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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三)经济法与商法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特点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关系之后所形成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
1、不同
2、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
4、公民个人
5、国家
特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特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种类
2、特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1、经济法律事实:
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情况。
种类:
事件
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1)行政制裁
(2)刑事制裁
(3)民事制裁
(4)特有的
1、国有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
3、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问题:
国有控股公司是否是国有企业?
国家机关是否是国有企业?
(二)特征:
二、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的内涵是什么?
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概括?
三、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转换机制条例第8-21条))
1、人、财、物方面
2、产、供、销方面
(二)义务
1、对国家
2、对社会
3、对职工
预习思考题
国有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联系本章案例一、二分析厂长、企业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国有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一)含意:
国有企业的厂长根据国家授权,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进行统一领导并全权负责的一种内部领导制度。
(二)厂长的产生与任期
1、产生方式
2、任期:
3-5年,可以连选连任
3、罢免:
与产生方式相对应并受其制约,在一般情况下,由产生的机构予以罢免。
(三)厂长的职权:
1、权力的范围:
2、权力的行使方式:
3、与其他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的关系:
二、企业管理委员会
(一)组成:
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
(二)性质:
3、与其他机构(厂长、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的关系:
三、职工代表大会
(一)性质:
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职权:
《企业法》第52条
(三)职权行使的方式
(四)与厂长的关系
(五)组织制度:
(六)工作机构:
四、企业党委
3、与厂长、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的关系:
五、政府与企业
《企业法》第55-58条管理、监督和服务
1、世界各国的竞争法的立法体例与我国竞争法立法体例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我国概念的特点(我国与国外的概念相比,有何不同,为什么会有此不同?
3、如何界定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时应按概念定性还是用法条第二章列举的种类定性?
结合案例五和案例九分析上述问题)
第四章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一)世界各国的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1、从立法内容上分
(1)分立式:
(2)统一式:
(3)混合式:
2、从立法方式上分
(1)
(2)
①定义方式
②列举
③定义加列举
(二)我国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1、从内容上:
2、从方式上:
3、特点: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1、国外: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惯例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德国:
“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2、我国: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三)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现阶段,是采取严格法定主义依照具体条款认定抑或是给予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允许执法机关依照原则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1、依照原则认定:
理由:
弊端:
2、依照具体条款认定
缺点:
3、怎么办?
(1)对冲突着的价值目标进行权衡,选择并予以合理配置,以求用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满足。
法律价值目标是对一定社会目标的确认,那么这一选择的基础也必须到客观实际的各个要素中去寻找;
如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都对法律价值目标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2)对法定主义与自由裁量的动态权衡与把握
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根源于社会实际生活,而这种客观基础又总是处在连续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因此,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我国竞争法为了达到自由竞争与有序竞争的和谐统一,既克服严格法定主义的僵化又不致走向执法的专断与任性,改造现有的法律机制就成为其中的重要手段。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A在录音机产品上使用与另一家录音机厂家注册的野马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
B一家食品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另一家服装企业已注册的红叶商标;
C3>
.一家酒厂使用与另一家酒厂未注册但已使用多年的商标相同的商标D.一家电企业与另一家电企业达成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在其家电产品上使用与另一家电产品相同的注册商标)
5.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有哪几个方面的特点?
)
6、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有哪几个方面的特点?
看现实中哪些行为构成,哪些不构成A东北菜饺子馆与东北人饺子馆;
B赵薇酒吧;
案例一之1)
7、如何认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5条的前三种行为相比,有什么特点?
(结合案例一之2分析)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
一、采用假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竞争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关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如何认定?
