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扶持政策对大学生创业的影响及完善 精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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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又如2012年2月,中国首个传媒类孵化器———传媒梦工场面向浙江省高校发起的90后大学生创业状况的调查反映,被调查者中超过90的在校大学生想过自主创业,有26.67的在校大学生已经开始从事包括实体店铺营销、网店、校园代理等各种形式的创业。
[3]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存活率高于28.6,大学生创业企业就业带动率为16.8。
[4]而近年来浙江全省平均创业率保持在4左右,远高于1的全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5]由此可见,浙江省实施的创业扶持政策起到了催生创业者温床的作用,但仍与政策的预期有一定距离。
二政策存在的问题许多调查结果反映,尽管目前政府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产生一定的绩效,但从理论上说还有很大差距。
主要问题如下1.零首付政策增加创业失败的风险。
各地出台零首付政策确实解决了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初期的资金缺乏困难,刺激了大学生创业激情。
如温州市工商局为减轻大学生创业者初期资金不足和市场目标盲目的状态,也出台零首付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制度;
2012年5月到9月间,温州市零首付注册公司36家中大部分为大学生创业者登记的。
但调查还显示,成立后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占14.02,大学生创业企业注销量近6,生存最短的企业仅维持了不到5个月。
这也证实资本是创业的先决条件,忽视创业者的素质和条件而降低创业的资金准入门槛实质上会降低创业企业信誉度,使创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加大今后的经营困难,增加失败的风险,不利于创业企业生存和创业活动的良性循环。
2.政策资源浪费严重。
目前,政策优势成为大学生创业的最大助力,但由于创业扶持政策常常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制定,缺乏政策的介绍、梳理和汇编,加上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创业者普遍不会或不懂利用政策扶持优惠。
同时,一些创业政策又抬高扶持政策申请门槛,致使许多创业者很难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政策作用未充分发挥,政策目的未能实现,政策资源形同虚设。
如一项调查显示,65.66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是创业团队集资获得的资金,只有11.53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通过政府创业基金、风险创投和导师投资获得创业资金所占的比例仅分别为2.9、4.47和1.32,结果是根据政策规定而设置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资助资金、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等因在申请方面有许多设限,导致创业者只能望梅止渴,而扶持资金客观上大量闲置,政策资源难以产生实际效益。
3.政策重置导致政策性歧视。
一方面,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培训等方面为已经或即将大学毕业的新生代浙商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与条件,但非大学毕业生的弱小创业者却无权享受这些政策福利。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如对《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绝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不甚了解,而政府在扶持大学生创业时也忽视这些政策亦可适用于大学生创业。
按理说,无论是大学生创业企业还是非大学生创业企业,只要属于中小微企业,就都应当有权享受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而分割大学生创业企业与其他中小微企业政策适用的做法,不仅直接导致政策实施效率低下,而且使非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处在不平等竞争环境中,由此造成对非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政策性歧视,违背了竞争法精神。
4.政策目的与政策受体的主观需求错位。
调查说明,目前各地大学生创业意愿并不强烈,多数人只是在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才考虑自主创业,创业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失败后的一条退路,若可在待遇好的工作和自主创业之间选择,则前者占了76。
另一项调查显示,53.3的大学生创业者认为应该在工作之后再创业,33.3的创业者认为可以毕业后直接创业,只有13.3的创业者认为学生时代就应该尝试创业。
[6]可见,绝大多数创业者创业目的是出于自身兴趣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并非解决就业问题那么简单与功利。
但从政府角度看,创业扶持政策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的就业压力,显然政策授体的主观目的与政策受体的主观需求发生较大偏离。
换言之,创业扶持政策并不具备直接催生创业者的功能。
5.缺乏分担创业风险的机制与保障体系。
一般说来,创业风险包括物质资本风险、人力资本风险、精神资本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
