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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黑龙江可食林产品供应链流通模式效率研究
姓名:
张海丰
专业:
物流工程
年级:
2011
学号:
指导老师:
李洋
答辩日期:
成绩:
内容摘要
作者从本人生活在黑龙江的实际条件出发,针对黑龙江省可食林产品在供应链流通模式局限以及效率普遍偏低这一问题进行深刻的调查、分析与研究。
以黑龙江省可食林产品消耗大市——哈尔滨市为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可食林产品业内出现了生产总量与消费总量不平衡这一严重问题。
这一问题不仅仅使农民的收入遭受了影响,也间接的加大了城市中消费者的压力。
进而作者通过实际考察以及数据分析,试图寻找出一种适合黑龙江省可食林产品消费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供应链流通模式,并在这一基础上寻找出提高流通效率的方法。
关键词:
供应链流通模式效率
Abstract:
FromthepracticalconditionsofmylifestartinginHeilongjiang,HeilongjiangProvinceforedibleforestproductsinthesupplychainaswellasthelimitationsoftheflowpatternisgenerallylowefficiencyofthisissueindepthinvestigation,analysisandresearch.EdibleforestproductsconsumptioninHeilongjiangProvincebigcity-Harbin,forexample,themainproblemsareedibleforestproductsindustryandtheemergenceofthetotalproductionofthetotalconsumptionoftheseriousproblemoftheimbalance.Thisproblemisnottomakefarmers'incomessufferedtheeffects,butalsoindirectlyincreasedtheurbanconsumerpressure.Furtherinvestigationoftheactualdataanalysis,tryingtofindoutasuitableedibleforestinHeilongjiangProvinceconsumermarketlong-termstabledevelopmentofthesupplychaincirculationpatterns,andfindoutwaystoimprovetheefficiencyofdistributiononthisbasis.
Keywords:
supplychaincirculationpatternscirculationefficiency
目录
一、当前林权纠纷现状…………………………………………………………4
(一)基本情况………………………………………………………………………………4
(二)藤县林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4
(三)林权纠纷信访情况及存在的问题………………………………………………………4
二、林权纠纷成因探讨..............................................5
(一)国家政策多变.................................................5
(二)政府过度干预...........................................................5
(三)林权流转不规范……………………………………………………………..5
(四)林业资源升值………………………………………………………………..6
(五)村民博弈能力增强…………………………………………………………..6
三、林权纠纷的特点………………………………………………………………6
(一)案发的必然性…………………………………………………………………6
(二)诉讼主体的特定性……………………………………………………………6
(三)矛盾纠纷的群体性…………………………………………………………………………6
(四)激烈的对立性………………………………………………………………………………7(五)广泛的影响性…………………………………………………………………7
(六)纠纷起因的复杂性……………………………………………………………7
四、林权纠纷的表象.................................................7
(一)随意变更、终止林业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7
(二)部分村民受利益驱动,而产生了“红眼病”现象…………………………7
(三)发包、转让林地、林木,违反民主议定原则………………………………7(四)合同内容不严密、不完善、不合理…………………………………………7
(五)林权界定不明造成活林木转让合同无法履行………………………………7
五、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8
(一)林木林地权属纠纷...............................................8
(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8
(三)林权流转合同纠纷...............................................8
(四)林地承包、林权流转合同涉及民主议定原则而引发的纠纷………………9
参考文献..........................................................11
广西藤县林权纠纷问题的研究
我县是广西梧州市山区生态大县。
全县林业用地28.4万公顷,森林覆盖率78.2%。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林业产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现有0.5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林地、林木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
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妥善解决林权纠纷问题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的当务之急,成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重。
