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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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与推进市场化运营相结合。
沼气工程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
政府对项目建设给予投资补助,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探索完善终端产品补贴政策,逐步破除行业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为沼气工程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同时要注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等各种社会主体进行规模化沼气工程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推进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坚持推广先进工艺技术与强化建设管理相结合。
鼓励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推广中温高浓度混合原料发酵工艺技术路线,采用专业化设施和成套化装备,提高沼气产气率,提升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便捷程度和附加值。
严格标准化设计、规范化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
规范建设程序,强化管理措施,保证项目任务与技术力量相匹配,发展速度与建设质量相协调。
在规范事前审核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
(三)预期目标
2015年在适宜地区支持建设一批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试点,年可新增沼气生产能力4.87亿立方米(折合生物天然气生产能力2.92亿立方米),年处理150万吨农作物秸秆或800万吨畜禽鲜粪等农业有机废弃物。
2015年促进农村沼气转型升级试点,重点围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特点、不用原料来源、不同建设运营模式等,择优选取典型项目开展试点,在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完善支持政策、破除行业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沼气工程科技水平等方面,探索总结有价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项目建设与试点的范围、中央支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与试点范围
1.支持建设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支持建设日产沼气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沼气工程(不含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其中,给农户集中供气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
支持沼气开展给农户供气、发电上网、企业自用等多元化利用。
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2.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
支持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开展试点。
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主要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
根据专家意见,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由于工程规模大,对原料收集、周边农田消纳能力和终端产品利用渠道的要求高,工程能否实现持续良性运营、能否形成可复制的模式还有待检验。
为择优选取试点项目,有利于形成有价值、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用成功的典型来统一认识、争取政策,2015年将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原则上每个省推荐安排1个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对于种植业优势产区和规模化养殖重点区域等原料资源丰富、工程需求量大的省份,最多可推荐安排2个试点项目。
(二)试点内容
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试点工程,一是开展工程建设和运营机制创新试点,以专业化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投资工程建设,开展原料收集、工程运行管理、终端产品销售利用为一体的全产业链运营,探索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模式。
二是终端产品补贴试点,鼓励有积极性的地方政府,利用地方财政资金,按照生物天然气(沼气)销售量或有效利用量、沼渣沼液利用量或加工成有机肥的数量,对项目业主进行补贴,探索建立生物天然气或沼气工程终端产品补贴机制。
三是破除行业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试点,鼓励地方政府比照国产化石天然气,探索制定鼓励生物天然气或沼气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清理和整顿燃气特许经营权市场,为生物天然气或沼气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对于具备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若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有积极性,也鼓励在项目建管模式、工程运营机制、终端产品补贴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开展试点。
(三)中央支持政策
中央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试点工程予以投资补助。
补助标准为: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每立方米沼气生产能力安排中央投资补助1500元;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每立方米生物天然气生产能力安排中央投资补助2500元。
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地方安排资金配套。
中央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上限为5000万元。
当地政府已出台沼气或生物天然气发展的支持政策、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给予地方资金配套、已按照或在申报时明确将按照试点内容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中央将优先支持。
对于已经建成或已投入运营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也鼓励按上述内容积极开展试点,中央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支持政策。
三、选项条件和项目建设内容
(一)选项条件
1.项目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的条件,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够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单位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生物质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等内容,掌握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的主要技术,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优先安排具有天然气生产、销售等有关特许经营许可的项目单位。
2.工程具有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能够保障沼气工程达到设计日产气量的原料需要。
鼓励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园艺等多种农业有机废弃物作为发酵原料,确定合理的配比结构。
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地点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有数量足够、可以获取且价格稳定的有机废弃物,其中半径10公里以内核心区的原料要保障整个工程原料需求的80%以上;
与原料供应方签订协议,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并考虑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3.工程建设方案应参照国内外成功运行案例和运行监测数据,工艺技术和建设内容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相关标准见附件)。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执行《沼气工程规模分类》(NY/T667-2011)中对于发酵工艺和池容产气率的要求。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采用中高温高浓度混合原料发酵工艺技术路线,池容产气率大于等于1,所产沼气提纯制取生物天然气(BNG)。
沼渣生产固体有机肥,沼液加工制作液体有机肥。
4.要科学评估终端产品产出量、产品潜在用户、输送方式和距离、周边农田和农业生产对养分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沼气工程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
其中,沼渣沼液的消纳标准应按照每立方米沼气生产能力配套0.5亩以上农田计算。
要与用户签订供气、供电、沼肥利用协议,使工程所产沼气、沼渣沼液全部得到有效利用,确保沼气不排空,确保沼渣沼液不产生二次污染。
5.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成立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
落实必要的流动资金,制定产品质量保证、成本控制、设施管护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能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6.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确保2015年能开工建设。
(二)建设内容
1.原料仓储和预处理系统。
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要建设不低于4个月连续运行所需原料的仓储和预处理设施;
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要建立粪污输送管道等设施设备或配备运输车。
2.厌氧消化系统。
按照《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等标准执行,包括进出料、厌氧发酵、增温保温和搅拌等设施设备。
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厌氧发酵装置总容积要求1.67万立方米以上,单体发酵装置容积一般控制在3000立方米左右;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发酵装置总容积要求500立方米以上。