调查显示,70的受调查者有过创业失败的经历,其中经营管理不善的占了57;
资金周转不灵的占28.6;
投资方向错误的和技术落后的各占了4.8。
而根据杭州市工商局2008-2011年6月底注册登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数和接受调查的企业数统计,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存活率高于28.06。
[7]这意味着,即使在我国大学生创业情况最好的地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死亡率也近70。
换言之,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最终都不能成功,甚至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尽管人们对大学生创业不以成败论英雄,但事实是那些因响应政策号召激情创业却最终失败的人,往往面临来自内心的自责、家庭的指责、外界的嘲笑,受到经济上、心理上甚至法律上的多重打击,其本人及其家庭可能会因此长久陷入生存与发展的危机之中。
但是,目前我国政策与法律并没有关注到这样一批创业失败者,更没有防范创业风险及对失败者以各种救济的制度与措施。
过高的创业失败率对提高创业率产生副作用,抵消了创业扶持政策的功效,消减了社会对大学生创业事业的认同度,阻碍了大学生向创业者的转化,也不利于我国企业家人才的产生和储备。
二、对现行创业扶持政策的反思一合理性问题创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通过激励机制对成本、风险以及竞争壁垒施加影响,从而增加创业机会和促进初创企业成长和发展。
创业扶持政策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激发创业动机,改善创业环境,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
所谓创业扶持政策的合理性,主要是指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出发,对创业者创业活动的理性预测、评价、引导、扶持和规范。
政策合理性判断标准可概括为1合义性。
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合乎社会理性,遵循经济规律,它包括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行性两方面。
就必要性而言,包含两方面一是出台政策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本身是否必要,这对于政策是否合理具有前提意义,因为创业者的具体需要并非总是必要的,有的需要是扭曲的,有的需要是过量的,有的需要因相冲突而不能共存或虽相容却不能兼顾等,政策需要加以选择。
二是政策执行作为一种成本付出是否必要。
合理的创业扶持政策应当是实现创业者价值目标的必要条件,因为处于现实中的创业者必然思考创业后有没有条件实现发展目标、自己有没有条件和能力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有没有必要去冒这个风险等等。
因此,就政策出台的可行性而言,外部环境和创业者自身主客观条件是制约创业者活动的外在因素,它与创业者的需要和利益一样,同为政策合理性的深层基础。
2合利性。
即扶持政策的出台既要合乎创业者个体利益,也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
既要符合创业者短期利益,也要考虑其长远利益;
既要顾及大学生创业者与非大学生创业者的利益平衡,也要考虑首次创业者与再次创业者利益平衡。
如果扶持政策不能兼顾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人为造成利益倾斜,政策本身就是无利甚至有害的。
所以,政策福利的分配是否正义、公平,是衡量政策合理性的另一重要尺度,其包括三方面一是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是否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是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是是否符合社会包括创业者的承受能力。
现代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有限理性假设理论,已推导出政府失灵问题。
创业扶持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政府理性是有限的,那么政府所制定的创业扶持政策当然存在着理性有限问题。
而以上对创业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也说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扶持政策的合理性值得商榷第一,在合义性方面,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主要是苦于就业困难而不得不被动选择创业,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具备创业能力与条件;
将大学生简单推向市场的政策可能解决了创业者眼前就业的困难,却可能引发不利于创业者长远发展的问题;
创业扶持政策如果主要是出于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之目的而鼓动成千上万缺乏创业能力与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盲目进入激烈竞争的市场,就无异于让他们当炮灰,有的政府部门难免有推卸职责之嫌,易引发政策的道德风险。
第二,在合利性方面,目前各级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创业倾向性扶持政策不仅难以兼顾各层次创业群体的利益诉求,而且过多的、不当的倾向性扶持不利于同样弱小的两大小微创业企业群体间的公平竞争,破坏了弱小创业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损害公共利益。
所以,应当反思现行扶持政策,出台保护全体弱小创业群体的具体政策,以纠正市场竞争造成的机会不公。
创业扶持政策不能成为解决大学生就业压力的一时之策,政策的关注点不应在创业率的高低上,而应在创业成功率的高低,以及对失败者的救济上。
只有提高成功率,自主创业率才会随之提高,弱小创业者才有可能发展成熟起来。