A在录音机产品上使用与另一家录音机厂家注册的野马商标不完全相同但相似的商标;
C.一家酒厂使用与另一家酒厂未注册但已使用多年的商标相同的商标
D.一家电企业与另一家电企业达成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在其家电产品上使用与另一家电产品相同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特征
1、侵犯的对象
2、违法行为的方式
3、后果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哪些不构成
A东北菜饺子馆与东北人饺子馆;
B假冒赵薇酒吧;
C案例一之1)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特征
8、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回扣、折扣与佣金构成违法的条件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概念: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它手段收买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一》特征:
《二》回扣、折扣与佣金
三、公用企业等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经营者不正当使用其经济优势地位,损害竞争对手、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1、主体
2、主观方面
3、客体
4、客观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反垄断法》第17条的比较
1、主体范围
2、客观方面
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授予的权限行使行政权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一)表现方式
(二)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与《反垄断法》第32条
五虚假宣传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一)特征
(二)与虚假表示的区别(第5条第4款)
六诋毁商誉
经营者自己或唆使利用他人,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构成要件1、主体
2、客体
3、客观方面
4、主观方面
(二)虚假宣传与诋毁商誉的关系
相同:
不同:
七侵犯商业秘密
(一)客体:
商业秘密
1、概念与法律特征
2、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二)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第10条)
1、2、3、4、
(三)主体:
经营者(但)
(四)主观方面
八舍本倾销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构成要件
3、客观方面
4、客体
(二)舍本倾销的例外
(三)舍本倾销与倾销
九违法搭售、附加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搭售商品或接受附加的其它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违法搭售{①搭售
②违法
(2)附加不合理条件
3、主观方面
(二)与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区别
十违法有奖销售
(一)法律含意
《反》第13条:
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
1、不真实(奖品或手段具有欺骗性)
2、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
(三)国外有关有奖销售的立法
十一串通勾结招投标
(一)招标投标的含意及程序
(二)串通投标与勾结招投标
1、串通投标:
投标者私下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迫使发标方在串通联合行动的预谋范围内决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主体
(2)客观方面
2、勾结招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它投标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民事责任
1、特征
2、承担方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1)原则
(2)实施主体
(3)承担方式
2、行政处分的几种情况
3、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况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第17条)
1、询问,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查询、复制有关资料
3、检查与第5条有关的财物,责令说明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产。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下列情况是否属于产品责任?
A在我国发生的假酒案中,由于造成了人身伤亡的后果,造假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一责任的总和是否是产品责任?
B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图象不清晰,甲要求退货和赔偿,这是否是产品责任?
C乙是一名工程师,买来一台电热水器,在查看中发现有漏电的质量问题,于是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你认为是否承担?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三)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二、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调整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与消费者、受害人之间因产品缺陷发生损害所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具有强制性。
2、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
3、具有补偿性。
(二)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1、合同责任阶段
1842年英国的温特伯顿诉莱特案
2、、疏忽责任阶段
制造商或销售商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中,如果因为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916年麦克弗森诉布克汽车公司
原告必须证明:
①被告有疏忽而造成产品缺陷,即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②原告经过简单检查是不能发现产品缺陷的;
③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
④产品缺陷在离开被告控制时已经存在。
3、担保责任
制造商和销售商违反对货物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致使他人因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分为两类:
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
(1)明示担保。
它是指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对货物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声明或陈述。
在产品责任领域,是指对货物性能、质量的声明或陈述。
它表现为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义务的有关条款或其它说明。
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以违反明示担保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
①被告曾对其产品做出说明;
②原告相信了这个说明;
③损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
(2)默示担保
默示担保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它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经过交易磋商订立的,而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
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这种默示担保就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默示担保又分为适销性默示担保和适合专门目的默示担保两种.
①适销性默示担保,是指投放市场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原告须举证
①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
②该缺陷违反了《统一商法典》中关于产品商销性的标准;
③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②适合专门目的默示担保。
是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符合双方约定的专门目的。
原告须举证:
①卖方已被告知或者有理由知道产品的使用意图;
②买方信赖卖方在选择产品方面的技能和技术、专门知识;
③损害是由于产品未能符合特殊用途而引起的。
美国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取消了对双方当事人须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
从纵的方面
从横的方面
4、严格责任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因此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不论生产商或销售商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1963年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
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
①产品存在缺陷;
②产品的缺陷是在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③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
(三)产品责任法的最新立法趋势
1、选择责任说
2、共同责任说
3、行业责任说
4、市场份额责任说
三、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1、预防原则
2、保护消费者原则
3、补偿优先原则
4、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产品的适用范围
(1)各国的有关规定
①不动产
②农产品
③智力产品
(2)我国的规定
条件:
排除的产品:
2、产品的经营活动范围
3、法律关系主体的适用范围
4、地域的适用范围
5、时间的效力范围
(四)我国与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
第二节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一、缺陷与瑕疵
1、产品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1)主观标准:
不合理危险
(2)客观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两个标准的关系:
2、产品瑕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陷作出了规定,但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界定。
该法第26条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
3、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异同比较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
二、瑕疵产品的民事责任
(一)瑕疵的具体表现形态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瑕疵产品民事责任性质
1、两种不同性质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2、我国瑕疵产品的民事责任性质
(三)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
(四)承担方式
三、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
(一)缺陷的具体表现形态
1、设计缺陷
2、制造缺陷
3、原材料缺陷
4、警示缺陷
5、发展缺陷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1、一般情况下
2、责任竞合下的产品责任性质
产品责任竞合是什么?
