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处理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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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撥用未分配盈餘
二、撥用公積
三、折減資本
四、出資填補
拾、本中心(公司)為適應特殊目的,得按會計紀錄及統計資料,編製不同形式之報表。
拾壹、本中心(公司)應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以增進財務資訊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拾貳、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前項委託作業,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定期稽核受委託機構之內部控制機制。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節資產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壹、資產係指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
貳、資產之購置,以取得所有權為原則。
參、資產之認列
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
支出若無法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或該未來經濟效益不符合資產之認列標準時,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
肆、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其非為營業使用者,應按其性質列為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伍、資產之入帳價值,依成本為準,所謂成本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取得時之淨價。
二、資產取得時之佣金、稅捐、法律、登記及其他因獲得使用權及所有權之必需費用。
三、資產依原定使用目的前之驗收、檢查、整理、安裝等費用。
四、資產運達原定使用地點之運輸、保險、儲存及裝卸費用。
五、資產之自建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成本、稅捐及其他至建造完成止所發生之必要支出。
六、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所支付之費用。
資產因使用目的或地點發生變動,而引起上述各項費用重複支出,不得列為該資產之成本,但固定資產因變更使用目的或地點而發生之鉅額支出得列為遞延資產。
七、取得之資產如需經過一段期間實施必要之購置或建造工作,使其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時,則此段期間內為該資產所支出款項而負擔之利息,應予資本化,作為該資產成本之一部份,並隨該資產之使用年限攤銷。
陸、資產價值評定標準如下:
一、資產之取得為支付現金者,其所支付之金額即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二、換入資產之估價標準
(一)不同種類資產之交換應以公平價值衡量,即使企業無法立即除列換出資產,換入資產仍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換入資產之成本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衡量:
(1)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質。
(2)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
(二)企業僅能可靠決定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時,應以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衡量換入資產之成本;
企業僅能可靠決定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時,則以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衡量其成本。
若企業能同時可靠決定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時,應以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衡量換入資產之成本,但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較客觀明確者,應以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衡量。
3、受贈之資產依取得時之公平市價入帳,無市價者,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4、資本租賃資產金額以各期租金給付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租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日該資產公平市價之較低者入帳。
5、一次取得數種資產,而其成本之全部或部分為一總數,無細數可稽者,應依各該資產之公平市價比例分攤。
前項資產之全部或一部份無公平市價者,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6、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入帳。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如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等,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不得入成本帳;
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僅可將申請登記之費用作為成本。
柒、資產價值或使用權之存續為有期限者,應於限期內將其價值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轉作費用或其他相關資產之成本;
倘其尚未屆滿,已失其產生收益或使用之能力,則尚未攤銷餘額,應扣除可預計之殘價,悉數轉列損失,並將殘值另以適當資產科目列帳。
前項資產價值或使用權轉作費用之標準如下:
一、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其他合理方法為準;
其耐用年限依據可正常使用之經濟年限為基準。
二、土地之使用效力如屬永久不變者,應不予計算折舊,為土地之附著資源,其可預見效能之耗減,應分期攤銷。
三、租賃改良物之成本,應按租賃期間攤銷之;
其使用年限少於租賃期間者,按使用年限攤銷之。
四、無形資產均應在其效益年限內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但有明確證據顯示其效益期限超過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五、預付費用應於歸屬之期間轉列費用。
六、各種遞延資產之攤銷應依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捌、資產宜依其性質分類: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已指定用途及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此科目。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資產。
三、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指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
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應收帳款、應收利息及應收收益應按現值評價。
但無明確到期日之應收信用卡款及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應收利息及應收收益,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結算時應評估其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六、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按利息法攤銷溢價或折價,並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七、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係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八、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有累計減損應以扣除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一)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三)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攤銷溢價或折價,並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四)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如由保證、承兌、應收承購帳款及信用卡轉列部分)。