二必要性问题市场经济本质是民主经济,经济民主所关心或反映的便是财富的平等,[8]它的政策目标是重新分配财富并使经济机会与条件平等化。
[8]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平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9]因为在缓和不平等、抵消垄断扭曲以及纠正外部经济效果方面,政府是必要的。
[10]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市场监管主体,又是市场调控主体,政府政策既是立法基础,又是执法保证。
换言之,政府创业扶持的必要性在于在保障就业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担当着核心主体的角色,发挥着市场监管、宏观调控与引导的作用;
创业扶持政策的基本法理在于纠正市场外在性、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信息不充分等问题。
大学生创业者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和经济发展的后备力量,由政府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扶持和引导,是在市场自发调节之外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干预主体借助于政策、法律手段对于经济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和协调,追求的是一种基于差别原则的资源分配正义。
但是,还须认识到,造成当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比例低、成功率小、创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大学生自身因素,也有中国传统文化与教育的影响,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等问题,创业扶持政策并不能解决大学生创业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所有困难,更不可能保证创业者创业必定成功,完全由政府采取大包大揽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做法,并不利于创业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因此,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活动只能是作为与不作为并举,即在扶持对象上,改变目前将创业扶持对象主要设定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做法,侧重于对已有一定工作经验、经济具有承受能力的人进行创业扶持;
在扶持功能上,应将政策扶持功能延伸到创业后期甚至是二次、三次创业阶段,从激发创业激情向保障创业成功转变,帮助创业者完成从生存、发展到强大和持久的跨越。
所以,尽管创业扶持政策的本质是刺激大学生创业,但其须具备以下特性1引导性。
它不能通过行政权威来强制创业,而是通过与创业者密切联系的经济利益的诱导方式,引导潜在创业者自愿去创业。
2时效性。
创业过程分前期、中期和后期各个阶段,政策不能停留于创业初期,而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创业者的不同需求而制定不同的扶持措施,从而增加创业机会和促进弱小企业产生、成长、壮大。
3纠偏性。
政府的创业政策应当针对全体弱小创业者,通过改良创业环境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纠正市场失灵问题,建立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有创业意识并有创业能力的弱小创业者自主创业。
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资源之重新配置与优化一政府职责与政策目标的重新定位在我国,成功的创业主要是家族型创业与专业技术型创业。
家族型创业是建立在家族已有的社会资源及社会信誉基础之上,家族支持对创业成败有决定性影响,通常这种创业风险与困难较小,较易获得成功;
专业技术型创业主要基于自身的能力与条件,其创业所依赖之资源、关系、信用有别于家族创业,并远远不及家族创业者,而且关键是专业技术是否得到社会认同,成功的要点在于能否掌握有限的资源、发挥其创意与技术、通过合理运作获得有效经营与利润。
对于后者而言,外在资源的协助会对创业者创业动机的产生与创业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而外在资源协助主要是指政府所提供的各项政策措施与所构建的创业发展与保障环境,其中政府政策措施之一,是维持市场经济的运作及其公平性,确保创业活动不与公共利益相抵触。
如果不属于以上两种创业类型,那么创业失败的风险更高。
无资金、无经验、无人脉的大学生,便多属于家族型创业与专业型创业以外的创业,其本身存在先天不足,更需要政策、资金的扶持及技术、信息、管理等咨询与服务。
尽管创业扶持政策是整个创业支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但政府还是应当秉承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理论和适度干预理论,坚持由政府中央及地方政府、高校、社会、创业者共同构建创业支持体系。
政府承担的职责是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高校、创业者和社会进行规范和引导,健全创业管理结构,培育全社会的创业创新环境,协调与化解高校创业教育中的问题,回应创业者在创业方面的一系列活动。
其中,应当建立的创业扶持政策包括有利于创业的教育制度;
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救济、救助制度;
有利于创业的法律制度。
创业不仅仅是创造一个组织,而是人们基于对自己成就事业的动机驱使,经由结合各种资源与条件的挖掘与利用机会之动机与能力,进而对任何创业者来说都具有满足事业需要的价值。
而所有创业者包括大学生与非大学生、家境贫困的大学生与富二代大学生均是新生代企业家的主要来源,均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后续力量,本质上并无差别。
