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注册测绘工程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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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选择测图比例尺和基本等高(深)距,确定测图方法和生产流程。
3.根据规划的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制定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的实施方案。
4.根据市政工程的特点,确定测绘内容,选择测量方案。
5.根据精密工程的特点,对项目设计书的控制测量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6.根据线路工程的特点,确定工程初测和定测的方案。
7.根据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要求,收集现状管线资料,实施现场调查程序,选择探测方法,确定探测仪器设备。
8.根据施工项目对施工测量的要求,选择施工测量方案,确定施工测量的方法和仪器设备。
9.根据隧道测量贯通精度,设计隧道测量的洞外和洞内控制测量方案。
10.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分类,选择变形和形变的观测方案,确定观测的方法与操作规程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11.根据竣工测量的要求,确定工程的测量技术方案。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成图方法选择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确定分幅及编号方法,规定基本等高距,确定成图的平面和高程精度。
2.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测区,进行摄区划分,提出满足成图要求的影像质量要求及摄影比例尺,获取影像资料;
确定对影像资料进行辐射分辨率调整和整体匀色的技术要求,确定图像资料的处理方法。
3.根据项目要求和影像资料情况,实施航空摄影测量的航区划分、像控点布设、像控点选刺及测量和外业调绘等工作。
4.根据项目要求,对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地图的生产提出成图技术要求,实施解析空中三角测量内业出图和编辑等工作,并进行质量管理。
5.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在航空摄影测量中采用机载激光扫描、定位定向系统等技术的实施方案。
6.根据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卫星传感器影像和影像波段、分辨率、覆盖范围。
7.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卫星影像的处理方法。
确定影像融合及几何校正策略,确定控制点和检查点的精度指标,确定卫星影像的重采样、影像镶嵌和整体匀色方法,确定分幅裁切规则。
8.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各种产品的数据格式。
四、地图编制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地图编制的方法和原则。
2.根据地图用途,收集并分析评价制图资料,合理利用;
确定地图投影、比例尺、地图内容以及制图综合原则等。
3.根据技术设计书,分析评价实验样图确定样图的符合性分析评价制图过程和地图成果,评定地图质量。
4.根据不同产品形式,确定地图制图后续工作,进行电子地图及导航电子地图等的制作。
5.运用地图数据库和现代地图编制与出版一体化技术进行地图生产。
6.确定普通地图(集、册)、专用地图(集、册)和特种地图编制的方法和步骤。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需求调查与分析,确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原则、定位与时间基准,明确运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订系统更新策略与管理机制。
2.根据项目要求进行数据库设计,完成概念设计、逻辑结构设计、物理设计、数据字典设计、符号库设计、元数据库设计和数据库更新设计等。
3.根据系统设计,进行平台选择、软件开发和集成,进行样例数据的小区试验和系统功能测试。
4.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实施数据库构建,进行数据准备、数据库模式创建、数据入库和质量检验工作。
5.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整体测试、部署、交付与评价,并进行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6.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理论和测绘的相关知识及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项目过程文件、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测试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7.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通用的标推、规范和规程,运用空间信息(数据)获取、处理、分析、表达以及应用的基本原理,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设计、数据库运行和应用开发进行测试及评价,提出产品服务模式。
六、地籍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地籍管理要求,确定地籍项目的测绘方案。
2.根据地籍测绘方案,运用不同类型控制网的作用,选择控制网和设方案,确定地籍控制施测方法。
3.根据地籍管理要求,选择用于地籍调查的基础图(调查工作底图)的种类和成图比例尺,确定成图方法。
4.根据地籍项目的测绘要求,选择地籍测绘方法,实施地籍(地形)要素测量。
5.根据地籍测绘项目要求,在正确的权属资料基础上,进行面积测算,明确权属范围,保证精度。
6.根据所测地籍要素明确现状,提供包括地籍图、宗地图,地籍簿册以及数据库在内的测绘成果。
7.根据地籍管理要求,提出地籍项目更新调查测绘方案。
七、界线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界线测绘要求制定技术方案。
2.根据技术方案,选择测绘方法,实施界线测绘;
确定权属关系和确定方位。
3.根据界线分类整理测绘成果,确定检测和检查验收方法。
4.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测绘界线的实施方法。
八、房产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房产管理需求,选择房产项目的测绘方案。
2.根据房产测绘方案,运用不同类型控制网的作用,选择布设方案,确定施测方法。
3.根据房产测绘项目,选择权属调查方法,实施房产要素测量。
4.根据房产测量项目的需要,选择房产图的种类和成图比例尺,确定成图方法。
5.根据房产测绘项目要求,正确区分不同的权属和分摊方式,确定测量和检测方法,以及精度等级;
进行面积测算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提供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以及数据库在内的测绘成果。
6.根据房产管理要求,实施变更测量。
九、测绘航空摄影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编制航摄计划。
选择合适的航摄季节和航摄时间;
根据测区的范围、地形、飞行平台等的具体情况,划定摄区、确定航摄分区及航摄基准面,以及航线敷设方法。
2.根据成图比例尺、测图精度、测图仪器设备和测图方法等选择航摄仪,并进行检定;
确定摄影比例尺、焦距、像幅以及需要配备的航摄附属仪器。
3.根据项目的精度和提供成果的要求,选择确定采用光学航摄或者数码航摄。
4.根据航摄仪器的具体情况组织试飞或试摄,确定和调整有关参数。
5.确定飞行质量和摄影质量的检查要求,并根据情况按航摄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对影像质量进行验收。
十、海洋测绘考试基本经求
1.根据工程要求按海洋测绘进行项目分类,依据项目分类,选择测量方法,制定测量方案。
2.依据海道测量定位、测深原理和使用仪器的实际情况,分析水深定位方法的可行性及其对水深测量成果的影响。
3.根据测区已有深度基准面资料情况,确定深度基准面联测和传送方案;
依据潮汐理论和测区潮汐变化情况,分析潮波传播规律;
分析各相关因素对数据采集质量的影响,分析数据处理和数据检查方法对成果质量及判断的影响。
4.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供成果的形式和要求;
按照制图原理,结合海图实际确定制图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Surveyor。
第五条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
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
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
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
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
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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