(五)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金融資產者。
九、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其非為營業使用者,應按其性質列為長期
投資或其他資產。
固定資產之列帳,應以其減除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或累計折耗後之淨額為準。
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適當科目,其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十、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如營業權、商譽等,除商譽外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一)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入帳。
因併購交易產生之商譽,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規定處理。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除符合條件應資本化外,應作為當期費用。
(二)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若有明確證據顯示得依實際年限為準。
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十一、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十二、非屬避險性質之外幣資產,應於決算日按該日之結帳價格或市場匯率重新評估,
其與發生日之原載金額或與上期決算日之帳載金額間之差額列為當期兌換損益;
但如屬長期投資性質之關係企業間內部外幣交易,其換算差額,應列入「累積換算調整數」科目,作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玖、本公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時,應按表決權比例判斷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並按損益分配比例認列投資損益;
惟在投資損益之認列及該投資權益淨值之評估時,應考慮被投資公司章程或特別股發行條件適當處理。
投資有限公司時亦同。
第三節負債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壹、負債係企業之現有義務,該義務必須以某一方式履行。
義務可能係合約或法律規定而依法要求需予履行;
義務亦可能來自商業慣例及基於維持良好商業關係或公平之考量。
貳、現有義務與未來承諾應予區分。
負債通常發生於對方交付資產時,當企業僅預訂於未來取得資產時,其現有義務尚未發生。
負債亦可能因企業簽下不可撤銷之購買資產合約而發生,所稱不可撤銷係指未履行業務而造成違約之經濟後果重大,例如合約中訂有重大處罰規定,致使企業僅有些微之裁量權可避免經濟資源流至他方。
參、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現值為入帳基礎,但因營業活動所產生之債權債務,其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者,得不必計算現值入帳。
前項應償付之數額,應為業經獲得債權人同意之數額,凡無法或尚未取得債權人同意之債務,其數額得依據事實及有關資料估計之,俟其數額確定後,應即予以調整。
4、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
伍、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1)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2)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持有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
陸、或有事項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既存之事實或狀況,可能業已對企業產生損失,惟其
確切結果,有賴於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以證實者。
所稱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依其程度可分為下列三類:
1、很有可能:
指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
2、有可能:
指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介於「很有可能」與「極少可能」之間。
3、極少可能:
指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小。
柒、凡或有負債同時符合下列兩種狀況者,應認列其損失:
1、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負債已經發生者。
2、金額得以合理估計。
捌、或有負債其相關事項之發展極少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負債已經發生者,得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存在及性質,以及估計負債金額之確數或上下限。
第四節股東權益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信用卡公司適用)
壹、股東權益依內容及性質,劃分為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權益調整等四類。
貳、股本以奉准登記之數額為準,資本額之增減,應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參、資本公積包括股本溢價、受領贈與、庫藏股票交易溢價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產生者。
肆、資本公積除依有關規定轉作增資或彌補虧損外,不得作為盈餘之分配。
伍、保留盈餘包括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經指撥之未分配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陸、庫藏股票之會計處理
1、收回已發行股票作為庫藏股時,該之庫藏股票之成本在資產負債表上應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而不宜列入資產項下。
2、庫藏股票交易係屬投入資本之變動,故宜將庫藏股票交易之價差直接反映於股東權益項下,而不宜列於損益表中。
3、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與母公司自行持有,其經濟實質相同,故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時,宜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
4、因認股權證持有人認股而交付庫藏股票時,應以認購價格及認股權證帳面價值之合計數作為庫藏股票之處分價格。
5、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應按股票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加權平均計算,並得依收回原因分別計算。
第五節損益計算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壹、營業費損,應與所獲得之營業收益同期認列。
貳、收益及費損應按性質分類,並揭露利息淨收益、利息以外淨收益及營業費用之類別。
參、依據民國90年1月20日(90)基秘字019號函說明,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因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基於穩健原則應列為期間費用,不應遞延。
惟信用卡中心(公司)向客戶收取年費,則信用卡取得成本得於年費收入範圍內予以遞延,與年費收入配合,於年費收入認列期間內攤銷。
其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僅包括增額直接成本與發卡銀行為取得信用卡業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
1、增額直接成本:
係指發卡銀行將信用卡業務交由獨立第三人開發拓展而支付之成本。
2、直接成本:
須為若不推展信用卡,即不支須支付之成本,且僅包含直接投入從事信用卡作業人員之時數薪資與其相關成本(如員工福利)。
肆、收益及費損應按性質分類,並揭露各主要營業收益及費損金額。
伍、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因公司法修正,其會計處理如下:
一、處分固定資產之利益,依其性質列為營業收益或非常損益。
