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筑工程必背考点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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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工程必背考点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
二建建筑工程必背考点:
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必背考点:
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
包含民用建筑构造要求、建筑物理环境技术要求、建筑抗震构造要求、房屋结构平衡技术要求、房屋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要求、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的特点及配筋要求、常用建筑金属材料的品种、性能和应用、无机胶凝材料的性能和应用、混凝土(含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和应用、砂浆、砌块的技术性能和应用、饰面石材、陶瓷的特性和应用、木材、木制品的特性和应用、玻璃的特性和应用、防水材料的特性和应用、其他常用建筑材料的特性和应用,赶紧来开森学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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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工程法规与标准
第一节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规
一、民用建筑节能法规(2014单;2012单;2011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别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民用建筑节能概念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2.新建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
(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3)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2.诚信行为信息(2015单)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公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期限与地方相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d内报住建部。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学习重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定义(2015多;2014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即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2013案)
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表4-1),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表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工程范围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③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③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②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③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④吊篮脚手架工程。
⑤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⑥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①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②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其他工程
①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②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④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⑤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14多、案;2012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表4-2),其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表4-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工程范围
深基坑工程
①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③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②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③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①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②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③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④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其他
①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②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④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及论证
1.编制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审批流程
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定。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专家论证(2015单;2014案;2011多)
(1)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包括:
①专家组成员:
a.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库成员;
b.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c.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d.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③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④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四、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
1.事故报告的期限(2014案)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2015案)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建筑工程严禁转包、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二)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1.分包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注意】主体结构不能分包,但是主体结构的劳务是可以进行分包的。
(2)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2.总承包的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转让、分包无效。
(2)罚款。
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标人,罚款的金额为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的5‰以上10‰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标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3)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
1.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2015单;2014案,学习重点)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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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考点 法规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