因此,各级政府应重新建立起综合性创业扶持政策,从以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创业作为首要目标,转变为促进弱小创业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以提升创业成功率,化解创业风险,关心失败者的生存与重新发展,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最终的政策目标,通过创业教育、政策扶持、法律制度引导大学生与非大学生两大创业群体中的弱小创业者的创业活动顺应国家就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财税金融目标、科技发展等宏观调控政策,对盲目、有害的创业冒险加以规范与预防,以此造就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更加遵守竞争规则和经济伦理、更具正确的利义观和社会责任感的新生代企业家,促进创业企业从低品质向高品质发展。
二创业扶持政策体系之重新配置创业是个复杂的、艰难开拓的、持续的创新动态过程,是一项高风险的并有益于全社会的创新活动,那么由创业者个人承担全部风险,显然是不可能也是不公平的,需要由政府、市场、社会与创业者共同分担风险,故要积极构建以政府、社会和教育机构为主体,官、民、学分工合作的创业扶持体系。
由于创业有首次创业、二次创业甚至连续创业和持续创业之分,因而根据国外创业政策理论,完整的创业激励-保障政策系统应有6个子系统组成,即1创业供给政策;
2创业需求政策;
3创业激励政策;
4创业资源配置政策;
5创业宣讲政策;
6创业市场竞争政策。
[11]显然,对社会而言,创业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落实配套方方面面的措施才能够有所成效。
任何一个子系统的缺失,都对创业产生负面影响。
而我国目前的创业扶持政策,主要属于创业激励政策,创业供给政策、创业宣讲政策、创业资源配置政策不尽完善,创业需求政策、创业市场竞争政策基本空白。
所以,必须加以优化完善。
针对许多地方政府的创业扶持政策侧重于创业前期扶持,而对创业中期、后期创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关注不够的情况,今后的创业扶持政策应当是从主要限于大学毕业生初期创业向毕业若干年并有一定创业条件和能力的人转移,同时将政策支持功能延伸到创业后期甚至是二次、三次创业阶段,以此提高和巩固创业成功率;
而且,建立对创业失利者的法律援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甚至心理抚慰制度等,消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由此形成与其他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律形成紧密衔接的、完整的、公平的创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
三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工具,对创业扶持都有重要的价值。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法治社会里,创业活动除了要依赖政策资源外,另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就是法律。
而已有的案例说明,给那些正在创业的大学生致命打击的,往往是法律问题,包括因不懂法而违法的情况以及不知法而上当受骗的情况,有些结果甚至非常惨痛,令人惋惜。
而在目前有关创业的种种辅导资料中,绝大多数只是指导大学生突破知识、经验、心态、创新能力、资金问题等书籍资料,而对于创业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少有论及,法律在创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显然,法律应成为大学生创业过程必备的知识。
只有懂法、守法,并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大学生们的创业行动稳健与长久。
因此,应当为大学生提供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财政税收法、商事法、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破产权、仲裁与诉讼法等在内的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服务、救济体系。
从另一角度说,政策的特质决定了其稳定性、强制性、规范性不足,所以,应当整合现行零星、分散的各层级创业支持政策,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让各地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能够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统一化。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创业扶持体系缺乏龙头法的引领,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未对支持大学生创业作特别规定。
从我国国情看,大学生创业问题也无法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来解决。
所以,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立法,即《创业促进法》,该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国家与各级政府创业扶持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与适度性问题,确立国家政府、高校、社会、创业者包括大学生创业者为创业支持体系的法定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以此引导和规范大学生创业行为并提高成功率。
考虑到制定法律程序的复杂性、长期性以及本地区大学生创业的需求,诸如浙江省等大学生创业情况较好的地区,可在《创业促进法》出台之前率先在全国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创业支持的范围、力度、方式、程序、管理机构、监督部门等。
作者王惠工作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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