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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国总人口(含港、澳、台)为1339724852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77648705人,占了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118831709人,占总人口的8.87%。
分别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普查增加2.93%和1.91%。
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刚刚结束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进行了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这次集体学习是以4月28日刚刚结束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为背景的学习。
会议主讲人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翟振武教授。
翟振武教授根据从普查情况中分析人口现状是“人口净增长较高峰期减少2/3”,60年代平均每年大概出生2600万人,而现在中国每年平均净增700万人左右,他说现人口正在剧烈转型为“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
预测了“再过30年,中国人口中1/3以上都会是老人,劳动力不再廉价,2025年人口红利期结束。
”这说明了老龄化的严峻形势。
再看我们四川省、成都市普查的结果,老年人口的比例也在明显增加,其中60岁及以上的人口比重分别达到14.9%和17.65%;
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重省、市分别达到10.95%和9.71%;
65岁以上的比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比重增加3.5%和1.75%。
彭州市2010年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4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8%,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达87482人,占常住总人口的11.47%,比第五次普查时增加了3.18%。
彭州市的老年人口比重及老年人口增长速度都高于全国、全省和成都市的平均水平。
关于人口老龄化的成因,有关教科书称有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的生育观发生变化、国家政策导向等原因。
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是:
1.家庭规模缩小,瞻养比重提高;
2.劳动年龄人口老化严重,劳动力资源不足;
3.给社会和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4.代际冲突日益扩大;
5.助长了惰性,影响国家储蓄和老年资源的开发。
(二)全世界都在研究和应对老龄化问题
早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一项关于老年人权利宣言草案的第213(III)号决议。
1956年联合国就制定了一个老龄化程度的国际通用标准:
即65岁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4%以下的国家为年轻型社会;
占总人口4—7%的国家为成年型社会;
占总人口7%以上的国家为老年型社会。
1978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在其议事过程中通过了第33/52号决议,其中除了别的决议以外,决定“在1982年主办一次世界(老龄)大会,以便在会议上订出一项行动纲领来保证老年人得到经济和社会保障,并保证老年人有机会对他们本国的发展作出贡献”。
1982年联合国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了《1982年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这个“行动计划”的序言是这样表述的:
“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与会各国,认识到它们的人口中正有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老龄阶段,一起讨论了它们对老龄问题的关注,并考虑到长寿的实现和由此带来的挑战及潜力,决定它们将个别地和集体地
(一)制定及执行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的政策,以充实老年人作为个人的生活,并让他们在和平、健康和有保障的情况下身心都充分、自由地安享他们的晚年;
(二)研究人口老龄化对发展以及发展对老龄化的影响,以便使老年人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并采取适当措施减轻由此带来的任何消极影响,1.庄严地重申它们坚信《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应充分地、不折不扣地适用于老年人;
2.严肃地认识到生活素质的重要性并不亚于长寿,因此应当尽可能地让老年能够在自己的家庭和社会中享受一种被珍视为社会整体一部分的充实、健康、有保障和令人心满意足的生活。
”
1982年联合国再次通过了以60岁及以上老人所占比重为老龄化的标准,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重5%以下的为年青型社会;
占5—10%的为成年型社会;
占10%以上的为老年型社会。
199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45/106号决议,指定10月1日为国际老年人日。
2002年4月联合国又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了《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
这是自维也纳会20年后,在世界人口严重老龄化的情况下召开的,其目的是要帮助各国政府和社会进行政策规划,确保老年人继续各尽其能,为社会作出有益贡献。
这次大会把新世纪的社会、文化、经济和人口方面的实情考虑进去。
订正行动计划的草案题为《老龄问题国际行动战略》,这是一个实用工具,可协助决策者研拟应付其社会人口变化的对策。
战略强调,必需确保国际及国内的所有政策议程,以及促进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人权发展的其它重要文件,都要把老龄问题摆在主要的位置上。
(三)中国历来十分重视应对老龄化问题。
中国在应对老龄化问题上首先是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并以积极的姿态解决老龄化问题。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6年12月12日向全世界发表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从中国老龄事业国家机制、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医疗保健等多个方面对老龄事业发展作了介绍和说明,同时指出,中国将积极采取更加有效的战略措施,努力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白皮书在老龄事业“国家机制”介绍中说: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
近年来,中国政府围绕这一目标,加强老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健全老龄工作体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布一系列包括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老年卫生、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老龄产业等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近二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老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达200余件,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内的老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框架。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部门老龄工作行动计划和本地方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国家建立督查和评估制度,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期中和期末检查,推动规划的落实。
同时,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老龄统计工作制度,为制定规划和完善督查评估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先后三次进行全国范围的老年人口状况调查,为老龄事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国务院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国的老龄工作,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老龄工作。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成员单位由国家26个部门组成,委员由各成员单位一位副部长级领导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目前,全国已基本建立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有专人负责老龄工作,初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工作网络。
