确定
(1)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2)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3)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3.转让价格的确定
(1)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降低转让底价或者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2)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3)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考点7】企业增资(P392)(★★)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信息披露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考点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P399)(2016年多选题)(★★★)
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单元
专利法律制度
【考点1】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P404)(★★★)(2015年单选题)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解释1】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可以授予专利权。
【解释2】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以及药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解释3】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7.其他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万能钥匙),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考点2】专利申请人(P404)(★★★)
1.职务发明创造(2016年单选题)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解释1】上述三种情形肯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解释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继受取得申请权
(1)继受取得申请权,主要包括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和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两种情况。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13年判断题)
【考点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P406)(★★★)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考点4】专利申请原则(P407)(★★★)
1.先申请原则
(1)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3)申请人有优先权的,申请日指优先权日。
(4)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解释】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优先权原则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表8-2
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发明
12个月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6个月
×
商标
【考点5】专利侵权的界定(P410)(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7年多选题、2017年判断题)(★★★)
1.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合法产品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2)外观设计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表8-3
专利侵权的界定
具体情形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制造
√
销售
许诺销售
进口
使用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在先使用
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技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为科研和实验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第四单元
商标法律制度
【考点1】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P423)(2016年单选题)(★★)
1.初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3.核准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考点2】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P424)(★★★)
1.注册商标的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解释1】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为“核准注册”之日起的第10年零6个月。
【解释2】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注册商标的转让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相关链接】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4.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考点4】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P424)(★★★)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解释1】商标侵权仅限于“销售”,不包括“许诺销售和经营性使用”,注意与专利侵权的区别。
【解释2】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仍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考点5】商标注册的原则(P417)(★★★)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014年单选题)
(2)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合法原则(2014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多选题)
(1)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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