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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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精品
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表征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做好全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长期稳定的运行,及时准确地获取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监管、规范运行和数据共享的原则实施。
本办法规定了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在规划、立项、站点选址、站房建设、施工监理、系统验收、监督管理、运行维护、数据共享、质量控制、预警预报、资金管理和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投资建设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包括:
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和数据接收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全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由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组长为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副组长为省环保厅科技监测处、水环境监督管理处、规划财务处、监察室等负责人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站长以及相关设区市环保局领导,成员为相应各级环保部门及其直属业务单位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站自动监测监控室,负责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日常事务。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每年度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划方案、选点布点、仪器设备的选型确认工作,协调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年度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方案,选点布点及仪器设备的选型等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验收及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培训全省水站技术管理人员和值守人员。
第七条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水站站房土建工作;负责仪器设备到货后的现场验收确认,并组织完成安装、调试及预验收工作;负责站点及监控中心建成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统一规划
第八条全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由省环保厅按照建设水站的基本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每年度拟建设的水站报省发改委申请立项。
第九条规划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对每年度所建设的水站站点进行现场踏勘论证。
第四章分级建设
第十条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采取分级建设的方式进行,即仪器设备监测系统建设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统一招标采购,水站站房土建及监控中心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由水站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水站站房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地质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方案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站房建设标准应符合《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房建设技术规定》(详见附件1)要求。
第十二条水站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对站房土建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及监理合同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负责水站建设工作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建设任务下达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8个月)完成水站站房土建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水站建设进度。
第十四条水站站房土建工程完工后,由水站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验收,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五条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仪器设备及系统的预验收和试运行三个月后的正式验收工作,由水站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方案由省站统一制定,另行下发。
第十六条在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土建和仪器设备及系统的验收监测工作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总体验收。
第五章属地监管
第十七条水站建成后实行属地监管,在交接断面的水站由下游行政区域环保部门进行监管;控制断面和饮用水源地的水站由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水站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水站的日常运行监管和数据监控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水站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安排专人对水站数据进行监视并实行24小时接警制度,遇有突发事件或超标情况属地监管单位为第一责任人,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后委托专业运营维护、维修机构进行运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营的专业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及《福建省水质自动站监测系统和运行管理维修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省级环保部门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水站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检查、季比对”的质量管理制度(详见附件3),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周或两周进行一次标准溶液检查测试,每季对水站所有参数进行一次实际水样的实验室比对测试,结果按规定上报省站。
第二十三条省站每年对各水站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与现场质控考核,平时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密码质控样或实际水样的实验室比对进行抽查。
第八章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省站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控软件和原始数据,负责数据的人工审核并通过“福建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平台发布数据,各地通过平台帐号实时获取数据,实现数据共享。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如对数据有异议,可向省环保部门申请对数据进行会审。
第九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由省环保厅商省财政厅安排,各级环保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商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省站统一管理,建设经费按建设进度拨付给建设单位,运行经费按运营承包合同每年分季支付给运营机构,监管经费按年拨付给各监管单位。
第二十六条承担水站建设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原则上应在拨付资金额度内进行建设,超出部分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配套。
第二十七条承担水站建设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合理分配建设经费,留取充足的资金用于取水系统建设,取水部分应采用栈桥、吊臂等坚固的取水方式,不宜采用简易的取水方式,以保证水站取水系统的长期、稳定、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承担水站建设和运行监管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需严格管理资金使用,严禁将水站建设资金挪作它用或建设与水站无关的项目。
应妥善保存资金使用的各种凭证,并建立专帐,以备查验和报备。
第十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资产由水站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报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省站,再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完成资产验收和入库工作。
第三十条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资产由省站负责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并进行固定资产建帐。
水站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作为水站的监管单位按省站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省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水站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水站运营服务机构必须遵守省级环保部门有关水站的运行管理规定,做好水站的运行管理工作,并负有保护水站资产的职责。
对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水站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八年。
水站仪器设备的变更或报废,由省站负责向省环保厅申请。
地方建设的国、省控断面水站在使用年限到期后可向省环保厅申请投资建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章站点变动
第三十三条当水站所在断面的代表性或水文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建站目的和条件时,水站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将情况上报省站,省站根据实际情况向省环保厅申请移动或撤消该水站。
水站移动所需费用由省环保厅负责。
第三十四条受地方建设项目或规划的影响,水站需要迁址时,水站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站报省环保厅批准后方可迁址。
迁址所需的费用由各地负责落实。
第十二章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列入省级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或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
第三十六条省环保厅和省站负责按年度对水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量化考核,根据水站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水站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周报上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分考核。
第三十七条对水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执行好的单位省环保厅将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最终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房建设技术规定
2.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管理规定
3.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质量控制和数据管理规定
附件1:
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房建设技术规定
1.站点选址
1.1建站条件的可行性:
具备土地、交通、通讯、无线网络信号、电力、自来水及地质等良好的基础条件。
1.2水质的代表性:
根据监测的目的和断面的功能,具有较好的水质代表性。
1.3站点的长期性:
不受城市、农村、水利等建设的影响,比较稳定的水深和河流宽度,保证系统长期运行。
1.4系统的安全性:
自动监测站周围环境条件安全、可靠。
1.5运行的经济性:
便于承担管理任务的监测站日常运行和管理。
1.6管理的规范性:
承担协助管理的监测站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
2.站房建设
2.1水站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水站土建工作,包括完成征地、站房、取水、避雷、护坡、内装饰、围墙、绿化、水、电、路、通讯等除仪器设备之外的建设工作,完成交钥匙工程。
2.2站房建设应结合当地地质情况进行,遇软弱地基时应做好地基处理。
在满足监测要求的前提下,各地本着安全、节俭、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的设计站点建筑风格,图纸需报经水站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施工。
2.3站房由仪器间、辅助工作间和生活用房等组成。
站房内净空高度应大于2.7m,仪器间的使用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m2。
2.4仪器间、辅助工作间要求
仪器间和辅助工作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仪器间内应保证两面相连接的墙壁为完整的墙壁,其面积需满足分析仪器和供水、排水管道的安装。
仪器间应预留管线槽以安装相应管线。
(2)仪器和设备布置时宜采用分区布置;需要经常监视和维护的仪器及设备的布置应便利操作;仪器和设备正面操作距离应大于1.5m,仪器和设备侧面间距或距墙不应小于0.5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距墙不应小于1.2m。
(3)仪器间地面应铺设防水、防滑的地面砖;到有排水孔的地面要有一定的坡度。
(4)辅助工作间内应配置水槽及实验工作台(桌),台上可以放置实验室对比仪器,台下有工作柜,便于放置试剂。
应配备稳压电源及不间断电源供仪器使用。
(5)站房内门的尺寸均应保证设备运输方便。
2.5站房地面的高度应根据当地水位变化情况而定,站房地面标高应能够抵御50年一遇的洪水。
易受洪水浸入的地方可以考虑采用高架式站房。
2.6防雷系统:
站房防雷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检验、验收。
2.7给水排水系统
(1)给水系统:
站房应分别根据仪器、设备、生活等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给水系统。
(2)排水系统:
站房的总排水必须排入样品水采水点的下游,排水点与采水点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含有毒有害试剂的废水应单独存放,经处理达标或统一回收处置。
2.8电源与接地系统
系统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供配电系统应考虑预留备用容量。
(3)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4)至站房处电压降应小于5%。
(5)单项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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