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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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平均净资产)×
100%
其中:
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2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是指考核当期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净利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
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反映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由省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附件4)。
第八条
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省国资委。
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应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结合专家评议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企业沟通后变更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省国资委上报一次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下旬前上报。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
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有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考核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省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不良资产比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3年前年末主营业务收入)1/3-1]×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3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利润总额÷
3年前年末利润总额)1/3-1]×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的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与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及挂帐总额÷
考核期末资产总额×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
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者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2)。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附件2)。
第十五条
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其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省国资委。
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结合专家评议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省国资委报告。
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的格式与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任期考核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省国资委调查后作出答复。
(四)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省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
5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中长期激励和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
(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
[1+0.5×
(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
[1.5+0.5×
(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
[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二十三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
省国资委管理的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在0.6-0.9之间加以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
其余4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第3年兑现。
第二十五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示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具体扣发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发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
(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六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
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届满后,省国资委通过监督检查和清产核资,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省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兑现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延期绩效年薪;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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