3.沼气利用系统。
包括脱硫脱水等净化设备,燃气提纯装备,气柜、管网等储存输配系统,气热电等利用设施设备,防雷、防爆、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利用系统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等标准执行。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利用系统按照《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NY/T2371)、《沼气电站技术规范》(NY/T1704)等标准执行。
4.沼肥利用系统。
包括沼渣、沼液存贮设施,有机肥料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按照《沼肥加工设备》(NY/T2139)、《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等标准执行。
5.智能监控系统。
包括在线计量和远程监控智能平台,具备可测量、可识别、可核查和可追溯的功能。
监控系统按照《沼气远程信息化管理技术规范》(待颁布)标准执行。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工作程序
1.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和工作方案,抓紧开展需求摸底,为项目单位做好指导服务,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2.对于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后,根据工作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其资金申请的批复程序和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3.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为达到试点目标,要严格管理,规范事前审核。
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前应由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农业部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选项条件”中要求的相关内容;
(5)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6)附具项目备案、环评、用地、能评、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复印件,并提供自筹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函。
4.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实地调查,择优选取1-2个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能探索出有价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用成功的典型来推动国家政策完善的试点项目,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试点方案。
项目试点方案除包括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外,还应说明项目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对于地方政府已经或有积极性即将开展地方财政支持沼气终端产品补贴试点、燃气特许经营权市场清理和整顿工作试点、制定鼓励生物天然气或沼气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试点等情况,一并在试点方案中说明。
5.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申报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的省份,一并报送项目试点方案。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对各省报送的建议计划和项目试点方案进行初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并联合下达。
7.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中央投资规模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将分解的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核。
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完成资金申请审批工作,可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二)有关要求
1.各省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作方案要求、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要加强项目统筹,突出重点,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省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
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
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3.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
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二是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企业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方可申请中央投资;
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最终20%中央投资。
三是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通报内容报送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半年一次。
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每月报一次。
四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或者组织各地交叉检查,并将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稽察。
检查和稽察结果将作为安排后续年度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
五是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六是开展项目后评价,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4.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对于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试点项目,要及时跟踪了解其建设和运营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发展存在问题,积极推动国家相关政策的完善。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于年底前将项目试点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对于其他具备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或未申请中央投资支持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也在开展相关试点的,请将其试点情况一并报送。
五、其他重点工作
(一)编制农村沼气工程相关规划
在全面总结“十二五”以来农村沼气工程的发展情况、深入分析农村沼气工程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2015年推进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建设和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全国农村沼气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农村沼气发展的总体思路、方向目标、建设原则、区域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二)修订项目管理办法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农村沼气工程发展方向、建设任务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完善《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及时印发。
(三)起草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根据项目试点情况,探索成功的运营管理模式、有效的支持政策,基本形成有价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争取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完善农村沼气发展的扶持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加快农村沼气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为顺利推进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指明方向,提供政策支撑。
附件:
农村沼气主要标准一览表
1.沼气工程规模分类NY/T667
2.沼气压力表NY/T858
3.户用沼气脱硫器NY/T859
4.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
工艺设计NY/T1220.1
5.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2部分:
供气设计NY/T1220.2
6.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3部分:
施工及验收NY/T1220.3
7.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4部分:
运行管理NY/T1220.4
8.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5部分:
质量评价NY/T1220.5
9.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1221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
11.沼气饭锅NY/T1638
12.沼气中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气相色谱法NY/T1700
13.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NY/T1916
14.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NY/T1917
15.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
16.沼肥加工设备NY/T2139
17.秸秆沼气工程施工操作规程NY/T2142
18.其他与沼气相关的建设、安全等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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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沼气 工程 转型 升级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