国家通过政策和舆论引导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龄事业的发展。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全国和地方性涉老社团筹措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组织大型文体活动、开展老龄科研、发展老年教育。
推动各地基层群众组织、志愿者队伍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各种为老服务。
中国政府先后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召开的第一、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以及有关国际性和地区性老龄会议,成功承办联合国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亚太地区后续行动会议以及一系列国际和地区性老龄会议,参与制定并积极履行国际老龄行动计划及亚太地区老龄行动计划。
积极开展老龄领域全球性及区域性的多边和双边交流与合作,加入6个国际老龄组织,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老龄组织建立业务联系。
与联合国有关组织、欧盟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老龄科研、老年扶贫以及老年教育等领域开展项目合作。
我们仅从《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关于应对老龄化的“国家机制”上的介绍就不难看出我们这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十分重视应对老龄化的。
下面我们再看看近期我国是怎样应对老龄化的。
国务院副总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回良玉在2010年1月28日召开的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
“老龄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是我国改革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要深刻认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基本方针,加快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老年人的根本利益。
”
2011年2月11日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上就做好“十二五”期间老龄工作又讲了三点意见:
他的第一点意见就是“要充分认识未来五年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基本态势”。
他讲:
“我国面临“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人口老龄化具有特殊的发展曲线。
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告诉我们,“十二五”期间,我国人口老龄化将进入快速发展期,主要呈现出“三个加速”的特征:
一是老龄化进一步加速。
据推算,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
二是高龄化进一步加速。
到2015年,全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达到240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11.1%,年均净增高龄老人100万,增速超过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
三是空巢化进一步加速。
据测算,2010年全国65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口415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25%。
到2015年,将超过5100万人,我国老年人口照料问题将日益突出。
总体看,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加速发展,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相伴随,与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收入差距扩大相重叠,与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文化转型相交织,直接导致“十二五”期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社会总抚养比持续上升。
这种结构的转变,不仅作用于生产、流通、消费、金融等经济领域,同时也作用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意识形态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并将伴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过程,影响深刻。
而我们在思想上、理论上、政策上、物质上和组织上的准备还有许多不足,老龄事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依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老年人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上了重要议程,国家“十二五”规划对老龄事业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出台一系列的重要政策和重要举措。
我们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在发展中解决矛盾,在发展中实现转变,在发展中赢得发展,以更高的站位审视老龄问题,以更广阔的视野谋划老龄事业,以更有力的措施推进老龄工作”。
“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老龄观取代消极的老龄观,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人类老龄观的重大变革。
我们既要看到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又要看到随之而来的挑战;
既要看到老年人既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又要将老年人看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我理解,积极老龄化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全社会要积极接纳老年人,形成良好的氛围,把促进老年人“健康、参与、保障”作为老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充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是工作中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立足长远,科学谋划,切实加快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三是老年人要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积极参与社会,努力提高生活质量。
四是青壮年要积极准备未来也将面对的老年生活,及早培养良好心态,练就健康体魄,为终身学习、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应当说,以积极老龄化为指导,制定政策、落实措施,是顺应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方略。
回良玉讲的第二点意见就是:
要统筹安排“十二五”时期老龄工作的基本任务。
他讲: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老龄事业抓住机遇、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我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施积极老龄化,扎扎实实做好今后五年老龄的各项工作,着力推进“六个体系”建设。
(一)着力构筑老龄战略对策体系;
(二)着力发展老龄服务体系;
(三)着力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
(四)着力建设老年健康支持体系;
(五)着力打造老年宜居环境体系。
(六)着力完善老龄工作体系”。
回良玉讲的第三点意见就是“要切实保障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一要努力提高整体推进老龄事业的战略决策能力;
二要积极探索多元长效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要建立形成有效的老龄事业监管、激励机制;
四要进一步提高老龄工作机构履职能力”。
回良玉还着重强调“两件大事”、“三个规划”。
“两件大事”即一是做好第三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是完成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这两件大事。
“三个规划”即一是《国家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二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三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我在谈思想认识中引用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的部份内容和传达了回良玉的上述重要讲话精神,其目的在于说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很重视老龄工作,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每年都要开一次全委会研究老龄工作部,部署老龄工作。