因此,我县对林权纠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一、当前林权纠纷现状
林权纠纷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等问题所发生的争执和争议。
当前,开展林权纠纷矛盾化解工作十分迫切。
因此,笔者于今年在全县就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林权纠纷信访情况及存在问题、林权纠纷调解机构和网络设置现状及运行情况开展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藤县是广西梧州市山区生态大县,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类林权矛盾纠纷随之凸显,林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统计,开展林改以来,全县登记在案的林权纠纷有350多起,占渉林信访的70%以上。
(二)藤县林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历史方面的原因。
1981年落实林业“两制”工作时期,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人力不足,工作人员没有深入实地进行踏查划分,以指山划界或分发林权证、表格给村委会、村小组干部在家填写,导致工作上出现一山两证、重复填写、面积与四至界线不符、界线模糊不清等问题。
目前,这种原因引发的纠纷在藤县占大多数。
2.人为方面的原因。
一是工作简单粗糙,人为造成林权证有关四至界线的表述模糊不清或不准确引发纠纷;二是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界标自然毁损,林界一时难以确定;三是部分人以蓄意侵占对方山林或其他原因为目的,有意毁坏界标;四是以种种借口推翻原有协议,或伪造证据故意侵占他人林权,或拒不执行政府裁决、法院判决而引发纠纷;五是部分群众受封建土地“私有”观念影响,翻出解放前和土改时期的旧帐,以该林地在旧社会属于其上辈用银子买来的老祖业或持有解放前的老土地证为由要求归还或强行开垦种植而引发纠纷。
3.利益驱动方面的原因。
个别群众,甚至村组干部看到了林地的价值,置国家法律、政策于不顾,擅自纂改或伪造山林权属证书内容,造成“一山多证”,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三)林权纠纷信访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藤县作为一个典型的山区林业县,林权纠纷历来是一个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林改工作的逐步深入,林权纠纷越显突出,并呈现如下四个方面特征:
种类和数量繁多、危害性大、重复性高,成动态发展。
目前林权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
查证难度大。
一是1981年落实林业“两制”距今已20多年,很多用作林地界线的固定标志物和参照物由于自然损毁变得模糊,大部分当时的在场人、知情人都已去世,尚在的人记忆已模糊,难以说得准确、清楚;二是很多档案资料保存不全或难以查找。
政府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少数村组干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纠纷调处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
加之交通工具没有保障和交通条件极为不便,严重影响了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难以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林权纠纷成因探讨
产生林权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也有现实改革需要的原因;既有政府过度干预的主观原因,也有林业资源价值提升打破原先利益格局的客观原因。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政策多变
且公社期间、“四固定”和“林业三定”各阶段工作粗放,隐患纠纷较多。
新中国成立后,林业政策不断地调整着林业生产关系,从土地改革、“四固定”到承包荒山造林、“林业三定”、土地二轮延包,林业政策不断调整变化,每一次新的林业政策出台后,由于改变了原先的利益格局,总会出现一些新的林业纠纷。
人民公社期间以及60年代初的“四固定”时期,林地的划分权属多从便于行政管理方面考虑,忽视山林的本应归属,有的甚至以手指为界,任意调配。
有的与相邻的区、乡(社)、大队(村)互不通气,重新划分等为山林纠纷留下隐患,现在的很多纠纷是因当时权属不明或者权属重叠造成的。
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 同样也存在明显的工作粗放问题。
填证之前,没有组织接连地各方相互勘界、核实,在林地边界地带,忽视别人权利,双方各自多填面积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没有图表相对应,当林权纠纷发生时双方或多方的林权证都包括同一块争执林地,四至不明、四至不清的情况非常普遍,一些林地边界模糊,权属不清。
在“三定”工作中质量服从时间的要求,也保证不了确权的质量;漏报、重填、误填的问题比较突出,发证率也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二)政府过度干预
政府对村属集体林权安排的过度干预,集体林制度安排存在一些缺陷。
政府对村属集体林权安排的过度干预是产生一些林权纠纷的外在原因,而集体林权制度安排存在一些缺陷又是一些林权纠纷产生的内在原因。
“农民集体所有”是独立于国有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村集体山林产权应归全村村民共同共有,山林经营的决策权理应属于全体村民大会或其决定的决策机构,社区外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政府部门,无权决策村属集体林的产权安排。
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变革,都是由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决定着村属集体林的产权安排,并将本属于村民共同共有、平等受益的集体林权通过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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