1、国外
①禁止竞合
②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模式
③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基本准则,它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事由、标准或依据,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性,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抑或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实现平衡当事人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1、关于缺陷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
2、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解析
(1)严格责任是:
(2)过错责任是:
(四)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发生了损害事实
(1)人身损害
(2)财产损害
3、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与分类(P460)
1、概念:
一个现象的发生引起另一个现象的发生,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
2、因果关系的形态(分类)根据原因和数量可分为:
单一因果关系:
一个原因对应一个结果的表现形式,→
复合因果关系:
一个结果分别具有多个原因的因果关系表现形式。
二、原因与条件的区别(P466-467)
普遍性条件:
在事物的正常状态下,自然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因素。
(条件)
特殊性条件:
只与特定的因果变化相联系,于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的因素。
(原因)
三、英美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P482)
1、事实上原因的确立:
撇开法律规定上的设计及法律政策的考虑,确认侵害事实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原因。
①必要条件的理论:
若无法则。
剔除法:
适用于侵害行为为积极作为的情况。
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因素剔除出去看结果会否发生。
替代法:
适用于对结果发生作用的行为是消极不作为的情况。
以一个合法行为替换违法行为,看结果会否发生。
②实质要素理论(适用复合因果关系)
只要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不问其是否符合若无法则,该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则被认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
2、法律上的原因:
确定在事实上对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侵害行为是要求该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1)直接结果理论(P488):
主张侵权人应当为其侵权行为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a、只对导致损害引起的直接行为负法律责任;
b、只要是侵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论该结果对侵权人而言是否有可预见性,该侵权行为成为法律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限制了原因的范围)。
其适用范围受到了限制,大体适用于主观故意的侵权案件。
(2)可预见性理论(影响较大)(P495-497
侵权人只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可预见损害承担责任,并且要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全部可预见损害承担责任。
怎样确定损害是可预见或不可预见?
中介因素是否为法律上原因(替代原因)?
(3)风险理论:
从事高危险行业,或持有高危险物件而使社会处于可能受损的风险之中,一旦此行业行为或物件导致损害发生,侵害行为或持有行为即为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而不问其在损害中所起的实质作用如何。
四、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理论
(一)条件说
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
如何认定重要作用?
1、必要原因理论(P505)
只有一现象本质属性中存在必然会引起另一现象发生的效力时,前者才是原因。
即损害结果发生是导因于侵害行为的固有性质。
从结果反推有批评意见:
①任何原因都在一系列条件辅助下发生结果的;
②从行为的现实结果推证行为的本质属性是欠科学的。
2、修正必要原因理论——有效原因理论(P507)
引起一现象发生的任何一条件都负有一定量的能,负有最多额度的能且对结果
的产生起着最大促成作用(由法官自由载量)的条件是法律意义上的原因
3、现代条件说(P509)
如果从思想上将行为者从损害事件中排除,事件的发展序列没有改变,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成为损害结果的原因,反之则是。
(二)充分原因说(建立在事物之间一个可能性的判断)(P511)
满足条件:
①必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②其必须有极大增加损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性质。
(传统理论)(P513)
修正:
①公正原则的修正
②合法性原则对充分原因的修正(P517)
③可能性认定方面的修正(P520-525)
五.中国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
(一)传统理论
1.对发生损害结果进行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必然:
原因、偶然:
条件.P541
2.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区分:
p541
3.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区分:
与损害结果在时间与空间上直接相连的原因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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