因此,搞好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既有法律保障,又有明确的方针政策,这是鼓舞和推动老龄工作者勇往直前的重要力量。
二、要明确老年人协会是个什么样的群众团体
(一)老年人协会是党和政府领导和倡导、支持下组建起来的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性质的老年群众组织;
首先,他是《老年法》肯定的组织,《老年法》第六条规定: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在全国来讲,2005年6月,经中央编委批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老龄协会实行合署办公。
在国内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在国际上主要以中国老龄协会的名义开展老龄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央编办发[2005]18号)”。
在省和省以下各级的老年人协会的班子,则主要以离退休老年人为主组成的真正意义的老年人群众组织。
由于这个老年人协会充当了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纽带和老年群众与党和政府沟通的桥梁角色,成为基层老龄工作的平台和载体,已经发挥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各级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和支持老年人协会的工作。
国家老龄委副主任,国家老龄委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李立国2011年2月11日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的《关于2010年全国老龄工作基本情况和2011年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的指导和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其成为凝聚老年人、推动老龄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的意见》川老委(2006)3号文件指出:
基层老年人协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同时也是基层老龄工作的平台和载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的重要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城乡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09〕4号文件第五条第(四)款要求“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积极培育和发展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组织老年人活动、反映老年人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开展老龄工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关心、支持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自身建设,引导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完善自我管理机制,促进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健康发展”。
成老委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夯实老年维权基础”中要求:
“切实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老年人协会。
年内,全市100%以上的街道(乡镇)、100%以上的社区(村)要建立老年人协会。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老年人协会各项活动的指导,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协会的重要工作,建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有效开展活动。
各级老年人协会要切实发挥好联系老年群众、组织老年群众、帮助老年群众、反映老年人诉求、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作用,积极引导广大会员认真履行学法守法、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义务,通过老年人协会的工作,把简单的涉老问题解决在基层,提高老年人权益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基层组织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置能力,营造基层良好的维权环境,奠定坚实的维权基础”。
以上所述充分表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和政府都把老年人协会的建设和管理纳入了议事日程,老年人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老年人协会是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的。
人口老龄问题是关系国家国计民生和长治久安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
做好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有利于化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确保老年人过上健康充实有保障的生活,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联合国提出的“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目标;
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
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老年人协会是老龄工作的平台和载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老协工作生机盎然,老龄工作就会朝气蓬勃,搞好老年协会的工作是党和政府对我们的殷切希望,所以老年协会的任务光荣,意义重大。
因此,我们各级老年人协会的同志要坚定信心,下定决心积极地把基层老年人协会的各项工作做好。
(二)老年人协会是依法经过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老年人群众组织。
国家支持老年人群众组织,但又要求老年人组织要依法进行登记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并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的指导和规范化建设。
我理解作为老年人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属于社会团体。
所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因为老年人协会是社会团体,就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的以下条款规定: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具备上述前置条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社团管理机关要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了批文和证书,还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雕刻老年人协会的法人公章,通过财政和人民银行同意、批准建立老年人协会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办理完上述合法手续才算是一个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
我们彭州市老年人协会是在中共彭州市委、彭州市人民政府老龄委直接关心下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组建起来的,理事会理事都是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
至于各镇和各单位分会是彭州市老年人协会的单位会员,它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经过主管部门市老龄委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组建起来的,在彭州市老协的章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合法分支机构组织。
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我们彭州市老年人协会在第三届换届后,迅速审批了50个分会,这样作既符合条例规定,又能很快地把基层老年人组织组建起来开展活动。
这对于一些退休人员少,老年会员不足50人或单位会员不足30个的不具备办理独立法人条件的镇和单位的老年人组织给予了方便。
各镇和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彭企事业单位,如自身具备了社团登记管理前置条件的也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镇或单位的老年人协会。
建成后,就具有双重的关系,一方面依然是彭州市老协的分会(单位会员),一方面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这才能产生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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