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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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组
成。
第一条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借贷条款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
起息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支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贷款支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四)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五)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
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
第六条计息、结息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
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本合同第四十三
条约定执行,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
借款人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
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七条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
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
(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具体约定。
三、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
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
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
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
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贷款人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借款人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贷款人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借款人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四、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按月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四)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还款方法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五、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
选择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前还本,贷款人有权收取违约金。
选择浮动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发放后(自贷款实际到账日起)1年以上(含1年),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免收违约金;
贷款发放后1年以内,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
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
约金。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第八条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借款人可以申请展期或缩短
借款期限,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贷款人可以因此要求借款人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九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
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贷款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已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六、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七、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九、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二)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三)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贷款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人申请扣款,或及时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十、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
人:
(一)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一、借款人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要求及
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十二、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条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
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
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
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
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采用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保证条款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三、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四、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
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证责任
(一)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为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保证人只对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保证人只为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且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贷款人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
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2)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偿付的任何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抵偿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如有多个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的,上述保证人共同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贷款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保证人的其他义务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一)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保证人应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
(四)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且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一)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保证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
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担保;
(三)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
(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保证人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借款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形。
七、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八、违约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人
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4.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抵押条款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七条“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抵押财产清单”或者贷款
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除非抵押人和贷款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
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
押登记等手续。
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抵押人
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抵押人均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三、抵押登记本抵押条款签订后,抵押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
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四、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抵押人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
贷款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二)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贷款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贷款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贷款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五、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
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
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
变更保险单应经过贷款人书面同意;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如抵押财产已保险,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当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抵押人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
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贷款人同意变更保险单。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抵押人
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抵押人应于本抵押条款签订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并且在贷款人处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贷款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2)按照贷款人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3)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4)抵押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抵押人自由处分。
贷款人与抵押人有关抵押财产保险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六、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若贷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
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条五、
(五)第
(1)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三)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知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
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
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条五、
(五)第
(1)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七、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
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
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二)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条五、(五)第
(1)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抵押权的实现
(一)借款人未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条款“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贷款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贷款人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四)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的,贷款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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