二、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累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前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至遲不得超過九十二年度。
第七章主要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一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壹、總行與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公司與分支機構)會計處理
1、總行與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公司與分支機構),應就其主管業務之範圍,各為獨立之會計。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其會計應獨立。
2、總行與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公司與分支機構)之往來帳項,除以聯行往來或內部往來聯繫外,不設統制之會計記錄。
聯行及內部往來款項應計算往來息,其辦法另定之。
3、資本列總公司帳,需轉供分支機構之資本者,應由總公司以資本科目撥出;
在分支機構,以資本科目撥入。
4、聯行往來帳項係指總行與信用卡中心間相互之往來帳項;
內部往來帳項係指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相互之往來帳項。
5、聯行往來帳項(內部往來帳項)應填製聯行往來報告書(內部往來報告書),經主管人員核准後寄送對方行,或透過機器處理通知對方行。
6、聯行往來帳項(內部往來帳項),於年度決算時,不得有未達帳項。
7、聯行往來帳項(內部往來帳項)未達帳項之管理,由總行(公司)辦理,各單位接到未達帳目之查詢單時,應即查覆。
貳、決、結算處理
1、信用卡中心(公司)每月應計算損益一次,以月之末日為月算期。
各項損益之計算,自月之一日起,至月之末日止。
各種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依照規定為整理紀錄。
2、應收帳款(非信用循環息產生及收單未清算帳款產生)之應收利息,每月應將本月份應收利息計出後,以「應收利息」與「利息收入」科目轉帳。
3、預收各項收入或預付各項費用,應以「預收收入」或「預付費用」科目整理,不得直接以損益類科目整理。
每月終應計出該月份預收預付之已實現或已耗數額,分別與損益相當科目轉帳。
4、各項應收未收收益或應付未付費用,於每月月終,應計出該月份應收未收、應付未付之數額,分別以損益類相當科目與「應收收益」或「應付費用」、「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帳。
5、有價證券應於每月月終計出本月份應收之利息數額,以「應收利息」與「利息收入」或「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證券於未到付息期出售時,應將已計提之利息,以「應收利息」或「應收收益」科目沖轉。
6、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利息,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與「內部損益—聯行損益」(內部損益)或「內部損益—聯行損益」(內部損益)與「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轉帳。
7、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國際通用信用卡於國內使用時,應以新臺幣結算,並於國內完成清算程序;
於國外使用時,或國外所發行之信用卡於國內使用時,其涉及外匯部分,應依據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8、兌換損益之認列,平時以實現為原則,惟於辦理月算、結算及決算時,外幣資產及負債以該日結帳價格或市場匯價換算新台幣金額,其與原帳載金額間之差額,屬兌換損益,應列為當期損益。
但在國外轉投資事業及在國外分支機構之外幣財務報表按歷史匯率換算本國貨幣財務報表列產生之兌換差額,因不擬於可預見將來結清,故此項兌換差額,均應列入「累積換算調整數」,作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9、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交通及運輸設備、機器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租賃權益改良等之折舊,應於每期終了,根據規定折舊比率計算,以「業務費用—折舊」與「累計折舊—土地改良物」、「累計折舊—房屋及建築」、「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累計折舊—機器及設備」、「累計折舊—什項設備」、「累計折舊—租賃資產」及「累計折舊—租賃權益改良」科目轉帳。
10、各項遞延費用及無形資產之攤銷,應於每期終了,根據規定之攤銷比率計算,以「電腦軟體」及「其他遞延費用」等科目與「業務費用—攤銷」科目轉帳。
11、根據各項應收帳款、催收款項等資產之餘額,按其性質分類,依照規定計提備抵呆帳,以「各項提存」與「備抵呆帳」科目列帳。
12、信用卡業務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二之備抵呆帳;
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
超過六個月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
信用卡業務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逾期帳款之轉銷,應按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核准轉銷,並彙報董(理)事會備查。
但外國信用卡公司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13、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於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惟登記簿得以電腦帳務系統取代列帳記載功能,但應注意相關作業流程之內部控制及留存稽核軌跡,並無損銀行之債權。
14、員工之退休金,依照法令及相關規定於每月或每期終了統籌計提。
15、信用卡中心(公司)每年定期辦理結算,並編製結算報表。
如遇結算日為例假日,仍以是日為結算日。
信用卡中心於年度終了時,應彙總辦理年度全行決算,並編製全行決算報表;
信用卡公司則彙總各分支機構編製全公司決算報表。
16、各項資產科目,應於辦理結算前詳細檢查整理:
(一)各項應收、預付、暫付等科目,如能確定科目轉帳者,應即轉清,如能收回者,應即收回歸墊。
(二)其他資產,應詳細檢查內容,加以適當整理。
17、各項負債科目,應於結算期前,詳細檢查內容,加以適當整理。
18、同業往來帳目除按月就本中心(公司)明細帳與國內或國外清算中心對帳單互相核對,並將差異金額、號碼及日期等編製未達帳調節表外,如有久未接到通知單或因故未能轉帳者,應於結算期前速向同業查詢,並與各有關單位接洽整理。
19、各種放款之利息,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契約約定方式結息一次;
惟結息後至月底日之應收利息,應予計提。
20、各損益科目經整理後,應於結算日轉入「本期損益」科目。
次期開始日即改用「上期損益」科目處理。
信用卡中心(分支機構)並於次期營業開始日,填製聯行往來報單劃轉總行(信用卡公司)列帳。
21、信用卡公司應將各期損益合併為該年度損益,經會計師查核後,盈餘如有修正,其核增或核減之數額,由總行或總機構以「上年度損益整理」科目處理,並依照規定程序撥補之。
參、會計人員之任免及交接程序
1、會計人員之任免:
(銀行業之會計人員任免,請參照銀行業會計制度範本)
(1)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須有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用之。
(2)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3)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若公司備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2、會計人員之交接程序:
(銀行業之會計人員交接程序,請參照銀行業會計制度範本)
(1)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依下列規定辦理:
1.前任應自後任交替之日起,將圖表、文件、電腦資料儲存媒體或其他公有物品及經管之會計憑證、簿籍、報告等列表悉數移交清楚。
2.使用中帳簿之交接
A.前任人員應於職務移交清冊註明任內帳簿記錄截止之傳票編號並經交接人員核對清楚後簽章確認。
B.職務交接時,應編製或列印各帳戶科目餘額表,經前後任人員核對清楚後,由前後任人員於餘額表上簽章為憑。
3.應由信用卡公司派員監交。
4.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應會同監交人員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於點收清楚後,於移交表內蓋章。
5.移交表至少應備三份,於交接清楚後,由前、後任各抽存一份並會同報總行核備。
(2)會計佐理人員之交代,依下列規定辦理:
1.前任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將經管之圖章、文件、簿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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